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现场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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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志:

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了进一步解决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农民的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07年,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泰政发
〔2007〕10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报工作的通知》(泰政办〔2007〕217号)文件,并切实做实了我县2007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现即征即保。这不仅是各级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就是被纳入了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行列,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领取由国家发放的退休金,并享受企业退休人员调资政策。被征地人员参保后,如果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所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专户全部退回;如果退休后死亡时所缴的养老保险费未全部领完的,按规定个人专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那么,哪种对象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又如何参加呢?下面我简要讲解一下这一政策:

一、参保对象: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保障形式:本县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凡年龄6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本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28500元、二档24000元、三档19500元;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也分为三档,金额按月依次递减。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档次后不能再作变动。被征地农民到达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年龄时,根据参保时确定的缴费档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一档190元/月、二档160元/月、三档130元/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

今后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和待遇。

四、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按3:4:3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统一按相应档次缴费标准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或其他政府性资金中划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两部分按相应档次缴费标准的40%和30%,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

2007年度,我县共征地238.51亩,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就纳入社会保障对象225人。截止12月底止,共落实参保对象155人,最高可享受待遇190元/人、月,最低可享受待遇65元/人、月。我们镇的溪东村就是其中一个村,2007年共征耕地4.85亩,共有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县政府为参保对象出资20520元,村集体部分由当地政府代缴27360元,个人部分由村集体代缴20520元,可享受一档全额标准,每月可领取生活保障金190元/人。

同志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配套措施、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作为县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还处在试行阶段,只是刚刚起步,要解决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配合,全县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我的话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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