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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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发达国家逐步认识到传统工业化道路的缺陷,并运用多种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是一种通行的经济手段。发达国家环境税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20世纪70年代初,经合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规制、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其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专项排污收费构成了环境税的雏形。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包括排污税、碳税、硫税、汽车燃料税、轻型燃油税、电力税、气候变化税、煤炭焦炭税、航空燃油税、发动机交通工具税、废弃物最终处理税、包装税、水资源税和采矿税等。各种能源税或能源环境税一方面用来筹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用于引导生产和消费。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发达国家纷纷推行绿色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目前,环境税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主要的环境政策手段。

发达国家几种典型的环境税

发达国家典型的环境税主要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

大气污染税包括:1.二氧化硫税,即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其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征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1991年,瑞典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该税根据石油和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征收二氧化硫税的国家还有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2.二氧化碳税,即对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污染物征税。1991年,瑞典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征收二氧化碳税,其税基是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

水污染税是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德国的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税率全国实行统一,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地方水质。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由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

噪声税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噪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都征收此税。荷兰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噪声税,其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美国洛杉矶则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噪声治理税。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美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饮料容器押金法,即顾客在购买饮料时要预先交上一定的押金,到归还空容器时再退还押金。1993年,比利时在《环境税法》中对固体废物的征税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环境税适用于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杀虫剂、纸以及电池等各类产品。

垃圾税起源于荷兰,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其征收方式是以单个家庭为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荷兰还根据每个家庭所产生的垃圾数量,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各地的市政府可在两种税之间进行选择)。芬兰和英国也于1996年开征了垃圾税。

发达国家环境税的特点及效果

环境税内容宽泛。发达国家环境税课征范围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包括与能源相关税收、机动车相关税、污染与资源税、直接税收中的环境条款4大类,并包含了40余项税种和相关条款,这与发达国家对环境的理解有关。在发达国家,环境被理解为作为人类居于其间的自然存在,并对经济体中的人类和其它生物提供了三大功能,即用于经济进而转化为有益于人类的资源功能,接受并容纳生产和消费所排放的无用甚至有害的副产品的受纳功能,以及为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提供居住环境的服务功能。由于广义的环境涵盖资源和能源的范畴,环境税也相应包括与能源资源等相关税种。

环境税以能源税为主体。例如,丹麦议会自1993年起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电、煤、水及垃圾、废水和尼龙袋(塑料袋)征收的税款,其环境和能源税已占该国税收总额的10%左右。此外,根据经合组织1995年的报告,OECD国家汽油税负为其总价格的50%以上,其中,德国75.9%,法国78.7%,发达国家能源税在环境税中的主导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各国环境税差异较大。首先,环境税在各国税收中的作用不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发达、污染严重、民众呼声高的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和荷兰等国,其环境税地位较高。反之则较低。其次,环境税总体构成有差异。丹麦和芬兰比较重视碳税和硫税的征收,而没有开征水污染税费;法国和德国对碳税和硫税重视程度相对较轻,而对水资源税费更感兴趣。第三,税率不同。以碳税一般税率为例,荷兰为0.4欧元/吨二氧化碳,芬兰、丹麦为5.5-11.1欧元/吨二氧化碳,而瑞典高达37.9欧元/吨二氧化碳。

重视税收差别和税收优惠的调节作用。发达国家推行税收中性政策,兼顾税收对各行业和经济链条的影响,注重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如德国在确定增加能源税率的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减免措施: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和校车、铁路和出租车)只支付增加的能源税率的50%;公共货车和铁路运输(铁路、电车、无轨电车、地方火车、地铁和悬浮列车)只负担电税的50%;合并生产热和电力的设备,其每月的使用率或每年的任意使用率不低于70%的,可以完全减免现行的矿物油税等。瑞典根据排放物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根据汽油是否含铅将其分成清洁类和不清洁类汽油而分别征收。此外,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也采取了环境税费返还与税费减免措施。

注重争取国民的理解和配合。发达国家普遍注意提高国民环保意识,争取国民的理解和支持。例如,日本通过定期公布环境信息等方式,保证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允许有条件地区的居民自发创立环保团体,这些团体能够协助政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经过30多年的实践探索,发达国家实施的环境税对环境改善效果显著。硫税使瑞典的硫排放量降低了6000吨;碳税让挪威部分经济部门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下降20%以上。美国自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以来,人们普遍减少了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的征收,鼓励了消费节能汽车,从而减少了污染排放;开采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在盈利边际上的开采,从而减少了约10%-15%的石油总量消费。

环境税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应。环境税提高了部分资源、能源和燃料的价格,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如美国对破坏臭氧层的碳氟化物征税,刺激了企业开发新的替代产品。瑞典对含硫柴油征税,推动了企业开发新的少污染燃料。此外,通过环境税的导向作用,也推动了发达国家环保产业的发展。

对我国研究开征环境税的启示

发达国家环境税制的实施,表明了环境税制在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环境税要立足我国国情。开征环境税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税负不能过重,这是因为:第一,我国人均收入低。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时人均GDP大约有8000美元,而我国2007年人均GDP只有2500美元,税负重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其次,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时已进入后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而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开征环境税应注意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第三,我国只能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环保责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应负起主要的环保责任,而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首要任务依然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其次才能考虑发挥环境税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逐步建立环境税框架。在我国现行税费体制中,既无独立的环境税,也无专门针对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的能源税,资源税主要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对环境资源保护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开征环境税应先易后难,分步推进。首先,根据绿色税制的要求,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微调,特别是调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资源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其次,推行费改税,将原先具有收费功能的收费改为环境税或能源税,如将排放污水收费改征污染税,适时开征燃油税。第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和能源税。在费改税之后,我国将开征独立环境税,如产品污染税、垃圾税、噪音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等。

税收约束与税收激励并重。开征环境税将增加企业生产和居民消费成本,遏制对资源能源的过度利用。同时,我国也应借鉴国外经验,注重发挥环境税的激励机制,减轻各方压力。例如,政府与企业签定合约,对于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减免政策。此外,政府也可运用政策优惠手段,减少或免除低收入者和特定行业的税收负担。

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一是明晰环境产权。清晰地界定环境产权,一方面有利于明确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将环境税“污染者负担”和“受益者付费”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根据不同产权结构设计制定不同的税收原则,匹配最优的环境税征收方案也保障了环境税的科学性。二是做好环境核算。在开征环境税之前,中国应搜集整理最新的和质量较好的环境开发、利用和治理的成本收益数据,将自然资源开发计划与经济计划联系起来,促进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的立法,完善现有环保行业的法律制度,并通过立法努力提高我国的环保标准。四是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让公众及时、全面了解环境税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现实难度,争取得到国民的理解和支持。此外,政府也可将环境税开征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给企业以调整时间,营造有利于环境税开征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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