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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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新税制改革没有采用一步到位的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也没有采用收入型增值税模式,而选择了只有很少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模式,可能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不减少财政收入、消除投资膨胀和保持税赋基本不变。这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经济运行模式。当前的经济形势相对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近几年财政状况不断好转;经济从过热转向紧缩,扩大内需和外需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金税工程”的推广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增值税的征管能力,减少税收的非法流失。另外,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业已在运行中暴露出来,说明其已不能适应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作相应的调整。

一、选择收入型增值税的缺陷

生产型增值税的实施结果不尽如人意,有观点认为应该选择收入型增值税,或在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的过程中用收入型增值税作为一个过渡,这其实是不合适的。因为:

1.收入型增值税的经济效率比消费型增值税低。收入型增值税对重复征税的消除程度没有消费型增值税高,它只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进行抵扣,而对非折旧部分则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而对投资的刺激效应比消费型增值税低。同时,实施收入型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抵扣税额总量并没有减少,只是最初年份可能少一些,以后逐年递增,财政压力会越来越大。

2.收入型增值税的操作非常困难,征管成本高。外购固定资产当期应提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是无法根据发票来抵扣的,收入型增值税在操作上否定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链条机制,计算繁琐,税基的核实难度大。理论上尽管可以通过企业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找到当期折旧的数据,但要与销售的价值相对应,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折旧扣税可能会成为增值税征管的最大盲点。而且如果用折旧额来抵扣税款,将会使税款抵扣分别使用两种方法:一是按购进扣税法,扣除外购产品部分的所含税款;二是按实耗扣税法,即根据销售产品中所含折旧进行抵扣。这就又回到了我国曾经实行过的复杂的扣税法上去,与增值税的简化征收原则背道而驰,也会加大增值税的征管难度。

3.收入型增值税不符合国际增值税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WTO后,各个方面都在加快与国际融合的步伐,故在税制上也应与国际一般做法相接近。由于收入型增值税的扣税方法太过繁琐,征税成本过高,选择收入型增值税既不能有效地缓解经济紧缩的压力,还会使税收征管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而且采用过渡型转换则类似于在增值税转型上进行两次变革,势必加大改革成本,并招致纳税人的不满。

二、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的思考

目前一些学者认为,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并不充分,容易造成经济的急剧波动,所以只能采用收入型增值税。这主要源于三方面的担心:一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会造成财政收入的急剧减少,这个缺口无法弥补;二是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作用过于强烈,容易造成经济过热,引发新一轮的通货膨胀;三是转型后,在基础工业和加工工业、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西部内陆企业和东部沿海企业之间会出现税赋相对不均,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在计税时扣除固定资产后税赋减轻,相对而言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企业税赋加重,市场竞争力弱化。对此笔者认为:

1.应从长期影响和宏观均衡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增值税转型形成的政策性减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会刺激投资增长,鼓励新技术的使用,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技术落后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和产业支持。但在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财政收入减少,从而不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抵扣造成税基缩小和财政收入缺口的问题。首先,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国外有代表性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比利时的做法,即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但在最初若干年内只能按一定比例抵扣,以后逐年提高直至全额抵扣;另一种是前西德的做法,即允许全额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但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开征特别投资税,其税率逐步降低直至过渡期结束。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将两种方式结合一下,在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当期,对新增的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拟定一个起始的抵扣率,以后逐年提高直至全额抵扣。其次,可从整个税制改革和征管效率提高上着手,比如:遗产税和财产税的适时开征;费改税的真正落实;违反WTO原则的财政补贴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加大海关征管力度等等。可以借增值税转型的时机把其他的一些税制改革措施推行下去,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增值税税收的暂时减少。

(2)关于固定资产存量的抵扣问题。如果要真正不违背消费型增值税的本质,实现新旧投资间的税赋公平,就必须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实行全部抵扣制。但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允许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进行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一些学者提出应选择转型前若干年的固定资产存量进行抵扣,但这种方式也同样无法体现不同时期投资的税赋公平。所以从我国目前的财力状况和征管水平来看,可以对固定资产存量一律不予抵扣,以减轻财政压力。

(3)关于投资推后的问题。为了防止投资推后问题,我们可以延长过渡期(国外一般是5~10年,我们可以选择10~15年来完成过渡),并将转型当年的起始抵扣率定得尽量低点,此后逐年提高,使抵扣率提高的幅度与经济受投资刺激增长的幅度相适应,经济的增长将消化掉部分因抵扣率提高而造成的税收减少。这样做的原因是企业在进行投资选择时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收益的时间价值、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格波动、公司的财务状况等,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企业为了享受抵扣的优惠就必须付出其他方面的代价,比如说投资时机的延误、固定资产价格的升高等等。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样存在成本和收益的配比分析,如果将转型当年的抵扣率及其每年提高的幅度降低,则企业因推后投资得到的税收方面的收益必然减少,发生投资延后的可能性就会变小,同时还可以避免因某些年份投资过大而导致的增值税大幅度减少以及由此造成的财政和经济的太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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