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论文之企业本质:劳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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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理论的内核是企业本质理论。本文从马克思方法论出发,将企业的本质规定为劳动合约,即从物质劳动体看的劳动联合体以及从社会劳动体看的劳动合约体,是这两者的统一,从而实现了企业本质由静态至动态的统一和发展。文章的结论可同时应用于指导马克思企业理论的重塑。

一、劳动合约的雏形:从外化(异化)劳动到抽象劳动

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马克思显然经历了一次漫长而艰巨的思想探索历程。总括这次思想历程,有两个视角可以把握:第一,从理论体系的本身看,马克思完成了政治经济学体系的理论大厦的整体构建,即基本可以说,马克思对于“经济哲学层面”的探索研究,是起始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其本身包含着对“黑格尔哲学”、“费尔巴哈哲学”以及直至对全部的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的发端,初显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而完成和止于马克思对于《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的系统写作,而对于“经济学层面”的探索研究,则是起始于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逐渐完备于《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而最终成熟于《资本论》1-3卷的最后写作,从而,一部《资本论》——一部完整的《资本论》,就是将“两个层面”予以完美结合的范本,是马克思本人对于“政治经济学原理”本身“精髓”的最好叙述;第二,相应从方法论看,“两个层面”的理论体系的循序建立,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方法与劳动价值论的不断地“相互放入”的结果,是劳动本质沿“对象、结构、总体”的逻辑上升路径,不断地得以具体化为劳动的科学概念的过程,也是劳动矛盾体经由劳动二重性最终达致自身的完全展开的过程。

由此,统合“外化(异化)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异同与辩证关系应主要地由方法论的视角来掌握,即统存于劳动的“由物质规定向社会规定上升”的理论规定中。首先,劳动的物质规定与劳动的社会规定最初直接统存于马克思的“外化(异化)劳动理论”之中,马克思说“从异化的、外化的劳动的概念得出私有财产的概念”,从而可以“借助这两个因素来阐明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范畴”;其次,劳动的物质规定与劳动的社会规定又是直接对立的,马克思认为国民经济学的错误不在于否认外化劳动,恰恰相反它正是“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这一点出发”的,并把后者“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作规律”,它的错误只是在于:“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进而没有认识到异化劳动的性质则是使人本质异化,使人本身成为其“异己的力量”;最后,抽象劳动范畴为劳动的物质规定与劳动的社会规定的辩证统一提供了社会中介,即回答马克思的诘问——“把人类的最大部分归结为抽象劳动,这在人类发展中具有什么意义?”,是通过否定“人作为单纯的劳动人的抽象存在”的规定开始的,从而由“外化劳动对人类发展进程的关系”的层面来理解劳动的“主体本质”以及分工的“作为类活动的人的活动这种异化的、外化的形式”,显然,这样的抽象劳动范畴即劳动体本身。

二、劳动合约的扩展:从并存劳动到总体劳动

劳动合约不过是劳动分工的“法律用语”,因此,马克思对于劳动合约的规定是从规定劳动分工开始的,并以劳动分工的物质规定对社会规定的上升为劳动本质展开的实现形态。

劳动分工的物质规定即“物质劳动体”,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并存劳动”。(1)就理论追溯而言,马克思的外化劳动理论仍然是并存劳动范畴的提出依据和起源,即正是从“私有财产作为外化劳动的物质的、概括的表现,包含着这两种关系:工人对劳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非工人的关系,以及非工人对工人和工人的劳动产品的关系”中,马克思()赋予了并存劳动范畴以新的内涵:“分工无非是并存劳动,即表现为不同种类的产品(或者更确切地说,商品)中的不同种类的劳动的并存”;(2)就产业分析视角而言,劳动合约在质的方面的规定不过就是“并存劳动”,而相应的在量的方面的规定则不过就是“并存工作日”;(3)而就社会分析视角而言,“并存劳动”又是“社会内部的行业划分”或“社会内部的分工”,并且,它是“作坊内部的分工”的前提基础。

劳动分工的社会规定即“社会劳动体”,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总体劳动”。(1)如果说劳动本体论仅仅奠定和确立劳动的物质规定或劳动的社会规定的物质基础(卢卡奇,1971),那么,劳动本体论基础上的价值论即劳动价值论,则最终奠定和确立了劳动的物质规定与社会规定的统一,从而最终能够将资产阶级商品生产的“物化结构”——“第二自然”上升为一种完整的“社会结构”来加以批判(卢卡奇,1923),并且,马克思据此圆满地完成其既定的理论研究任务——实现对资本主义生产制度的历史批判;(2)因此,马克思最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即强调“用劳动时间来衡量的劳动实际上并不表现为不同主体的劳动,相反地,不同的劳动者个人倒表现为这种劳动的简单器官”,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则强调“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由此,总体劳动首先是以社会规定的简单总体劳动而存在的;(3)因此,马克思继续强调“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以及“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定义,对于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它就不再适用了”,从而,在马克思看来,由于企业分析视角的引入使得总体劳动一方面是“主体方面的结合劳动或共同劳动与客体方面的协作劳动或协同劳动的统一”、另一方面又是“两方面劳动的矛盾的统一”,以及一方面直接作为“一般劳动(本身作为社会劳动、总劳动)”而存在、另一方面又是以“特殊劳动(本身作为片面劳动、局部劳动)与个别劳动(本身作为资本家的指挥、监督、管理活动)的统一”的形式而存在,说明总体劳动的内涵在本质上是对劳动的物质规定沿“对象、结构、总体”的逻辑路径向劳动的社会规定的上升及其结构进行规定的结果。

总之,将劳动的科学概念由并存劳动演绎为总体劳动,是马克思在重新考察黑格尔《逻辑学》而在扬弃“一般、特殊、个别”的推论法的基础上,能够将产业分析视角与企业分析视角在统一的社会视角之内加以有机结合的结果,这一结果并可被提炼和概括为“分工-合约理论”。

三、劳动合约的定格:从劳动演化到劳动博弈

根据以上阐述,企业本质显然具有两个层面:一是基于劳动的物质规定的经济内容层面,一是基于劳动的社会规定的法律内容层面。从物质劳动体看,企业被直接作为劳动联合体,马克思称为“工人联合体”,在西方企业理论中则被Alchian,Demsetz,Aoki以及Woodward(1972、1986、1988)等人的文献归纳为“队生产”或“联合体”;从社会劳动体看,企业进一步地被作为基于劳动的合约体或劳动合约体,马克思称为“劳资合约关系”,相应在西方企业理论中则被Jensen,Meckling,Fama,以及Cheung(1976、1980、1996)等人的文献归纳为“合约的扭结”或“一套合约安排”。所以,马克思首先以技术和权威理解企业本质,看到的是社会内分工和企业内分工的不同之处,而相反,科斯以权威和合约理解企业本质,看到的是市场合约与企业合约的不同之处,从而进一步地,马克思体系之内的企业本质基于劳动的完整的规定层面即应该被界定为:劳动联合体与劳动合约体的统一。说明还必须从理论和逻辑两个层面将企业本质的经济内容和法律内容融和起来,以建立统一的企业本质理论。

从理论层面看,企业本质不过存在于劳动价值论对企业理论的理论转形之中。(1)抽象劳动范畴作为劳动外化理论对劳动价值论的转形中介。在马克思以劳动的本体视角来看待劳动本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国民经济学”的本质时,他对唯物史观与劳动价值论的“相互放入”的认识还远未成熟,所以由马克思所确认的劳动价值论也只是“李嘉图式的凝结劳动价值论”,本质上则是由劳动外化理论的直接“嫁接”。随着对“相互放入”的认识的逐渐成熟,马克思则建立了科学的抽象劳动假说,即在他看来,所谓抽象劳动不过是由“物质劳动”假设到“社会劳动”假设,由“同质劳动”假设到“异质劳动”假设以及由“物化劳动”假设到“社会活劳动”假设的逻辑上升所整体构建的科学假说体系,从而抽象劳动范畴使得劳动外化理论由劳动的物质规定理论上升为劳动的社会规定理论——劳动价值论。(2)劳动分工范畴作为劳动价值论对分工-合约理论的转形中介。企业分析视角对劳动价值论的引入在马克思体系内是直接通过对劳动分工的界说进行的。马克思指出,“单就劳动本身来说,可以把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大类,叫作一般的分工;把这些生产大类分为种和亚种,叫作特殊的分工;把工场内部的分工,叫作个别的分工”,并倾向把第三种分工看作是“真正的分工”,因为只有在它的内部:分工与交易才真正以“计划”或“权威”的形式加以耦合,所以马克思进一步地说,“整个社会内的分工,不论是否以商品交换为中介,是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所共有的,而工场手工业分工却完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创造”。说明企业总体劳动不过是企业劳动分工与企业劳动交易的统一,或者说是“社会劳动体对物质劳动体的关系”。(3)劳动合约范畴作为分工-合约理论对企业理论的转形中介。就分工-合约理论而言,企业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本质在内容上是直接对应的,而就企业理论而言它们则是相对“分立”的,即表现为劳动过程与劳动的签约过程的分立以及相应的劳动的概念与劳动的执行的分立,等等,这使得“生产合约、交易合约、管理合约”并非是“三位一体”,而是基于劳动分立结构对其内涵“各自表述”。因此,在改造“个人合约”、“社会合约”的基础上——通过设定个人合约与社会合约的矛盾统一体的方式引入劳动合约范畴,有助于包容和表现这种劳动分立结构,使企业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本质的“紧张关系”在企业边界之内得以保存和体现。简言之,劳动合约不过是“劳动合约体对劳动联合体的关系”或“合约对劳动分工的紧张关系”。

从逻辑层面看,企业本质则存在于劳动演化、劳动合约、劳动博弈三者的统一之中。(1)“劳动演化、劳动合约、劳动博弈”的推论法;正题是“劳动合约=个人合约+社会合约”,反题是“劳动演化(与社会相联结的劳动合约)+劳动博弈(与个人相联结的劳动合约)=个人合约”,合题是“劳动合约-劳动博弈=社会合约+劳动演化”。劳动演化、劳动合约、劳动博弈,从而构成标准的“三段论法”。(2)企业的产生、发展及其流变的内在一致性;如果说企业的产生是一般,企业的发展是特殊,而企业的发展流变是个别,“全体由此结合在一起”,“这当然是一种联系,然而是一种肤浅的联系”,因此,企业的产生、发展及其流变的内在一致性必须建立在“三段论法”的基础之上。即三者的内在统一既从历时又从共时的空间看,则只会是企业原生与企业再生的统一,是从企业本质理论看的企业生成理论的三个不同的侧面。(3)企业本质的多维合约表现;不同于主流企业本质理论的分工与合约的两分的理论观,马克思企业本质理论是劳动分工理论与基于劳动的合约理论的内在统一,从而,当我们把企业的本质规定为劳动合约时,所指的是“以劳动企业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合约”,而当我们反过来把劳动合约的本质规定为企业本质的动态的演化发展时,同样,它则是“劳动企业分工演化、发展基础上的多重和多维合约表现的统一体”,亦即,企业本质不过是各劳动要素的不断地签约与再签约的过程与状态,是具体化和一线多维的“劳动合约体”。

全文小结: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通过将劳动价值论的产业视角转换为劳动价值论的企业视角,把企业的静态本质规定为“劳动体”,从而为企业理论奠定了坚实的逻辑基础,另一方面,马克思则通过对于企业史的理论形态的实证分析,把企业的动态本质规定为“社会劳动体”,并抽象出分析动态企业本质理论的基础——“分工-合约理论”,从而又为企业理论的演化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因此从两方面来看,将企业本质规定为劳动合约,即意味着将企业规定为“社会劳动体对物质劳动体的关系”以及“劳动合约体对劳动联合体的关系”,从而实现了企业本质由静态至动态的统一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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