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专项整改活动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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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院长专项整改活动心得体会
  自中央政法委安排部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以来,最高法院积极响应,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消除法院内部因司法行为不规范而衍生的司法不公、不快、不廉现
象,也有利于减少因司法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上访现象。规范司法行为是树立司法权威、树立法院形象的前提,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次整改活动中,法院工作人员应提高认识,认真查摆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使自己的执法行为切实得到规范,使法院的整体形象得到全面提升。
  一、提高认识:规范司法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主义建设全面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因历史原因和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各类群体事件和上访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为我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影响,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极不和谐的因素。综观这些现象的产生,有许多是因执法机关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造成的。在“保障权利,制约权力”观念日益深入的今天,如果滥用权力就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就会遭到人民的指责和反对。在权力侵犯权利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现象的发生。所以,中央在当前的形势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从制度上来架构完善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我们的社会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综合体。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定纷止争为主要职责。人们常说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见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但是,现在我们法院的权威还不够,法院对纠纷的解决常常还不是终局的,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还未能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对于这种(请登陆政法)现象,我们不能只归咎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高,法律信仰不够。应该看到,现阶段法院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够规范也是影响法院权威的重要原因。有的判决书被当事人挑出了几十处错误;有的法官就同一个案件制作了内容不同的鸳鸯判决书;有的法院法官集体收受贿赂……这样的执法现状,很难让人们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不产生疑问。法院权威不足的原因也就不难解释了。
  由此,要树立法院权威就必须先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只有法院的裁判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法院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转变观念:规范司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公正”究竟是什么?这不是一个能以一言以蔽之的问题,因为“公正”本身就是一个与人的思想观念、伦理道德观念、认识水平等抽象思维活动相关联的概念,对“公正”本身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纷繁不一的。就司法公正而言,其内容应包含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公正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就不会产生一个公正的结果,这是为大家熟悉和认可的关于程序意义的结论。公正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之中,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公正问题的产生。要使一对冲突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就应该让冲突的双方充分行使其应有的权利。要保障双方权利得以行使就必须重视双方的程序利益。只有冲突的双方充分行使了其应有的程序权利,才会体会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是否公正,这样的裁判结果才会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所以,法官要切实重视程序的作用和意义,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要克服主观臆断、想当然的审判作风,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真正做到阳光审判,这样得出的裁判结果才能让双方“胜败皆服”。
  效率本身也是公正的内容。“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如果一个受侵害的利益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本身就是对受侵害者的不公正,就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审判过程之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但在长期的拖延中,受侵害一方的时间利益早已被侵害了,对他而言,这就是一种不公正待遇。所以,效率本身应是公正的内容之一,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提高裁判效率,让公正的裁判真正公正。
  规范司法行为,还要求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避免公众对法院执法的公正性产生不应有的怀疑。由此,规范司法行为,不仅包含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也包含了形象公正的要求,司法行为本身是否规范应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三、抓住重点环节:从审判流程管理着手促司法行为的规范
  法院的各项工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在规范司法行为活动中也应该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从审判管理着手,抓住重点环节进行整改。规范司法行为,要求法院在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规范。要在短期内使整改活动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使法院的整改活动 取得人民满意,必须抓住薄弱环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2005年5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人民法院要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整改和规范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容易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岗位和
环节。
  几个月以来,××法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一是围绕“十查十看”查摆不足,广泛收集线索。通过查立案,看是否有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把关不严,当立不立,不当立乱立及违法争管辖、抢案子现象等涉及立案、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案件质量、执行、审判作风、司法礼仪、审判纪律、信访等十个方面,广泛收集线索。二是围绕线索查问题。查案件,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和专项检查。共评查2004年已结案件1873件和2005年元至8月已结案件1042件,被通报的案件20起。对2003年以来的申请国家赔偿的2起案件、36件再审案件和2005年上半年的发还重审5件案件逐一进行了评查,通报了5起有瑕疵案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查卷宗。成立工作专班,对2003年度归档欠费案件集中清查,对清理出的问题依性质作相应处理。对“抽屉卷”限期归档。查上访举报信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回访当事人。向社会广泛宣传举报监督渠道和途径。元至9月,共调查处理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线索8起。三是围绕问题抓处理。对查出的问题归类处理。将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建立了案件质量差错和整改反馈定期通报制度。完善了岗位目标责任制。杜绝了空白和填充式的法律文书。规范了执行中的中止、终结、评估、拍卖、标的款物兑现和司法救助、强制措施实施等工作环节。着力解决书记员、司法警察办案等问题。对卷宗,逐案整改,并加强立案庭与办公室配合,严格归档时间、程序,确保每一件卷宗及时归档。对违规违纪人员,及时处理。自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已及时处分了三名干警,并取消了其所在法庭2005年度评先表彰资格,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全面得到规范,使法院的形象进一步得到提升。
  四、完善监督机制:把司法行为是否规范作为监督的经常项目
  在以往的监督机制中,法院往往将违纪监督的职责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将案件质量的监督交由审判监督庭完成,而且这些监督大多是事后监督,缺乏针对性和预防性。再者,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违纪法官进行处理但缺乏对具体案件的了解,他们只能依赖当事人的举报来发现违纪线索,而了解案件情况的审判监督庭没有对违纪或违法审判的法官进行处理的权力。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规范还游离在监督之外。还有,审判监督庭的监督常常只是依赖法官业已审理完毕而形成的卷宗来对案件进行审查,这种事后审查无法发现法官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即使发现,也往往没有补救的机会。有许多上访事件的发生不是因为法院的实体处理错误,而是法院司法行为缺乏规范。一个不该有的行为,一句不该说的话往往会改变当事人对法院的看法,甚至会改变许多当事人的命运(有许多当事人因对法院审判过程产生怀疑而走上上访之路)。规范司法行为是重要的,因而对司法行为应进行一般的、经常化的监督。
  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就要将审判监督的工作往前移,将审判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在审判过程中,重在纠正,在评价过程中重在惩戒。要加大审判监督和纪检监察的配合,将司法行为的欠规范和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对待,对仅仅因为认识不到位、司法水平不高而产生的司法行为不规范重在批评指正,促使整改,对明知故犯,受利益驱动的违纪行为和违法审判行为重在惩处。要增强法官违纪、违法惩处机制的程序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听取被处理者的陈述意见,加大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同时,充分保障法官依法审判的行为不受追究和责难,保证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五、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院一直在努力改革,但法院的改革还未能让人民群众完全满意,在许多方面,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意见还很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程度及法院在人民生活中应起的作用与现阶段法院的司法能力现状的矛盾正是推动法院改革的动力。最高法院提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就是应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和司法能力相对较低的现状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就是传统案件,因人口流动加大,审理难度也相应加大。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要求法官对法律有更加深刻而透彻的理解,要求法官具有更强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
  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中,要正确理解规范司法行为和增强司法能力的关系。增强司法能力建设要更加注重司法行为的规范,只有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如果司法行为是随意的、缺乏规范约束的,它的公正性就很难使人信服,一个公正性受到怀疑的行为的权威性必然要受到挑战,其司法能力的优越性也无从体现。同时,规范司法行为也要不断增强法院司法能力。增强司法能力,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增强法院权威,发挥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的必由之路。只有司法能力增强了,法院和法官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只有法院的各项司法行为规范了,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法院依法调节社会关系的能力才能增强,法院的权威才能树立,法院的工作才能真正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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