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县人民医院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一案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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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县人民医院在药品购销活动中
商业贿赂行为一案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由来:2005年3月11日,XX县人民检察院将XX县人民医院商业贿赂一案移交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进行联合调查。我局发现案情重大,即于2005年3月14日报请XX市工商
局批准立案,2005年4月1日XX市工商局批准并委托我局正式调查,经过历时2个月的调查取证工作,案情事实现已查清。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XX县人民医院,地址:XXX路,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电话XXXX。
三、违法事实
经过与XX县人民检察院的联合调查,现已查明:XX县人民医院,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医疗,预防服务,2002年4月XX县人民医院向社会发出《一次性投资买断XX县人民医院药品供应权的标书》,标书中规定:“一次性投资的200万元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数量,用批发价买断甲方的药品经营权供货额900万元是可变数,即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最后甲方取乙方承诺的满意数中标。”(上述甲方是指XX县人民医院,乙方是指中标者)。当事人XX县人民医院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与XX医药集团公司医药配选中心(龚XX、熊XX,)签订《西药、成药购销合同书》,合同第一条规定,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时效为5年,药品成交额900万元(批发价),第五条规定:乙方得到甲方西药、成药的供应权后,西药、成药的进批差是乙方作为支持甲方卫生事业的赞助捐赠给甲方,并向甲方写出《赞助书》,赞助200万元,《赞助书》与《西药、成药购销合同书》同时生效。2004年4月27日熊XX、龚XX分别支付现金50万元,但帐面反映为200万元,并附有赞助金额200万元的《赞助书》。2002年10月6日当事人与龚XX、熊XX又签订了一份《西药、成药购销合同》补充条款,其理由是“由于XX市药品招标价格的实施,给乙方经营和供应药品造成困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第一条规定:“集资现款维持118万元,”第五条规定:“优惠款按本补充条款的三、四款实扣抵满118万元。货款按批发价实付,优惠款总累计达118万元时合同终止”。2002年4月26日与当事人邹X签订《大输液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时效为4年,供应大输液金额总数为76万元。并向甲方出具《赞助书》,赞助30万元,《赞助书》与《大输液购销合同》同时生效(2002年4月27日30万元入帐)。2003年7月15日又与邹X签订一份《大输液购销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规定:乙方供应的大输液金额总数由原合同的76万元改为38万元(批发价),捐资款由原合同的30万元改为15万元。第二条规定:乙方向甲方交纳5万元信用、质量保证金。完成大输液金额总数38万元(批发价)后,予以退回。第三条规定: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除以1.15作为批发价结算。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之间。当事人XX县人民医院在采购药品活动过程中,先后收受XX市药商龚XX、熊XX俩人的回扣(所谓的赞助款)200万元,收受XX市药商邹X30万元的回扣(所谓的赞助款)两笔回扣款共计230万元,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记入该院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科目。销售方按折扣前价格开具发票,XX县医院以发票价格与实付货款价差作为折扣记录,2002年10月20日冲减龚XX、熊XX回扣款82万元,实际销售药品金额400万元;2003年8月20日退还邹X回扣(赞助款)15万元,实际销售药品金额40万元。共计退还回扣(赞助款)97万元,此款项是从该院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退返给当事人龚XX、熊XX、邹剑X的回扣款项。至此,XX县人民医院实际收受当事人龚XX、熊XX药品回扣118万元,当事人邹X药品回扣15万元。共计回扣133万元。该133万元所谓“赞助款”没有在发票上注明,不冲抵进货成本。而是将该款记入该院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科目,用于该院门诊大楼工程建设,并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XX工程公司。当事人XX县人民医院而未将所得的回扣让利给患者,上述当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我县药品采购市场的经营秩序。当事人XX县人民医院将药品让利(赞助款)记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而非法定科目(药品收入科目)。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记载。综上所述,当事人XX县人民医院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当事人XX县人民医院收受龚XX、熊XX、邹X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四、处理意见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
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XX县人民医院,立即停止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XX县人民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133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调查人:XXXXXX
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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