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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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2

概述

我国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是在对外开放以后随着外资的涌入而引进的,其发展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相一致。建筑工程招投标经历了1981年—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年—1994年的推行阶段以及1994—2000年的完善阶段。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投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


在有标底招标中,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尽管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信息公开不够、公平性不够、公正性较差、暗箱操作、明招暗定、行政干预、权力寻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我国已加入了WTO,各方面都要与国际接轨,建筑市场也不例外,而国际上招投标的惯例是“最低价中标法”的无标底招标方式,我国的招投标办法也应该随之改革。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情况,一种有特色的无标底招标方式在我国交通、市政、建筑等部门逐步推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本文旨在对无标底招标法的操作程序、应注意的环节以及先进性和科学性进行探讨,以期对我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所帮助和参考。

2无标底招标的概念评标方法和程序

2.1无标底招标的概念


无标底招标法是招标单位在招标中不设标底或者即使设标底也不作为评标标准,而是将项目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具有最低评标价格的投标人”。“评标价格”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约定,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和汇总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改正和评估后的投标报价。

2.2无标底招标的评标方法和程序的设计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定法。


2.2.1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主要包括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履行合同情况以及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3)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4)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


2.2.2综合评定法


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综合评定法通常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定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为30-60,商务标的权重为30-6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30。

3政府的政策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2001年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 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由此看出,实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有法律法规保障。

4、无标底招标与标底法招标的比较

4.1标底法招标


标底法招标是业主在招标前,委托招标单位或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设计部门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行业预算
定额,预先计算一个项目施工预算价,然后在评标时,以标底为基准或以一定权重参与而形成的复合标底为基准,对各投标商的报价进行打分的一种招标方法。


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标底法招标对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漫天要价、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新工艺的普遍应用以及工程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采用标底法招标的局限性也更多地暴露出来。其弊端主要有:


(1)遏制了招标市场竞争的全面性。在统一定额、政府定价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下,定额项目和水平往往与市场脱节,远远不能真实地反映当时建筑产品的市场价和建筑行业的利润率。


(2)标底的编制和审定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的环节和人,很难控制人为的倾向和泄露,容易产生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滋生腐败。标底成为引发不正当竞争的“祸根”,投标人不惜代价猎取标底,无形中也增加了工程造价。围绕标底所进行的不正当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失去作用。


(3)标底把各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及生产成本放在同一水平上考虑,无法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

4.2无标底招标法


无标底招标法同标底法招标相比,其主要优点可总结为三个方面:


(1)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一个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基本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是不可压减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这部分资金受国家物价政策的制约,对任何施工企业都是不可变的;另一部分是可压减的管理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等。很显然,选择施工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的施工企业,其管理费则应是最低的,工程的总造价相应也是最低的。


(2)更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由于无标底招标,从实质上讲,它彻底打破了行业内部保护,真正体现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道理。不论哪家施工企业,若能在众多的同行竞争中获胜,取得工程承包权,就必须有比他人更高的技术水平、更好的施工工艺和更高的项目管理水平,否则将会赔本,被市场淘汰。


(3)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到最低,使招标过程真正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由于在项目招标的全过程中,始终没有一个标底,所以在评标结束之前,任何人都不可预知哪一家能中标,这样就不存在标底的泄露问题。即使业主有一定的授标意向,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来否决比它报价更低的企业。这样做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从制度上为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招投标是市场中各方主体的博弈行为,由于评标标准发生变化,投标人的博弈策略也随之变化。根据得益最大的博弈原则,投标人报价的博弈策略遵循项目的预期利润与中标概率的乘积最大化。在标底法招投标中,中标概率与投标价关系较小;在无标底招标中,较低的价格将得到较高的中标概率,因此,总体来说,其价格趋于合理降低。正是由于投标人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产生了相互之间的竞争,通过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维护了开放型社会的价格体系,使工程价格趋于合理。

5、实行无标底招标法应注重把握的几个环节

5.1注重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招标文件作为选定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技术规范还是商务条款,都必须尽可能详细、完善,任何一处的疏漏或不恰当,都可能给招标工作带来麻烦,也可能成为施工中承包商进行索赔的理由。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写应由设计部门、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懂经济合同法的专家共同完成。

5.2改进投标文件包装方式


按照目前流行的“双信封无标底评标办法”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不含报价部分)和报价文件分别包装,技术文件应无标记。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5.3进一步开放市场,严把资审关


进一步开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排除潜在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仅要依据各标段的工程内容,技术含量和施工难度编制资格预审的强制性条件,而且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潜在投标人的实力(人员、设备、财务)、业绩和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必须是实力强、业绩实、信誉好,符合强制性条件要求的施工企业。

5.4改变开标方式


无标底招标提倡二次开标。第一次,招标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工期、工程质量目标、项目经理等内容。技术文件交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进行统一编码,编码机关应做好原始记录随时备查,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文件进行不知名评审。报价文件交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密封保存。第二次,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完毕后,招标人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等。

5.5防止串标哄抬标价低于成本价中标


为防止投标人相互串标、哄抬标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业主应组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编制起控制作用的标底。该标底不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的依据,也不参与计算复合标底等形式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的依据。该标底只作为招标人对工程项目成本价的控制依据,如认为低于标底价a%为低于成本价(指所有投标人所能承受的最低成本价),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高于标底价b%为不具有竞争性(指高出行业平均利润较大幅度或超过概算价),当所有投标人报价均高于标底价b%时,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5.6建立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公示投诉制度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评标结果,中标单位将在中国招投标网或行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信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严格执行。

5.7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诚信体系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不得干预招标人正当的招标工作,不得剥夺招标人定标的权力。要重点打击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出借资质、低价抢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同体建设、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解决投标承诺与施工过程脱节的问题。对严重违约或由于低价抢标导致质量差、进度慢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处理并曝光。不得采用以奖代补或工程变更等方法解决低价中标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抢标行为。同时应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要加快建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超能力投标、骗取中标,引导施工、监理企业加强自律,讲信誉、守合同。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索赔工作,正确


处理索赔与反索赔问题,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需建立工程担保法和工程保险制度,搞好市场监管的立法。通过立法规定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招标人必须提供付款保函;工程保险方面,则应通过法规将有关费用列入报价,作为工程建设的必投险种,来完善风险转移体系。

6结论


(1)实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有法律法规保障。


(2)实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我国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3)无标底招标方式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更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是遏制建筑领域腐败的有效措施。


(4)从发展趋势来看,推行无标底招标法势在必行,但无标底招标法还未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还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真正熟悉和领会无标底招标的实质,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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