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要在政治上始终保持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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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除了依靠正确的理论和路线外,还依靠铁的纪律作保证。在党的历史上,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过明确规定。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他在井冈山时期就亲自为工农红军制定了“三大纪律”:一是行动听指挥,二是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三是打土豪要归公。其中第一条是管总的,既是政治纪律,又是军事纪律、组织纪律;后两条分别规定了群众工作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后来发展成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谱成歌曲,一直唱到现在。

邓小平同志也多次强调,我们事业的成功,“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江泽民同志曾在中央纪委全会上专题作过《切实加强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讲话。几代中央领导人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清醒认识表明,严明的纪律始终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是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可靠保证,同时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它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党的纪律内涵广泛,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因为它是维护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纪律,是管总的。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的:“政治纪律加强了,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执行,也有利于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1948年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以及中央九月会议作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有效地克服了分散主义倾向,使民主集中制又有发展。一直到1957年上半年,由于党较好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党的正确领导和党的事业的迅速发展,党领导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第三阶段,从1957年下半年到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一阶段,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可惜好的传统没有能坚持下来,形成严格完善的制度,以致从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组织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终于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损失。

第四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这个阶段,我们党充分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了大量工作,不仅在原则的规定上更为全面准确,例如十六大《报告》和新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概括,就更加准确,而且在制度建设上也取得很大进展,因而党内的民主空气一年比一年浓厚,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一年比一年加强,有力地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落实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十六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其内容主要是“六项基本原则”,其中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准则,其基本精神贯穿于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之中。因此,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按照“四个服从”的要求去做。在实际工作中,关键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首先,必须摆正个人在组织中的位置。对于一名党员来说,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是个人服从组织的关系,个人的意志和行动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置身于党组织之内,不能游离党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正像通常说的那样:是党的人,听党的话。个人服从组织,不仅是对党的纪律的服从,而且是对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服从,是共产党员自愿向党组织承担的政治责任。

从这个角度讲,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实质上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问题。许多优秀党员之所以能在各种情况下都严守党的纪律,根本在于他们具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始终置于首位的政治觉悟;而少数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究其原因也大多是在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上出现错位。事实证明,一事当前,总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来权衡利弊得失,抱着狭隘的自私自利之心的人,就不可能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当前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要防止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不能见利忘义,逐利违纪,贪利枉法。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学习和掌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知识,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言行。其次,要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这是共产党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自觉服从组织的最集中、最本质的表现。具体到我县,要求党员干部在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政策和决定时,要令行禁止,不曲解、不变通、不梗阻、不迟疑、不讲价,不计较个人的利害得失,更不能凭个人的好恶有所取舍。单位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进行反映,但在县委、县政府没有改变决议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延缓、消极抵制决议的贯彻执行,或擅自降低执行标准和要求。

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身体力行,不仅自己要模范带头,而且要宣传、组织、领导党员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使之变为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一句话,党组织作出决定后,共产党员只有创造性执行的责任,没有拒不执行的权力。二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与集中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讲民主不能离开集中,讲集中不能离开民主。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这种集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也是假的。全党提倡民主、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能真正把全党的意志集中起来,真正做到万众一心。”鉴于此,在处理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一是由于民主不够所导致的个人专断;二是由于集中不够所导致的极端民主化。这就要求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十六大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民主权利,特别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中央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党章规定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这些民主权利。从我县一些单位组织生活情况看,都不同程度存在不经常、不正常的现象,有的党员对行使权利不重视,不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有的奉行实用主义,对存在的问题不提,得罪人的话不讲,一旦涉及到自身利益就要把权利用足用够;有的甚至借行使党员权利,发泄个人恩怨等等,必须切实加以纠正。今后在行使党员权利时,我们首先要把立足点搞端正,要从党的事业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自觉地把行使民主权利的立足点放在维护党的利益、坚持党性原则和遵守党的纪律上。要严格按照党内生活的正常渠道,遵循有关组织程序进行。党员对党组织,对党的干部,对同志提出建议、批评,发表自己的意见,揭发、检举、申诉、控告问题,都要通过正常渠道来进行,即在党组织的会议上,或向上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决不允许采取不负责任的自由主义的态度,更不允许拉帮结伙,搞小团体、小宗派。同时要防止分散主义和极端民主化。每个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襟怀坦白,积极发表个人的见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是,党组织一经作出决定,就对每个党员的言行具有约束性,不管是否同个人的意愿相符合,在行动上都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决不允许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各取所需。三要正确处理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在党内,党员享有充分的自由,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讨论党内事务,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样干就怎样干。党内的自由是以遵守党的纪律为基本前提条件的。当前,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处于不断调整之中。面对利益的再调整,少数党员干部考虑局部多,考虑全局少。有的以寻求上级精神与本单位实际的结合点为借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以“果断决策”为理由,违反组级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有的只讲自由,不讲纪律,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约束。这些都是与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对此,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全局观念,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放到全县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来考虑,自觉顾全大局,保证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自觉牺牲个人和局部利益,维护全县的整体利益。

也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加快宁远发展的大合唱。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负有更为重要的责任。我们要从战略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高度,从永葆党员先进性的高度,来认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始终牢记毛泽东同志的至理名言: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始终牢记邓小平同志的谆谆告诫: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要带头发扬民主作风,尊重群众的智慧才能和首创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做到同志之间真诚相待,彼此尊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在领导班子内部,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以宽阔无私的胸怀,正确认识和处理同志之间的意见分歧,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要坦诚相见,沟通思想,求同存异;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缺点和错误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达到在正确原则基础上的团结。要经常检查总结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把工作成效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经验教训联系起来,更加卓有成效地把各项事业顺利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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