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与制度变革
[摘要]外语考试制度伦理研究的重点并非考生个人行为的合理性,而是外语考试制度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外语考试伦理可以上升为制度,外语考试制度反过来又可以引导、规范外语考试相关各方的行为和观念。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形式多样,表现显著,同时中国语境下外语考试制度变革主要是在伦理期待下推动的。要使外语考试制度有伦理之善,当务之急是建立外语考试伦理规则,融合考试制度形式伦理与实质伦理。加强外语考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关键词]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制度变革
但凡涉及到人和利益的领域,总是存在着伦理问题,由于考试是一种高度人化的活动,即考试主体、考试客体都是人,考试又是利益相关性很高的活动,即考试决定着个人的升迁、社会资源的占有、社会地位的确定,所以,考试中也存在伦理问题,考试伦理备受关注。综观有关考试伦理研究的文献,目前多限于对考试制度领域伦理的研究,而对于外语考试的伦理研究还非常少见。外语测试种类繁多、规模庞大、利益相关性高、涉及的人员广泛,并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对其进行伦理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主要从考试相关各方对外语考试伦理的期待及其对外语考试制度产生的影响的视角出发,试图厘清外语考试伦理期待的现象和方式、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变革的推动、外语考试伦理期待与考试变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以期为完善外语考试制度提供借鉴。
一、外语考试伦理的内涵及其演变
“伦理”一词源于,伦理的内涵非常丰富,各个不同的哲学派别都有自己的不同解释,简而言之,伦理指的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是与非。斯坦斯菲尔德(C.W.Stansfield)将“伦理”区分为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和某一职业的“伦理”,后者指的是管理该行业专业人员的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外语考试伦理特指外语考试领域个体、组考者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人员的伦理。
考试的伦理问题源自测量学中的效度理论。效度概念自20世纪30年代提出以来就不断演变,梅西克(S.A.Messick)的“效度整体观”,把效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考试的社会后果方面,提出了“后果效度”概念,对当代考试效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人们开始关注考试的社会功能。由于许多考试对考生的前途与命运乃至社会有巨大影响,人们越来越关注这类高风险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这就给语言测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设计出高质量的试题,还必须考虑考试的使用及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国外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伦理问题”,国内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社会性”。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考试的社会权重因素影响越大,考试结果就越有可能被误用和滥用。
这往往超出语言测试工作者监控的能力范围,因而只有包括教师和学生、语言测试工作者、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全社会在内的各方协同努力,才能保证考试产生正面的社会效益。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等颁布的《教育及测试标准》(1999年版)把对考试结果的解释和使用包含在效度的定义中。国外研究者也把“影响”列为验证“测试有用性”的六个属性之一,认为使用某个语言考试必须考虑对个体、教育体系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近年来,语言测试界开始致力于制定本行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1994年,欧洲语言测试者协会(ALTE)率先提出了《行为准则》。2000年,国际语言测试协会(ILTA)颁布了《道德准则》,成为语言考试伦理问题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005年该协会颁布了《行为准则草稿》作为《道德准则》的具体实践原则,规定了语言考试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考生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研究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的影响,还涉及到制度伦理的问题。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问题,在西方是从洛克、卢梭、康德开始的。自觉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安排、制度设计的是罗尔斯。在罗尔斯看来,制度伦理主要研究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而不是研究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制度伦理就是指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法律化、政策化,将其提升、规定为制度,强化伦理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约束。制度伦理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现实中的社会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和执行各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规则。以此推知,外语考试制度伦理研究的重点并非考生个人行为的合理性,而是外语考试制度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伦理和考试直接存在着互动关系,外语考试伦理可以上升为制度,外语考试制度反过来又可以引导、规范外语考试相关各方的行为和观念。考察近20年间中国语境下外语考试制度演变,外语考试制度与伦理的互动方式——主要伦理期待推动着制度变革。
二、考试伦理期待下的外语考试制度变革
对制度的伦理期待,往往是由于该项制度在伦理方面的瑕疵导致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并且伦理期待可以对制度变革产生深刻的影响。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就是希望外语考试具有公平、正义、高效、合适等理想的特征。考察近年来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现象,其表现形式有很多,若从期待的发起者来分类,可以分为包括试题设计者、学校、教育部门、人事部门等的考试主体伦理期待,以考生为主的考试客体伦理期待,还有包括企业、公司等的考试结果用户伦理期待;若从期待的态度来分,可以分为过激性伦理期待、理性伦理期待;若从伦理期待的对象看,可以分为考试权利伦理期待、考试内容伦理期待、考试技术伦理期待、考试结果使用伦理期待;等等。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从考试权利、考试内容、考试技术三个方面来考察考试伦理期待对外语考试制度的影响。
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有意思的是,社会对外语考试权利的伦理期待,不是表现为主张要求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而是主张要求不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这种伦理期待主要表现为社会民众对大学四六级考试与毕业证书的挂钩、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制度的强烈批评。
职称外语水平测定是我国参考人数最多的外语考试项目之一,对这种考试的伦理期待主要是希望不要“一刀切”,即硬性地规定在任何行业或专业的技术职称认定中都必须要参加外语考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兵认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现行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该法之嫌。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部委规章,而《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外,一律无效。将外语作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除非有明确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都是违法的。
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著名人才专家沈荣华提出,按照科学人才观,现行职称制度必须改革,其核心是坚持能力与实绩的标准。他认为,职称外语考试应坚持“三不”原则:“不一刀切”,即职称外语考试应按岗位需求,区别对待;“不一票否决”,即职称评聘应按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开展综合测评;“不一个模式”,即职称评聘应逐步与国际接轨,可设计三条通道,即职称资格认定、职业资格认定、专业技能水平认定。
在这样的伦理期待下,2004年开始,上海、山西、福建、江苏南京、贵州等地开始取消职称英语考试。针对社会的强烈呼声,国家人事部在2007年发出《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通知》指出,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规定分级使用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
在同样的伦理期待下,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制度也得到了澄清。教育部于2002年2月25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郑重申明,教育部从来没有要求过高校把四六级考试的成绩和学位、毕业证书挂钩,高校也不必把四六级考试跟学位和毕业证书挂钩,是否挂钩由大学自主决定。受教育部态度的影响,随后许多大学都把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毕业证书脱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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