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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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避税筹划的特点及现实意义

企业避税筹划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二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和手段。在国外,避税筹划活动比较普遍,纳税人在决定经营前或在经营过程中,除了对自己面临的各种方案进行比较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外,往往要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的专家们进行避税筹划。但在我国,避税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受到普遍的重视。可以预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避税筹划必将受到更多的重视。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得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避税筹划的重点。

二、我国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法律环境变化、企业的资本来源和审计要求的不同都影响了该国、该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上的差异。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会计惯例还较少,2000年1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使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同时也扩展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会计政策可选择空间仍较小。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初具规模以及加入WTO等有利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避税筹划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必将不断扩大。作为纳税人,有必要认真分析并充分利用这一空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地选择会计政策。

我们知道,作为企业主要税种的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在选择会计政策,考虑该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时,不外乎选择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进行避税筹划。

三、所得税避税筹划中会计政策的运用

(一)经营活动避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

1.固定资产折旧的避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进行避税筹划,因此,经营者的目光就瞄准了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此外,就折旧方法而言,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它也是通过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从而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2.关于存货计价方法的避税筹划。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而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减少资金安排的难度。

(二)投资活动避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

1.投资方式的避税筹划。投资在方式上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对直接投资而言,最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例如,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其他诸如第三产业、“三废”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等都存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问题。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而企业的间接投资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所得税对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影响不一样,例如,我国国债利息就免征企业所得税,故企业在间接投资时要充分考虑税后收益。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避税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两者的使用有一定的范围。这一规定提供了可选择的空间。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做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资收益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来说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企业应正确、巧妙地应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从而为企业的避税筹划提供可能。

(三)筹资活动避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

1.资本结构的所得税避税筹划。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的资金中长期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构成关系,被称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将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以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EBIT)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

2.借款费用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借款费用如果是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长期待摊费用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需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避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3.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由于债券的溢价和折价是整个债券存续期企业的债务利息费用的一项调整,因此,债券的溢价应逐期在利息支出中扣除,债券折价也应逐期转为利息支出。这样逐期调整利息费用的方法称为“摊销”。而各期摊销额的计算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直线法下,每期利息费用固定不变,而债券账面价值,在溢价摊销时逐期减少,在折价摊销时逐期增加,而在实际利率法下,每期实际利息费用和债券账面价值都在不断变化,在溢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减少,在折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增加。正是这种差别,为所得税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溢价发行的前提下,采用直线法进行核算,可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进行所得税的避税筹划;而在折价发行的前提下,可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四、所得税避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为所得税避税筹划制定或选用会计政策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贯彻国家的要求,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

2.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发展目标及其政策,不能单纯为了少交所得税而采取降低利润的措施,因为会计政策是完成企业总体目标和贯彻企业政策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

3.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得当,对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大为有益。比如采用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折旧多提可使企业前几年少缴纳所得税,享受到延缓纳税的利益,暂时节省下来的现金用于其他急需发展的方面,但加速折旧法并非总对企业有利,如企业想上市,则宜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前期折旧减少,增加企业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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