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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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同年8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在这两个文件中,对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仅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作些初步探讨和介绍。

一、销售退回涉及的有关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二、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涉及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或汇算清缴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情况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的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例1:A公司2002年12月25H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货款为500000元,增值税额85000元,销售成本400000元,价税款至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2002年12月28日接到B公司通知,B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该批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A公司希望与B公司协商解决问题。2003年1月26日,A、B双方最终协商未果,A公司于2003年2月5日收到退回的货物。假定A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A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3年4月1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定在2003年2月15日(即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贷:应收账款585000

(2)调整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29250(585000X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925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

(4)调整应交所得税(假定所得税税率为33%)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347.50[(500000-400000-29250)X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347.50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7402.50(500000-400000-29250-2334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7402.50

(6)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假定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比例为10%,法定公益金计提比例为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740.250(47402.50X10%)

——法定公益金2370.125(47402.50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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