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创业
带动就业的意见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全民创业进程,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创业服务和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创业帮扶体系,完善创业帮扶机制。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统一名称为XX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可依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到2008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3、建立专家队伍。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关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到2008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开展创业指导活动。
4、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到2008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5、加强跟踪服务。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二、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
7、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10、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11、降低反担保门槛。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推荐,可取消反担保。
12、进一步扩大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容量。在市本级已建立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每个区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依托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体系自主运作。每个县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各县区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年9月底前到位。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建立信用社区,提高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3、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14、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 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创业服务工作和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5、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6、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各类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个人报请政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并予以物质奖励。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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