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及其伦理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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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网恋”划分为“网恋I”(通过网络恋爱)和“网恋II”(纯粹的网恋)两种类型,并把“网恋”引发的伦理问题分为“问题I”、“问题II”和“问题III”。这种区分有助于分辨网恋带来的不同性质的伦理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网恋及其问题,提出不同的应对方法。

网络人际关系引发的社会问题,包括伦理道德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关于网恋及其伦理问题的争议格外引人注目。目前,人们对待网恋的态度主要有如下三种:拥护派,反对派和中间派。拥护者认为,借助自由开放的互联网,人们可以排除世俗社会诸如地位、金钱等因素的影响,追求真正的爱情。反对者认为,网恋是虚幻的、奢侈的、荒谬的、残忍的、堕落的和危险的。[1]网恋要么虚无缥缈,纯属游戏人生,要么是危及现实婚姻家庭的又一种祸源。网恋的欺骗性和玩世不恭侵蚀人们对高尚爱情的追求。网恋诈骗、网恋情杀和“网恋乱伦”等一系列恶劣后果都成了“网恋”的罪名。因此,对网恋应持反对态度。中间派则认为,网恋丰富了人类情感表达的形式,尽管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都是一般的恋爱问题;或者认为是发展中的问题,等网络社会日趋成熟时,这些问题就不再那么尖锐。因此,对网恋应当持平和、谨慎态度。[2]

这些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有些结论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些论者大多没有深究“网恋”概念和类型,而是不加分析地接受似是而非的公认的“网恋”的概念。上述对待“网恋”的不同态度实际上是反映了人们对网恋的不同伦理评价,而人们对网恋引起的问题的伦理评价与人们对网恋概念及其类型的把握密切相关。网恋中出现的一些所谓伦理问题与人们对“网恋”概念的误解、对“网恋”的处理方式不当等有关。事实上,其中有些问题可能是网恋带来的问题,有些则可能不是。有些问题不过是网络中的一般的伦理问题,有些甚至就是一般的现实伦理问题,而不是网恋带来的特殊问题。因此,要正确认识网恋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社会伦理的影响,首先必须澄清“网恋”这一概念的模糊之处。否则,我们讨论问题时的指向可能不一,从而造成无谓的争议和所谓的网恋伦理危机。

一、何谓“网恋”:“网恋I”与“网恋II”

我们曾经对网恋的概念和类型做过分析,认为目前广泛使用的“网恋”一词,实质上包括两种不同形式的“恋”。一种是指“通过网络恋爱”、“在网络中恋爱”或“网络恋爱”;另一种是指“真正的网恋”或“纯粹的网恋”。[3]为了区分这两种不同意义的网恋,我们不妨把前者称为“网恋I”,把后者称为“网恋II”。“网恋I”与“网恋II”不是一回事,他们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P>

“网恋I”(通过网络恋爱)是指人们借助国际互联网这一新的媒体和空间谈恋爱,就像通过电话、鸿雁传书谈恋爱一样。“网恋I”再细分的话,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来就彼此熟悉,或已经是朋友,如今借助网络加深感情;另一种是通过网络从相识到相知、相恋。本质上讲,这种意义上的“网恋”并不具有太多的新的涵义,不过是表达爱慕、加深感情有了网络这一新的联络方式。也就是说,这种形式的“网恋”表明,互联网丰富了人们的恋爱方式。

“网恋II”(纯粹的网恋)则是指网络空间中的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亲密性的文字和符号,建立起来的带有神秘性、刺激性和无限遐想色彩的依恋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只存在于网上的心灵伙伴关系(soulmate),其涵义是“通过网络恋爱”不能包容的。它不是“网络恋爱”的简称,也不是“通过网络恋爱”和“在网络中恋爱”的简称。所谓恋爱就是“以婚姻为目的的私密性的人际交往方式。”[4]因此,恋爱至少具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恋爱的最终目标是通向婚姻家庭;第二,它必须建立在亲密的男女两性关系的基础之上。而“网恋II”并不必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因为,这种形式的“恋”不必通往婚姻,也不必建立在男女两性的基础上。它唯一的要求是两个“人”——两个“数字人”,两个虚拟的“人”。这里的“人”不必是真实的男人或女人,只要是数字意义上的男女即可,即不同性别的ID。或者说,只要是想象中的男女即可。网友们对这种形式的网恋深有体会:“网恋的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在于找对象最后结婚,网恋与社会生活中的真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有着截然不同的游戏规则,当然从网恋转变为真恋的可能也是存在的,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网上恋人的见面都意味着:最后的晚餐。”[5]更有深喑网恋的人大声疾呼“网恋,别轻言爱情”。这些都确实道出了“网恋II”的本质。因此,“网恋II”是人与人之间在网络中的一种与爱情无涉的(loveneutral)依恋之情,是一种在网络中出现的从前不曾有过的新的人际关系。如果一定要说“网恋”与爱情相关,那么这种爱情则是所谓的“虚拟爱情”。但这里的“虚拟爱情”并非现实的爱情,而是一种“伪爱情”。因此,“网恋II”(纯粹的网恋)是一种“伪恋爱”,一种披着恋爱外衣的“网恋”,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人际关系。

我们说“网恋II”是现实社会不曾有过的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认“网恋II”确实具有现实恋爱过程中的一些形式和方式,即相互之间的依恋。每一个有着网恋经历的人都有这样的切肤之感:一天不“见”,如隔三秋;天天盼“郎”归。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才称其为“网恋”。但有趣的是,这种网恋不仅不是网络恋爱,而且其本质特点恰恰是与爱情无涉。

我们进一步认为,有些“网恋II”不是恋“爱”,而是恋“网”。这种“网恋II”是指那些达到成瘾程度的“网恋II”,是“网络成瘾”(Internetaddiction)的一种表现形式。网络成瘾或“恋网”的方式和类型多种多样。网络成瘾研究中心(CenterforOnlineAddiction)认为,网络成瘾可分为五种类型。(1)网络性成瘾:沉迷于观看、下载和购买色情,沉迷于成人幻想和角色扮演的聊天室;(2)网络关系成瘾:过度沉溺于网络关系而不顾现实生活的关系,如聊天室,虚拟爱情;(3)网络赌博成瘾:沉溺于网络赌博、游戏、疯狂购物或股票交易;(4)网络信息成瘾:由于网络海量的信息,成瘾者花费特别多的时间浏览、收集和组织信息;(5)使用计算机成瘾:使用计算机成为一种强迫性行为。[6]从网络成瘾研究中心对网络成瘾的划分也可以看出,“网恋II”属于网络成瘾行为中的一种,即上述划分中的第2种网络成瘾行为。由于讨论问题的专门性,在此我们不妨仅仅根据“恋网”或“网络成瘾”与所谓的“爱”有无关系来划分。这样,“恋网”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普通的网络沉溺,其目的和起因均与所谓的“爱”无关。比如,热衷于网页浏览,网络聊天,网络游戏,其程度达到如痴如醉、不能自拔的地步。另一类则是指我们正在讨论的“网恋II”,其目的是追求所谓的“爱情”,但是与真正的爱情无关。我们甚至认为,“网恋II”就是“自恋”。它实质上是和自己交往,和自己想象中的对象交往,和自己理想的幻影交往。事实上,“网恋II”的终结之时,正是这种幻影被打破之日。

二、网恋伦理问题辨析:“问题I”、“问题II”与“问题III”

网恋,无论“网恋I”,还是“网恋II”,确实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和伦理问题。而且,这两种类型的网恋在转换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值得关注的伦理问题。我们不妨把“网恋I”引发的伦理问题称为“问题I”,把“网恋II”引发的伦理问题称为“问题II”,而把混淆“网恋I”和“网恋II”而出现的伦理问题称为“问题III”。

虽然我们不认为“网恋I”是一种新的人际关系,但这并不是说,“网恋I”不会导致新的伦理问题。“网恋I”与以往的恋爱没有本质区别,但从方式、范围等角度来看,已具有许多新的内容。网络社会是一个具有超越时空、全球一体化的空间,网络人际交往富有神秘、刺激、新鲜感,交往范围广、速度快,人际交往的密度和频度更高,而人际关系的稳定度则相对变弱,为发展新的人际关系提供了无限的空间和可能,从而给现实的婚姻家庭等相对稳定的关系造成某种威胁。例如,因“网恋I”引发的婚外情,导致家庭的破裂和重组等问题。

我们已经指出,“网恋I”不过是一种借助国际互联网或虚拟世界进行的恋爱,它仍属于现实恋爱的范畴。因此,“网恋I”应当以现实社会的行为规范来规约,其行为仍然应遵守现实社会恋爱的道德规范。不能因为“网恋I”利用了国际互联网这一媒体,就可以逃避现实社会伦理的规范。事实上,这常常是一些当事人开脱自己的借口。由于“网恋I”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其行为也必须遵守网络社会的一般行为规范。做一个有道德的网络公民也是对每一个网恋者的基本道德要求。总之,不能借口“网恋I”利用了国际互联网这一新的媒介,认为其引发的问题是全新的,就可以逃避现实社会恋爱道德的规范;同时,也不能认为“网恋I”仍属现实恋爱的范畴,从而不必遵守网络道德。

“网恋II”是一种全新的网络人际关系。因此,对于“网恋II”(纯粹的网恋),我们应当以新的规范——“网恋II”道德规范——来引导这一新型的人际关系。我们认为,“网恋II”最基本的伦理要求是将“网恋II”限定在网络之中。“网恋II”只有在网络之中才是“网恋II”。离开国际互联网,这种新型的网上人际关系将不复存在。也只有遵守“网恋II”的伦理要求,“网恋II”才是“纯粹的网恋”。“网恋见光死”就是这一规范的真实写照。因此,违反“网恋II”行为规范可能导致如下三类问题。(1)违反“网恋II”的网络行为规范,即影响这一新型网上人际关系正常建立和发展的行为,如网络语言失范行为等。(2)突破“网恋II”的边界,把“网恋II”视为“网恋I”,从而按照“网恋I”的行为规范行事,如约会见面等。(3)“网恋II”中的成瘾行为。前文我们指出,有些“网恋II”是网络成瘾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自恋”和“恋网”。因此,“网恋II”引发的伦理问题也包括“自恋”和“恋网”所导致伦理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化受阻”问题。[7]

“网恋I”和“网恋II”所引发的伦理问题是不同的。如果对二者不加区分,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可能出现混乱。例如,如果我们以“网恋I”(网络恋爱)的眼光看待“网恋II”(纯粹的网恋),就会出现许多难以理解,或造成人为的伦理危机。当“网恋II”中的两人后来被证实是父女或母子时,有人便制造了所谓的“网恋乱伦”危机的惊骇之说。显然,这是没有正确区分“网恋”的两种形式所致。

值得指出的是,“网恋I”和“网恋II”是可以互相转换的,尤其“网恋II”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网恋I”,即“纯粹的网恋”可以转化为“通过网络恋爱”,从纯粹的新型的网上人际关系变为网下的人际关系。特别是网络语音和视频的出现为“网恋II”向“网恋I”的转变提供了较好的技术通道。但是,这种转换是有条件的。如上述的父女网恋就不能转换,其结果不过成为笑谈而已,而不能随意用乱伦的帽子扣在他们头上。因为这是“网恋II”,而不是“网恋I”。如果能够发生转换,那么我们就应当以现实社会的规范来规约之。但是,并非所有的网恋者能够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从而出现我们称之为“问题III”的伦理问题。这类问题就是因混淆“网恋I”和“网恋II”的伦理规则而导致的问题。

目前,因“网恋”引发的问题大多属于“问题III”。也就是说,网恋引发的许多问题,如网恋欺骗和网恋暴力,其重要原因就是混淆“网恋I”和“网恋II”伦理规则,以“网恋II”的行为方式来对待“网恋I”(如“爱情游戏论”),或者以“网恋I”的行为方式来对待“网恋II”(如“网恋乱伦论”)。有些网友不能正确看待“网恋II”,常常误以为这是真实的恋爱或“网恋I”,从而总是想网下约见网恋对象。同时,由于以“网恋I”来对待“网恋II”,以对“网恋I”的期望来期待“网恋II”,结果常常是失望多于希望,甚至毁掉一段美丽的“网恋II”之情。有时,当网下见面时,发现对方和自己同性,轻则懊悔不已,重则大呼上当受骗,大打出手。一些心怀不轨的人正是利用人们网上网下行为方式的错乱,进行欺骗等不法行为。善良的人们将网上数字化的网恋误解为真实的恋爱,做出种种盲目的行为,结果导致令人痛心疾首的网恋悲剧。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混淆“网恋II”和“网恋I”而出现的。“网恋II”不同于“网恋I”,因此,应当以不同的价值标准和伦理态度来对待二者。

“问题III”表面上看来是混淆了“网恋I”和“网恋II”伦理规则,实质上则是混淆了现实社会伦理和虚拟社会伦理的关系。因此,要处理好“问题III”,就不能被网上网下感觉的错乱所蒙蔽,不能混淆虚拟社会伦理和现实社会伦理。只有正确认识虚拟社会伦理和现实社会伦理的差异、转换、调适的关系,才能正确处理“网恋III”中的伦理问题。

综上所述,对“网恋”这两种类型的划分,有助于我们把握网恋的实质,分辨网恋所引发的不同类型的伦理问题。这种分辨将有助于我们找到网恋所引发的真实问题,避免危言耸听的或似是而非的虚假问题,不至于掩盖真正的网恋伦理问题;有助于我们针对不同类型的网恋问题,采取不同类型的方式对待网恋。而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网恋,处理好数字化交往与现实交往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的转换和调适,而且要遵守必要的现实人际交往和网络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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