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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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原因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按照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扣除时间的不同,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生产型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消费型允许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一次性抵扣;收入型则是对固定资产当期实现的增值额征税。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实行分期抵扣政策,增加税款抵扣的复杂性,不符合税收成本效益原则,往往不被采用。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于保证财政收入的考虑,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而作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任何经济组织,在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作为生产者,当需要购买固定资产作为生产工具时,又成为消费者。换句话说,企业具有同时身兼生产者与消费者双重身份的特征。固定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仅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增强,投资需求不足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国家开始逐步采取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此举既有利于合理税收负担、鼓励投资,也有利于产品的出口。从拉动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从税收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会减少一部分国家税收收入,但从长远与总体看,由于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其积极效应已经显现出来,结构得到调整的经济会进入新一轮快速、健康的增长周期,从而使税收得到增加。事实正是这样的,2004年9月,中央出台《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东北先推行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东北税改不仅承担着吸引资金投资东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创建和谐社会的重任,而且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方案铺路。

二、增值税转型的成效

东北税改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在对财政收入影响方面,税改前预计东北税改试点的成本是150亿元。但统计数据表明:从2004年下半年税改开始到2006年,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比150亿元的预计税改成本少了近60亿元。减少部分的税收收入,不会对整体财政收入造成重大影响。在对企业影响方面,由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允许在税前抵扣,降低了增值税的课税基数,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截至目前,东北地区的增值税改革正在健康、有序地进行,改革取得了成功,应该继续推进。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在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全面实施。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之后,中部6省成为第二批实行该项改革试点的地区。这意味着,国家有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改革的构想。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国税局调查测算显示,被列入试点的山西省太原、大同、阳泉和长治4个省辖市的8大行业将有3122家企业从政策中受益,1年多增加抵扣近15亿元。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效应将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新政策将降低企业税负。据测算,4市的3122家企业增值税总体税负将由目前的平均6.14%下降到5.16%,下降0.98个百分点。

其二,新政策将促进老工业基地城市的战略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的转型,促进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能力。

其三,新政策将有利于促进老工业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环境污染。我国中部地区承东接西,较之东北三省有着较大的投资环境成本优势和地缘优势,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优惠,势必“零距离”吸引东部资金流向中部,也将促使越来越多的东部优势产业转移到中部地区,进一步加快中部的产业升级。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纳税企业到底会有什么影响?这种影响是否仅涉及到所得税?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把生产型增值税(税改前)和消费型增值税(税改后)税基进行比较。下面笔者以简化的实例试作比较分析。

如甲企业购入机器一台,价值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假设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其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33%.

在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备时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11.7万元。在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1.17万元。该笔费用可以冲减利润,即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1.17×33%=0.386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0.386×6.1446(年金现值系数)=2.3724万元。

随着机器设备的使用,它的价值转移到产品当中去,并随着产品的销售而形成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虽然不是甲企业负担而是由甲企业产品的购买方负担,但税务机关确实对该机器设备重复计征了增值税。总的看来,甲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实际上缴的税款为增值税1.7万元,折旧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2.3724万元。

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10万元。在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1万元。该折旧额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1×33%=0.33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0.33×6.1446(年金现值系数)=2.0277万元。由于在购入时增值税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对于甲企业来讲,它没有负担增值税,折旧额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2.0277万元。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不仅涉及到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不仅涉及到购买机器设备的当期,而且涉及到机器设备整个寿命期。这种转变可以使甲企业因为避免重复计征增值税而少缴1.7万元,但从折旧抵减收入得到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却减少了0.3447万元(2.0277-2.3724)。因此,甲企业一共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是1.3553万元(1.7-0.3447),而不是1.7万元。

总之,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相比,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可以使企业享受更多的收益。如果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将会增强企业的投资热情,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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