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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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去年8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实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代表民意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督促法官秉公办案。人民陪审员侧重于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要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统也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并坚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的现象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部特别法,其功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2、要抓紧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各基层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切实搞好对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将来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

三、要切实加强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5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在这期间有很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迫,各级法院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要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法院都要研究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协调联络、组织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研究制定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二是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一方面,要教育法官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但绝不能以自己的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更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规定,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依法保证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是要为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要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政府财政要予以保障。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和正常运转。

同志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全市法院必须以积极的精神状态、严谨的工作作风,将其落实到审判实践和诉讼程序中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推进司法民主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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