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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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员意识强化机制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政治理论学习是增强党员宗旨意识、角色意识、身份意识、形象意识和行为意识,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途径,是关系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任务。为真正把政治理论学习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治理论学习要根据党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中心工作的要求,以及当前政治形势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安排制定每个阶段的学习计划和内容。

二、政治理论学习分为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学习。集中学习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个人自学按照整体规划自行安排。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学习前要做好准备,保证学习时间,不得无故挤占。

三、政治理论学习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安排,并负责制定理论学习计划。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做到全面系统学习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写心得体会与专题讨论相结合,要切实保证学习质量。

四、党员干部每人必备专用学习笔记本,坚持记学习笔记,无论集中学习还是自学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次学习笔记不得少于800字。

五、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注意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把学习理论同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同提高觉悟、自觉意识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为了保证学习效果,要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并纳入到双文明建设考核中。对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提高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

七、职能部门要根据学习规划安排好学习用书和辅导材料。

八、要加强对理论学习的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政治理论学习负主要责任,并督促学习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政治理论学习考勤制度

一、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学习考勤簿,记载学习的出勤情况。记载要真实,不错不漏。

二、学习前要做好准备,按时组织参加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占用,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要保障学习时间,遵守学习纪律。每次学习保证2小时以上,不准无故不参加学习或迟到、早退。未参加学习的人员要进行补课,补全学习内容。

四、每人都要有学习笔记本,并按规定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不得相互转抄学习笔记,学习笔记字数每次要达到800字以上。

五、学习情况要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大会作汇报。

六、学习情况综合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个人,不能参加各种评优。

七、要提高对政治理论学习的认识,积极认真地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做学习型职工,学习型股(室),争做学习型模范。对不注重学习的人,要进行帮助、教育,提高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增强党员意识活动制度为了在实际活动中,增强党员的身份荣誉感,使党员牢记光荣使命,树立党员良好形象,强化党员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要组织党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历史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党员权利义务教育,让党员在受教育中,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

二、党支部每年七一要举行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让党员在宣誓中再次牢记宗旨,净化灵魂,坚定信念。

三、党员要自觉佩带党徽或胸卡,表明自己身份,在工作和生活中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时时刻刻起模范带头作用,接受群众监督。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讲党课,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深入分管单位讲党课或做形势报告3次,各单位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要为单位党员讲党课或做形势报告5次。

五、党支部要在具体工作中设立党员先锋岗,每半年评议一次,根据评议情况予以调整,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党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流动党员的管理

1、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2、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3、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4、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5、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6、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7、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的党员,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8、下岗职工党员已经再就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再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安排其归属某个基层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暂没有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党员,可把组织关系转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9、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所去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党支部对党员的要求。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10、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等经济组织以及居委会、个体劳协、人才(劳动力)中介机构等组织中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不足三人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负责接收、管理外地流入的党员。

11、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对外来流动党员,在接收党员关系,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2、对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用人单位或街道(乡镇)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3、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4、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15、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16、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7、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

二、(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1、根据(离)退休党员年龄大、身体弱、参加组织活动不方便等特点,党支部可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身体较好的(离)退休党员,要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工作。

2、对于身体较好、外出工作的党员,按外出党员管理办法执行。

3、对于长期卧床不起或行动困难的党员,党支部要关心他们,定期上门活动。

三、预备党员的管理

1、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每半年要派专人同预备党员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2、预备党员每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在预备期满时,要提前向支部提出转正申请报告,所在支部要按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

1、各支部要对下岗党员进行走访,建立相应档案;

2、党支部要指派人员与下岗党员结对子,对下岗党员予以生活上的关心、物质上的帮助,并积极为下岗党员推荐就业岗位。

3、每个月要组织下岗党员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2次,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其对党的政策的认识,鼓励下岗党员要树立信心,在其它岗位上仍然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能力增强机制

党员学习制度为了切实增强党员学习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使党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3、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纪、政纪有关条规;

4、本部门、本行业业务知识;

5、其他方面的知识。

二、学习形式

坚持集中学习,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考察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

三、学习时间

集中学习时间由各本支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4学时,自学时间不少于8学时。

四、实施方法和要求

1、学习由各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做到年有学习计划,月有学习安排,有集中学习讨论记录,有学习出勤登记,有个人学习专用笔记,有学习体会文章,有个人年度小结。

2、搞好辅导,尤其在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业务时,要请有关人员进行辅导学习,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

3、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深入调研,并结合自身工作和思想实际,确定学习研讨专题,推动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学习活动的开展和运用理论、法律、法规等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不断提高学习的实效性。

4、集体学习都要积极参加,有事请假。自学时,要做好笔记。要定期召开学习心得交流会议,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学习的不断深入和学习成效的不断提高。

5、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学习组织,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提出学习要求,指导和检查学习。

党员实践锻炼制度为了增强党员带领群众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的本领,保证党员干部综合素质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提高,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有关规定,党员干部在本单位内至少要每两年轮换一次工作岗位,力争作到本单位各项工作全部精通。

二、党员干部要积极参加“先锋行动”、“党员进社区”、“党员服务队”、“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主题实践活动,在活动中提高素质,增强本领,发挥作用。

三、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定期轮流选派优秀党员到县信访办、各社区等直接跟群众接触的部门和单位挂职锻炼,让他们增强群众观念,谋划群众发展思路。

四、要深入开展党员联系户活动,每名党员至少都要联系1户贫困户,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增强党员服务群众的本领。

五、每名党员每年至少要深入基层2次,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新途径,发现基层的新情况,找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

六、每名老党员要搞好对新党员的“传、帮、带”,不断提高新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达到共同进步。

三、党员权利保障机制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为使《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二、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三、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四、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五、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

六、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七、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八、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九、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十、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十一、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十二、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十三、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十四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十五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十六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十七、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在深入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过程中,为切实保证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确立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全面推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通报的主要途径和内容为:

一、定期会议通报。按照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一次定期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

二、不定期的会议通报。遇到突发事件或传达上级的最新精神和紧急任务,可以不定期的召开会议。

三、会议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传达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工作思路和重大决策事项,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

四、公示通报。根据需要公示的范围,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公示栏、公开窗等传媒和宣传阵地,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五、公示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公示、干部任职前公示、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发展党员、党员奖惩等党务工作情况。

六、查询通报。以领导干部接待日、接受广大党员对不涉及保密规定内容的查询。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也要在工作中随时解答党员的查询,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七、党内情况通报既要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要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既要“互通情报”,又要“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八、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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