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事件之现象分析与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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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老鼠仓”是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人们追求高利润这一动机在证券市场的一种表现。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断产生利润,追求回报的一个市场,但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那就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的今天,“老鼠仓”的存在也是难以避免的,从制度上进行合理设计,“老鼠仓”现象虽不能绝迹,但也会大大减少。

一、“老鼠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中国证券市场起步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要晚得多,基金这一机构投资者则出现得更晚。1998年,中国才出现了基金,当初只有封闭式基金。2002年,才有了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生不逢时,它诞生于中国的证券熊市,人们对证券投资处于低潮,更谈不上去投资基金。基金的规模、基金的投资回报,以及基金的投资热度都非常小,所以,当时“老鼠仓”对于基金经理来说也没有多少诱惑,即便存在“老鼠仓”,由于它的影响相对较小,加之投资者及媒体也不是十分关注,所以“老鼠仓”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然而,时间进行到2006年,由于中国大牛市的出现,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只基金大的上百亿),人们投资热情的高涨,对基金的关注度提高,基金经理在面对如此难遇的大牛市,一方面是巨大的利益诱惑,另一方面则是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大建“老鼠仓”,以获取暴利。

“老鼠仓”这个概念,是人们的一种习惯的叫法,在不同的领域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但是,本文中的“老鼠仓”,是特指证券市场中基金经理的一种违规行为。有观点认为,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的资金在低价位买入该股票,等到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持股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因此被套牢。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基本上反映了“老鼠仓”的本质,但这个表述不太全面。“老鼠仓”,应该是指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员在使用公募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事先用其个人的资金在低价位买入该股票,在该股票被拉到一定价位后,再把其持有的股票先行卖出以获取利益,从而可能使该基金的资金或散户的资金被套牢的一种行为。根据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老鼠仓”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建立“老鼠仓”的主体是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员。在我国,根据基金资金的来源不同,可以把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面向公开发行和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是社会公众,基金的信息如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投资风格、基金持仓情况、基金年度报告,以及财务报告都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特殊保护。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地向少数或有专门投资经验、不需政府特别保护的特定投资者筹集货币资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是特定的个别投资者,基金公司,以及基金的基本情况和信息是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且不需要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特殊保护的基金。在这里,“老鼠仓”的主体特指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员,不包括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员,因为公募基金是以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公信力为基础的,这种基金的设立要经过政府的审批,这种审批体现了政府公信力。另外,这里的管理人员不仅指基金经理,而且也包括基金公司的其他相关人员,如总经理、研究员、投资总监、交易员等高管人员。因为,他们也有条件了解基金的交易情况和具体策略。

第二,低价位买入股票的行为与基金将要拉升该股票的行为具有相关性。一方面是建立“老鼠仓”的主体在相对低价位买入了其建仓的或将要建仓的股票,也就是先于公有资金建仓某只股票。这里有两个条件,其一是在相对低价位建仓,其二是建仓的这只股票必须是将用公有资金建他或拉升。如果不是在相对低价位建仓,也就很难证明行为主体有谋利之意图;如果建仓的股票不是将用公有资金建仓或拉升的话,也很难被称之为“老鼠仓”。另一方面,“老鼠仓”的行为主体将利用自己管理某只基金之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有资金去拉升这只股票,也就是在其用自有资金建仓后,用公有资金去建仓或拉升这只股票,然后在股票被拉升到一定高度时,借助供求关系原理,自有的那部分股票开始抛售,并从中获利。以上两个方面必须具有关联性,“老鼠仓”的成立,是以行为主体先进入某只股票,然后用公有资金拉升,二者具有一致性,是成立“老鼠仓”的客观要件。

第三,在高价位卖出其持有的股票,并从中获利。建立“老鼠仓”的主体在主观上就是为了获取利益,行为主体在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后,在高价位抛售用自有资金买入的股票,获取巨额利益,这是建立“老鼠仓”行为主体的主观要件。

二、“老鼠仓”之危害

1.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投资者把自己的钱投入到基金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去理财,作为基金公司及其代理人应该为投资者利益考虑,尽职尽责地去科学、理性的投资,如果基金公司及其管理人建立“老鼠仓”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考虑的则不是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首先是自己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根据人性自私的弱点,通常会放弃投资者的利益,而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老鼠仓”建立的结果必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在成长先锋基金“老鼠仓”事件中,根据晨星基金数据中心对106只股票型基金的回报率排名,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排第45位。截至2007年5月15日,成长先锋的单位净值为1.9867元。与众多竞争对手相比,这一业绩只算平平。与上投摩根公司的另外3只基金相比,成长先锋更是业绩最差,一直垫底。

2.损害了基金公司的利益

基金公司之所以能够长期稳定地生存下去,就在于其完善的管理和信赖制度,管理规范,公众信赖程度高的基金公司必然会不断发展壮大。可以想像,一个充满着“老鼠仓”的基金公司,社会公众能会有对它的信任,而把自己的资金交给他们去经营?长此下去,“老鼠仓”必然也损害基金公司自身的利益。

3.损害了基金行业的利益

个别基金公司的“老鼠仓”行为,会使社会公众对整个基金行业丧失信心,因为这种社会公众对“老鼠仓”的看法会具有很强的传递效果,最终会危及到整个基金行业的生存。

4.损害了证券市场和国家经济秩序

从微观到宏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中国目前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与稳定,原因很多,其中基金市场的确立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为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如果只是散户投资者的话,且不说证券市场的规模有限,并且也不利于市场的成熟与稳定,大凡成熟的市场都是有首众多的机构投资者存在,而基金公司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基金行业的稳定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基金的发展关系到证券市场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老鼠仓”事件从局部来看可能只属于一个个案,但是,从整体来看,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和国家整个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

三、防范“老鼠仓”之对策

产生“老鼠仓”的原因是多种多样,防范“老鼠仓”也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在制度设计上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采取“疏”与“堵”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目前对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是严格禁止的,对于投资基金也基本上不允许,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人性的要求,基金从业人员相对而言属于高收入人群,他们一方面有着较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他们从事的又是资本行业,对于资本市场会带来怎样的回报,他们非常的了解,如果法律与制度禁止他们去自己投资,不可避免地会产产诸如“老鼠仓”这样的现象。与其严格堵截,还不如放开并加以规范。

例如,美国的做法是把基金业内人士的买卖报告全部对外公开,并允许知情人、律师、新闻媒体等向其“报料”。举报一旦查实,举报人将可获得高达案值10%的奖金,而涉案者则需要自己举证自己的清白。此外,监管部门还会派人卧底,长期跟踪、监控基金经理的来往账目。在这种严密的监管措施下,“硕鼠”们想在美国作案,要比在中国难得多。

因此,要想防范与治理“老鼠仓”,一方面,对于目前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市场的制度要进行修改。实际上,在实践当中,多数基金公司为了规范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为,甚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能用自己的资金购买基金。这一规定看似有利于基金公司的管理,并能够取得基金投资公众的信赖,实则是适得其反。这种做法目前在有所松动,基金从业人员可以购买自己所管理的基金,这样更有利于促使基金从业人员尽职尽责管理好基金。但是对于投资股票市场还没有放开,因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对现行的证券法等法规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在法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用自有资金投资基金与股票市场的同时,要借鉴上述美国的做法,对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这样的制度一方面释放了人们对于追求财富动机的迫切要求,不致于由于长期的堵塞而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对获得财富的途径进行了有效地限制,即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对于“老鼠仓”打击力度应进一步加大,不仅是行政的与经济的处罚,必要时可采用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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