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DS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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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97年12月正式建立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其总体框架主要包括数据特征、公布数据的质量、公布数据的完整性和公众获取4个部分。

一、数据特征:范围、频率和及时性

1、统计范围

GDDS将国民经济活动划分为五大经济部门: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社会人口部门。对每一部门各选定一组能够反映其活动实绩和政策以及可以帮助理解经济发展和结构变化的最为重要的数据类别。系统提出了五大部门综合框架和相关的数据类别以及指标编制和公布的目标,鼓励以适当的、反映成员国需要和能力的频率和及时性来开发和公布指标。选定的数据类别和指标分为规定的和受鼓励的两类。

规定的数据类别包括:(1)来自综合框架中的核心部分,如实际部门的国民帐户总量、财政部门的中央政府预算总量、金融部门的广义货币和信贷总量、对外部门的国际收支总量;(2)追踪分析统计类目,如实际部门的各种生产指数、财政部门的中央政府财政收支和债务统计、金融部门的中央银行分析帐户、对外部门的国际储备和商品贸易统计;(3)与该部门相关的统计指标,如实际部门的劳动市场和价格指数统计;(4)社会人口数据,包括人口、保健、教育、卫生等方面统计。

除规定的数据类别以外,GDDS鼓励成员国发布更多的统计信息,以增强成员国经济实绩和政策的透明度。如实际部门列出储蓄、国民总收入指标,财政部门列出利息支付和偿债预计数据等。

GDDS认为,系统所包括的大多数数据类别都是由各国官方机构编制的。将私人部门编制的数据包括进去将更有助于观察经济的全貌,并使各国数据的范围更加一致。但是,将一些由私人机构编制的数据包括在系统内会增加工作的复杂性,比如由官方转发这些数据隐含着对这些数据质量的认可,官方必须对在公众获得、数据完整性和数据质量方面的责任做出调整。

2、公布频率

公布频率是指统计数据编制发布的时间间隔。某项统计数据的公布频率需要根据调查、编制的工作难度和使用者的需要来决定。系统鼓励改进数据的公布频率。GDDS对列出的数据类别的公布频率作了统一规定。例如,GDDS要求国民帐户、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年公布,广义货币概览按月公布,汇率则每日公布。

3、公布及时性

公布及时性是指统计数据公布的速度。统计数据公布的及时性受多种因素制约,如资料整理和计算手续的繁简、数据公布的形式等。GDDS规定了间隔的最长时限,如按季度统计的GDP数据规定在下一季度内发布,按月度统计的生产指数规定在6周至3个月内公布。

GDDS将选定的数据类别分为规定性和鼓励性两类,目的是给予参加国公布统计数据一定的灵活性。鼓励性一类是要成员国争取发布的,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暂不发布。有些数据类别下构成要素后面注明“视具体情况”,即成员国认为该项统计不符合本国实际的,可以不编制发布。GDDS规定的发布周期和发布及时性也列出一些灵活处理和变通的办法。

二、公布数据的质量

GDDS从两个方面的内容来评估公布的统计数据质量,即:提供统计数据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统计数据的交叉检验。

统计数据质量是个难以界定、因而不易评估的概念。为了便于检查,GDDS选定两条规则作为评估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一是参加国提供数据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方面的资料。资料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公布数据时所附的概括性说明、单独出版物和可从编制者得到的有关说明。同时也鼓励成员国准备并公布重要的关于数据质量特征的说明(例如,数据可能存在的误差类型、不同时期数据之所以不可比的原因、数据调查的范围或调查数据的样本误差等)。二是提供统计类目核心指标的细项内容、及与其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核对方法,以及支持数据交叉复核并保证合理性的统计框架。为了支持和鼓励使用者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检验,规定在统计框架内公布有关总量数据的分项,公布有关数据的比较和核对。统计框架包括核算等式和统计关系。比较核对主要针对那些跨越不同框架的数据,例如,作为国民帐户一部分的进出口和作为国际收支一部分的进出口的交叉核对。

与数据质量密不可分的是制定和公布改进数据的计划。所准备和公布的改进计划应包含所有数据不全的部门。统计当局应表明下述立场中的一个:(1)针对已发现不全的改进计划;(2)最近实施的改进措施;或(3)国家认定不需再改进。

三、数据公布的完整性

为了实现向公众提供信息的目的,官方统计数据必须得到用户的信赖;同时,统计使用者对官方统计的信任感归根到底是对官方统计数据编制机构的客观性和专业性的信任。而统计机构的工作实践和程序的透明度是产生这种信任的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规定了4条检查规则:

(1)参加国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规定,特别是为信息提供人保密的规定。统计机构进行统计所依据的条件和规定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统计法、章程和行为规则,其中所包含的条件和规定可以针对统计单位与上级部门之间的关系,收集数据的法律权限,向公众发布所收集数据的要求等等。为信息提供人保密是形成使用者对官方统计客观性信任的关键所在,GDDS、SDDS建议在国家的统计立法和统计主管官员权限中反映出来,或者明文规定官方必须为个人调查答卷保密。

(2)关于数据公布前政府机构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GDDS要求开列数据编制机构以外的、可以在数据发布前获得数据信息的政府人员名单及职位。这种做法主要针对那些具有政治或其他敏感性的数据。

(3)政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列出数据发布后哪些政府部门有资格进行评论,因为政府部门的评述不一定象官方统计编制机构那样具有很高程度的客观性,政府部门对数据的评论往往带有政治偏见。这种做法的目的使公众了解这些评述的出处。

(4)必须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为了增加统计数据编制机构做法的透明度,本项规范要求提供关于过去所做的修正以及今后可能修正的主要原因的信息。关于统计修正的主要原因的信息包括进行修正所遵循的原则和以往修正数据的幅度;在公布修正原则和修正后的数据之前,应先制定修正原则,然后再相应地修改数据。在建立统计制度过程中,统计方法会发生变化。事先通知可采取多种形式,至少应该在最后一次公布未修改数据时做简短说明,这种说明应指出将要做出何种修改以及从那里可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

四、公众获取

GDDS规定要提前公布数据发布日期,并向各方同时发送。

官方统计数据的公布是统计数据作为一项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及时和机会均等地获得统计数据是公众的基本要求。GDDS对此制定了两项规划:一是参加国要预先公布各项统计的发布日历表。预先公布统计发布日程表既可方便使用者安排利用数据,又可显示统计工作管理完善和表明数据编制的透明度。GDDS规定对于以年度为频率公布的综合框架和指标,时间表表明不迟于某个既定时间;对于公布频率更高的数据,则可确定一个日期范围,如3-5天。鼓励成员国向公众公布发布最新信息的机构或个人的名称或地址。二是统计发布必须同时发送所有有关各方。由于数据是有价值的商品,因此GDDS规定应向所有有关方同时发布统计数据,以体现公平的原则。发布时可先提供概括性数据,然后再提供详细的数据,当局应至少提供一个公众知道并可以进入的地方,数据一经发布,公众就可以公平地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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