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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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
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到每一案件彻底结束为止;

5、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年律师费总额50的损失。

四、甲方向乙方每年支付聘请律师费壹万圆整(¥:10000.00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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