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关系接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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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1、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2、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3、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为这些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

地方党委和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二、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接转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党组织作用“弱化”。虽然中央和省、市委反复要求企业党组织要坚定站在工作第一线,保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些企业一般只聘用少数人员协助企业改革改清算小组搞好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职工安置补偿工作,党组织负责人本身也面临着下岗转岗、另谋生路的危机,根本无心顾及党组织接转工作,或不闻不问,或束手无策。上述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出现“党的组织散了,党的活动停了,党的作用弱了”的现象。

2、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退化”。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员因主要精力放在重新就业、忙于生计上,流动日益频繁。他们有的长年外出务工,不与组织联系;有的成了个体工商户,“一心一意谋生路”,还有不少职工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有的组织关系该转的本人不愿转,仍留在企业;有的转出后街道(乡镇)不愿接收,组织关系就放在口袋,成为“口袋”党员。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出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真空”,造成企业管不好,街道管不了的异常现象,导致少数下岗分流和离退休党员成了无组织管理,无活动经费,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两无、两不”党员。

三、对策与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抓好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当前,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在重组改制、减员分流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和全面把握,做到形成共识不含糊,把握大局不动摇。在制定企业停关破方案时,一定要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的调整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及时调整组织设置,健全党的组织。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健全党的组织,完善管理体制。

一是“留”:对一些正在实施拍卖、关闭、破产,善后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基本上保持不变,与企业留守处一同工作。在保留组织设置期间,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由书记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二是“撤”。待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完毕、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企业党组织。

三是“建”。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以及彻底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关闭破产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前,企业任何一级党组织不能擅自撤销,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手续,但必须将支部要求及时转告党员本人,留下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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