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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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规格钢号不含税基价技术条件结算方式交货期订货数量(吨)总货款(元)其它条款另收17%增值税,1‰保险,铁运、海运费条款

1、技术质量条件,验收标准及方法按钢厂标准。

2、产品提出异议期限:自买受人收到货物起10日内。

3、计算方法:无特殊规定的均按钢厂标准执行。

4、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代办运输到铁路限制地区的,须注明非限制地区的二到站及收货单位,一并在合同中注明。

5、出卖人代办运输,产品均参加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运费、运输保险费及运输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代收,买受人应按实发车钟承付运费。

6、自提合同预期不提,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收费标准按钢厂约定条款执行。

7买卖双方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重新协商,签订变更合同。

8交货公差按钢厂标准执行。

9违约责任:

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提出鞍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地:鞍山

11货物所有权自买货人交付全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12其余未尽条款按合同法特国家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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