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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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对各种违法行
  为要及时制止。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条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 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
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信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条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信访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区计生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按情节轻重、损害程度等方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
  第六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扶助制度。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和标准。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坚持的“七个不准”规定的内容。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七)其它需要公开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程序
  (—)《生育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程序;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查验程序;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六)计划生育行政收费程序;
  (七)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程序;
  (八)计划生育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办事结果
  (一)《生育证》审批结果;
  (二)并发症会诊结果和病残儿鉴定结果;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机构
  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将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责范围;
  (三)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五)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六)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七)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完善我局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我局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股室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区计生局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在申请、审核和审批生育行为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病残儿症鉴定的;或者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更改有关材料的。
  (三)违反规定签发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的。
  (四)违法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五)对群众要求生育的申请材料不一次性告知、不及时受理或逾期不予答复的以及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完毕的。
  (六)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徇私舞弊、泄漏案情,造成错案或接受当事人宴请和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七)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统计法》,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九)违背国家“七个不准”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
  (十)收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的。
  (十一)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并根据执法过错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和主观责任等,确定处理的种类和形式。
  对经教育仍多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过错,或者有明显故意执法过错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责任划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有关责任人分别承担责任:
  (一)直接作出该过错行为的具体责任人不经审核责任人和批准责任人审批、批准,或隐瞒事实,致使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无法识别而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是两人以上的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部门和股室领导对分管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该执法过错行为经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分别追究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的责任;
  (三)该执法过错行为是领导指令干预或集体研究、认定造成的、追究领导者或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审查、认定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首次、影响轻微或尚未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执法过错,适用股室内批评的,由本股室执法责任人认定并提出口头批评教育;
  (二)适用局内批评通报、减发或停发岗位奖励金、不能评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取消当年晋升职务资格等追究种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决定。
  (三)适用行政处分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局执法领导小组认定,依照行政处分的申报、审查、认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构成犯罪的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和形式:
  (一)本股(室)内批评;
  (二)本股内批评或通报;
  (三)不能评为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
  (四)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执法过错追究的种类,可以并处。
  第九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政府法制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举办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执法。
  第三十七条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先评优的资格条件之一。考核成绩优秀的,具有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重新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恢复其行政执法资格;如果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应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评议考核范围
  各级计生部门及执法人员均应按本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九条评议考核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依法行政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现场抽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召开执法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
  (六)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第四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
  第十一章计划生育举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昆区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举报对象是现居住在昆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主要内容是:
  (一)早育、政策外二孩、多孩和非婚生育瞒报、漏报信息;
  (二)政策外怀孕瞒报、漏报信息;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政策外怀孕、政策外出生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四)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非法引产,以及非医学需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举报,举报人需留真实姓名。
  电话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办事处计生办办公电话。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草稿后,须经局领导统一审查把关。
  第四十五条审查把关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如政策规定涉及相关部门,是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书等。
  第四十六条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条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十三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昆河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条区人口管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昆河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区计生局抽查为辅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昆河镇、各办事处应每季度将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整理,移送区人口管理办进行评查。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五十三条区人口管理办应当将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案件办理部门,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案件办理部门应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四条区人口管理办应每半年对执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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