一些法律中的常用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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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尚没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当事人,这里是指诉讼当事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和被提起诉讼的被告双方。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起诉,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所提起的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诉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联。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等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与答辩有根本区别。

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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