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新富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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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富农,是指在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内,由于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实行了土地改革或减租减息,农村封建势力和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消灭或受到很大削弱,原来的中农和贫雇农,在人民政府的扶助下,通过辛勤劳作、努力经营,经济上上升为富农。新富农经济是在中共贯彻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和积极进行根据地经济建设的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其产生和发展,有利于广大农民打消顾虑,劳动发家,对遭受战乱破坏的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抗战时期,中共对新富农经济采取鼓励其发展的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1947年冬开始的土地改革高潮中,出现了严重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左倾错误,新富农经济遭受严重打击,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几近消亡。在此后纠正平均主义、进行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再教育的过程中,中共总结了经验教训,重申了新富农经济政策,充实、丰富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并由此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后新富农经济政策的基础。

一、抗战时期新富农经济的产生与中共鼓励新富农的政策

(一)新富农经济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在进行土地革命和根据地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还没有形成对富农的比较正确的政策,对富农和地主同样实行了从经济上消灭的政策,另一方而,革命根据地斗争残酷,环境不稳定,农民虽得到上地,但发展生产困难很大。因此,至今尚未发现土地改革后由中农和贫雇农上升为新富农的文献。

在抗战时期,虽然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仅是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但在坚决贯彻减租减息方针的地区,一方面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旧式富农受到削弱,一方面贫苦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减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一些农民在抗日民主政权的帮助下,通过辛勤劳作、积极经营,在经济上发展起来,使得农村土地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地主经济被削弱。据对晋绥边区5个村的调查,深入减租后的1945年与未深入减租前的1940年相比,地主户数占农村各阶层总户数的比例从3.8%下降到2.4%,地主阶级占有农村总耕地数的比重从30.3%下降到9%,户均耕地从595亩下降到350亩。另据晋察冀根据地的北岳区、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太行区、华中根据地的盐阜区、山东根据地的滨海区以及晋绥根据地等5个地区的调查,抗战前这些地区地主户数占农村总户数3.6%,耕地占农村总面积29.5%,经过减租减息,抗战后,地主户数的比例下降到2.6%,耕地占农村耕地比重下降到13.5%(详见表1)。

其次,富农经济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由于中国的富农带有很多封建成分,他们和地主一样出租一部分土地或兼放高利贷,因此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对其封建剥削部分也实行了减租减息,削弱其封建剥削。加以战争环境,敌人的掠夺和破坏,旧式富农经济有所下降。但也有一部分地主改变经营方式,收地自耕或雇工耕种,.使地主经济转变为富农经济,加之抗日民主政府鼓励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经济的发展,所以,总的看来,富农经济下降不大。据上述5个地区的调查,抗战前这些地区的富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7.2%,耕地占总数21%,经过减租减息,富农户数比例下降到6.7%,耕地数比重下降到17.5%。与地主经济相比,富农经济下降幅度相对较小,有些地区富农经济还有所发展。如山东根据地的垦利县一区,1943年确定地权前,地主为102户,富农为185户,到1944年12月,地主下降为39户,富农增加为244户,大部分地主在抗日民主政府土地政策的引导下,买牲口,雇长工,转向富农经济。

第三,广大贫雇农和中农经济得到上升和发展。通过减租减息,减轻了贫苦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在民主政权的帮助下,通过辛勤劳作、积极经营,在经济上发展起来。贫农户数下降,占有土地数增长,一部分贫农已上升为中农。尚未上升的贫农,户数比原来减少而占有的土地却增加了,已接近中农的生活水平。如前述5个地区的调查,中农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从抗战前的28.4%上升到38%,而占有土地的比重则从29.5%上升到42.5%;贫雇农的比重从59%下降到49.5%,占有土地的比重从19.8%上升到23.1%。抗战前,占农户总数87.4%的中农和贫雇农,只占有农村土地的49.3%,经过减租减息,其土地占有额已达65.6%,土地数量增加了33.1%。抗战前已经过土地改革又未受敌人经济破坏的陕甘宁边区的延安柳林区四乡,雇农和贫农分别从1936年的13%和44.4%下降为1942年的0.8%和12%,多数上升为中农了。而且这0.8%和12%的雇农、贫农绝大多数是外来的难民、移民。而1936年占40.7%的中农到1942年已上升为75.2%(详见表2)。

(二)新富农的产生与对新富农的政策

1.新富农的产生及其性质、作用

在封建经济被削弱,地主和旧式富农经济受到打击,新式富农得到鼓励,广大贫苦农民受到的封建剥削减轻,并在抗日民主政府大力扶助下经济状况得到改善的总体环境中,一部分中农甚至贫雇农,经济发展较快,上升为新富农。这种情况在各抗日根据地都有反映。

在陕甘宁边区,由于一些地区的土地改革成果保留下来,抗日民主政府提倡和扶持广大农民生产发家、劳动致富,新富农经济发展较快。如延川县禹居区第三乡在1935年进行了土地革命,到1939年,有10户土地改革前的中农和8户贫农上升为新富农,占全乡总户数的5.6%。表2统计的延安柳林区四乡,1942年时由原来的中农和贫雇农上升为新富农的占了农户总数的10%以上。在清涧县辛家沟村,1943年时,全村26家农户中,有2户原贫农和2户原中农上升为新富农,共计占总户数的15.4%。

在其他抗日根据地,新富农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据1943年对晋冀鲁豫解放区中心区的太行区9个村的调查,1942年的89户富农户中,到1945年只剩下54户,减少了40户,而有11户中农上升为新富农,占1945年富农户的15.3%(另由地主下降转化成富农的占9.7%)。1945年,山东根据地营南11个村的170户中农中有12户上升为新富农。

在全国各抗日根据地中,陕甘宁边区历史最长,社会环境较为稳定,目在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之前,部分地区已完成了土地改革,新富农经济的发展有最有利的条件。下面,结合几个典型材料,具体分析新富农经济的特点及其对根据地经济恢复发展的作用。

吴满有,本是在陕甘宁根据地建立前流落到延安地区的难民,在封建地主阶级和反动政权的压迫下,终年劳作,却一贫如洗,吃糠咽菜,死了老婆,卖过女儿。1935年,延安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他分到了土地。在抗日民主政权的帮助下,通过辛勤劳动,吴不仅丰衣足食,而且想方设法进行积累,扩大生产,逐渐上升为新富农。1942年,他通过开垦荒地,扩大了生产规模,增产了粮食,被评为劳动模范,受到边区政府的奖励。自家劳动力3人(本人,二弟,大儿)务农,二儿子上学,在农忙时请假参加农业劳动,弟媳、儿媳在家做饭,推磨滚碾,喂猪,喂狗,照顾羊羔。雇长工两名,雇放羊和牛马的娃子3名。当年开垦了96亩荒地,增产40石粮食。

田二鸿,1932年移民到延安。革命前是佃农。1936年分得了土地、3个窑、6头羊及其他东西。但是没有耕牛,能耕种的地有限。1937年,增加了1头牛,雇了1个人,耕种土地75亩,收获粮食5石,副业收入60元,折合粮食10石,有吃有穿,变成一个中农。此后,在政府的帮助之下,通过辛勤劳动和努力经营,生产逐年发展。到1940年,已成为一个有牛7头,驴2头,羊50只,雇工4人,耕种171亩地,年农副业收入合粮50石的新富农。1943年,他耕种土地249亩,雇工4人,经营一个果园和一个木匠铺,喂养牛4头,驴2匹,羊65只,猪1头,组织了1个札工队,收获粮食68.6石,副收入30600兀,折粮5.1石,实现了边区政府号召的“耕二余一”。

志丹县五区一乡赵石洼抗属王荣怀,因其兄1934年参加了红军(1937年牺牲),反动派杀害了父亲,抢光了所有的财产,男人窜山躲避,女人回娘家度日,家破人亡。一直到1936年边区巩固后,全家才团聚,并分得了土地、牲畜。王荣怀赶着两头驴揽工赶脚,其弟王荣发在家务农。由于抗日民主政权的扶持,加之王荣怀经营得法,除原分得土地270亩外,几年中又买回240亩,有好耕牛两俱,雇长工4人,种川地120亩、山地270亩以上。1942年产细粮29石。他发展多种经营:运输方而,1943年由他兄弟和雇工赶7头牲口运盐6次,获利10.8万元;牧业方而,有羊120只、牛6头、马2匹、驮驴7头、草驴2头,约值155万元;他还开设毛作坊1处,雇工3名,1942年做毡子100条,1943年做口袋包子160对,获利10万余元;商业方面,先后贩羊300只获利22.5万元,贩驴3头获利11万元,贩骡马2匹获利15万元。以上各项经营共计获利69.3万元,全家过着富裕的生活。王荣怀感言道:“在新社会里,只要人务正勤劳,诚心诚意的拥护革命,没有不发的。”

根据以上典型事例,并综合其他方而的材料,可以总结出根据地新富农经济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新富农是在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或减租减息运动中,在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的扶助下,辛勤劳动,努力经营,积极进行生产积累,发展起来的。

吴满有、田二鸿革命前都是田无一分地无一垅的佃农,王荣怀更是家破人亡。土地改革中他们分得了土地和其他财产,发展才有了基础。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他们还得到抗日民主政府的扶助。如1936年到1937年,田二鸿被免除各项捐税,使他有积蓄购买第一头耕牛,播种面积增加到45亩(过去虽分到了土地,但因无耕牛而无力耕种),从贫农上升为中农。1938年到1939年,总计负担公粮1石仅,占其总收入的2%强,使他得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

辛勤劳动,是他们致富的重要原因。吴满有在总结自己发家致富的经验时说:“我没有什么秘诀,就是肯劳动。”他本人在全村起得最旱,睡觉最晚。天没亮,他就上山喂牛,天黑了,才从地里回来;冬天别人在家闲着,他却到处去拾粪;庄稼出了苗,别人怕上山,不锄草,或者只锄一次,他却至少锄两次;一般农户耕地时掘土5寸深,他至少7寸深。因此,他的粮食亩产比一般农户多出1/6。他还不断开垦荒地,扩大耕种规模,1942年开荒36亩,1943年开荒96亩。

不断进行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是他们致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1941年,田一鸿的农业大丰收,农副业收入也较上年大幅度增加。他将收入的很大部分作为资本投入到生产中去,扩大再生产。用20万元买下了一个果园,用30万元开了一个木匠铺,雇了一个木工,自己也学木匠活。《解放日报》对他的总结是:他没有农民的保守心理,他总谋算怎样发展,“从他的身上,正可表现出新民主主义制度下,农民经济发展的典型”。

第二,新富农经济发展的特点是以农业为基础,同时开展多种经营,兼营手工业、运输业和商业。

吴满有的特点是以农业为主,垦荒致富,他拥有的百十只羊也可以带来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而田二鸿,非粮食作物收入始终占总收入的较大比重。1937年收获粮食5石,而卖木料和羊毛收入折粮10石,占总收入的2/3。此时副业还只是对种植业不足以维持生计的补充。此后,由于粮食收入的增加,副业占总收入的比重开始下降。到1942年,收获粮食已达51石,维持温饱己绰绰有余。当年木匠铺、果园、羊毛收入总计折粮28石,虽只占总收入的35.4%,但这些经营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即从种植业的补充,拓展为向多种经营的发展。在他的雇工中,有1人专门放羊,还有1个木匠,非种植业雇工占雇工总数的50%。王荣怀之所以成为全县首富,是因为经营运输业、手工业、牧业和商业成为他的主要收入来源。

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负责人的谢觉哉曾对边区新富农发展的过程做过描述:“三年来的国内和平,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有相当的发展,好些从前是中农的(甚或是贫农以至雇农的)发展成为富农了。这个发展的过程,一般的是这样:土地改革使每个农户都得到了足够的土地,他们不再遭受苛重的剥削。同时,历年收成很好,结果,除了一家食用外还剩余了不少粮食。由是,富裕的农民把余粮拿到市场上去出卖,但他们并不把这笔钱消费掉,而是拿这笔钱拿去买几匹牲口,到各地去贩运食盐、棉花、石炭等等.这种买卖使他们获得很厚的利钱,于是,他们便雇用一两个长工来耕种土地,而自己则兼做生意。不到几年,他们的钱多了,他们的牛、羊、驴、猪也繁殖起来了,他们可以开垦荒地,多雇工人了。”谢觉哉的描述大体反映了原来的中农甚至贫雇农通过辛勤劳动、努力积累、积极经营上升为新富农的一般过程和特点。

第三,不再具有半封建性。对于这个特点,人们一般认为:根据地的新富农经济是建筑在自己劳动和雇佣劳动基础上的,他们不出租土地,不从事封建地租剥削;旧富农经济是与高利贷剥削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新富农经济则不放高利贷,而与商业有紧密联系。实行租佃还是雇佣经营,与高利贷还是与商业联系紧密,确是判断新富农是否具有封建性的重要标准,但决不是惟一的标准。关于如何认识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封建性,近来学术界已有讨论。笔者认为,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剥削,是判断封建关系的根本标准。而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剥削,不仅取决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还取决于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等各方面的条件、环境。自明清以来,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及其程度,笔者没有研究不敢妄加评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内,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特别是在巩固的抗日根据地内),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的特权己被摧毁,宗族势力大大削弱,广大农民群众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和民主权利,并掌握了农村基层政权。

在这样的社会政治条件下,抗日根据地封建势力的削弱,不仅表现在地主、富农土地占有量的减少,更表现为不能依靠他们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通过租佃、雇佣、借贷关系对佃农、雇农进行人身奴役和超经济剥削。民主政府还通过贯彻减租减息政策,强制降低地租率,禁止地主夺佃,并保护雇工利益,在未改变土地占有关系的条件下,进一步削弱地主富农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这样,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开始向自由契约关系转变。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新富农,他们的雇佣关系,更具自由契约关系特点。他们也有人进行租佃经营,但性质有了变化。如吴满有,把90亩地安庄稼。安庄稼本是陕北地区的一种封建剥削极为苛重的租佃形式。但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由于实行了减租减息的政策,租率降低,不再负担无偿劳役,这样,不但地租剥削减轻,而且不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剥削,即不再具有封建性。在陕甘宁边区,不少安庄稼的佃户,不但不像过去那样负债累累,而且可以在暂时立足之后,通过自己开荒地,一二年后独立门户,变成自耕农。陕甘宁边区政府因此把安庄稼作为安置难民的重要形式。

第四,对根据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积极作用。新富农通过辛勤劳动,努力积累,积极经营,发展了生产,增加了社会物质财富,促进了商品流通,增加了民主政府的则政收入。如陕甘宁边区的一个劳动模范、新富农申长林,在1940年到1943年的4年中,每年负担的公粮都占全村负担总数的50%以上,有的年份还超过60%。这对于克服战争的破坏和敌伪的封锁造成的经济困难,恢复和发展根据地经济,无疑有积极意义。同时,通过他们的生产发家,在封建地主经济和旧式富农受到打击的环境下,对于打消中农和贫农的发展生产的顾虑,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吴满有的劳动发家,带动了其他农民。他家“鸡叫起身的习惯,已变做全村人的习惯了,庄子上的二流子己经没有了。”

第五,在政治上,新富农是在抗日民主政权的扶助下发展起来的,因而拥护人民民主政权。如王荣怀经常说:“旧社会弄得我家破人亡,新社会帮我搞得热火朝天。”田二鸿是劳动英雄,还是模范村长,积极组织变工队,组织全村的农民发展生产。他们是新富农中的代表人物。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符合他们的利益,一般的新富农都拥护民主政权。

2.中共对新富农的认识与鼓励新富农生产的政策

中共对新富农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式和新富农这个新的阶层的性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确定对其采取在政治上团结、在经济上鼓励的政策。关于对新富农的政治态度,晋察冀边区指出:“要以不同的态度对待不同的富农:一部分从中农上升的富农,由于他们在我党领导下得到经济上政治上的利益,他们对我党我军是拥护的,就必须去继续团结他们和加紧教育他们。”在经济政策上,提出吴满有方向,“由于深入的减租减息及合理的负担政策(统累税),贫农中农经济发展了,上升为新富农,这种新富农的发展不再踏旧资木主义的复[覆]辙(即富农经济的发展完全建筑在剥夺广大农民的土地,使他们陷于饥饿贫困与破产的境地,从而残酷地逼迫他们成为农业雇佣劳动者,并进而剥削其全部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将要成为一种新型的富农,即吴满有式的富农,这种富农的发展在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中将获有其一定的地位与作用。

1943年1月11日,《解放日报》发表题为《开展吴满有运动》的社论,提出“吴满有的榜样,证明不仅己有生产基础的农民,可以进一步扩大生产,实现繁荣的生活,而且今天还比较贫苦的农民和移民难民,在政府帮助之卜,经过自己的积极劳动,也可以达到丰衣足食的目的。这不仅改善农民自己的生活,而且对于边区经济,对于抗战,都有很大的贡献。”“他的方向,就是今年边区全体农民的方向。”“我们号召全边区的农民们,努力学习吴满有,展开伟大的吴满有运动。”

在《解放日报》发表《开展吴满有运动》社论后,有读者来信提出疑问:开展吴满有运动的内容,究竟是鼓励农民努力劳动,还是提倡富农方向。《解放日报》就此做了详细解答,明确了中共对新富农的政策及其理论依据:吴满有在经济上是努力劳动和发展生产的模范,这是开展吴满有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吴满有式的经济发展是资木主义性的发展。然而这又有什么奇怪和可怕呢?谁不晓得,现时我们是处在民主革命阶段,民主革命就是要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剥削和封建的压迫剥削,就是为了扫清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所以才有吴满有式的富农经济的发展。这种发展,正是边区革命后必然的产物……这种富农经济虽然是剥削雇佣劳动的,但比之未经土地分配区域的地主经济,却是进了一步,比起未经过减租减息区域的地主经济,更是一个进步。没有这一步,就不能准备革命更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中国革命能否越过这一步呢?显然是不能的:超越资本主义的发展,不是民粹主义的幻想就是叶青之流的反动欺骗,是违背马列主义基本观点的。因此,吴满有式的这类经济的发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同时,“这种新民主主义下的资本主义与旧资本主义是不同的”。因为在政治上,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无产阶级、农民小资产阶级与其他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它照顾各阶级的利益,它不允许资产阶级或地主阶级的一阶级一集团的垄断。在经济上,新民主主义同时还有为旧资本主义不曾有过的新式国家经济。这种国家经济,有足够的力量来抵制资本主义的过分剥削,来支配将来经济发展的方向。在社会政策上,新民主主义实行劳动保护政策,经过此种政策,就可以限制富农对雇农的剥削,使雇农利益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因此在新民主主义下发展资本主义就可以避免旧资本主义不合理的过度剥削,而使各阶级的利益得到适当的调剂与保证。”

因此,鼓励广大摆脱或初步摆脱封建束缚的贫苦农民,努力发展生产,提倡吴满有方向,.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农村中,将会出现一种与旧式资本主义不同的发展道路,即“全边区农民都能努力劳动发展生产,使雇农升为贫农,贫农升为中农,中农升为富农,虽然不会有多数农民升为富农,但会比现在有更多的农民上升却是无问题的,是必然的,必要的,对边区经济发展与革命发展有利无害的。自然,努力劳动而因某些客观原因未能上升的,也还是合于吴满有的方向。但是那些自甘落后的懒汉,就决不合吴满有的方向,决不合边区农民的方向,也决不合于政府与党的方向。在旧的资本主义下,农民的分化是小部分上升为中农富农,而大部分却下降为贫农雇农和城市无产者。但在边区新民主主义的条件下,情形却是两样。边区农民只有一天一天上升为中农或富农,一天一天向丰衣足食的路上走……因此,边区发展经济的道路,是可以看为未来全国经济健全发展的样本。”

“开展吴满有运动”的口号在各抗日根据地广为传播,使中共的新富农政策得到广泛的宣传,鼓励着广大摆脱或初步摆脱封建束缚的农民通过辛勤劳动.生产发家。这对于各根据地经济的恢复发展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解放战争时期新富农经济受到打击和中共新富农经济政策的重新确立

(一)《五四指示》后对新富农经济有所触动但基本得到保留

1946年5月4日,根据国内矛盾已上升为主要矛盾,农民群众迫切要求废除封建剥削的形势,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将党在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并规定了在土地改革中不侵犯中农土地,对富农和地主、地主中的大中小、恶霸和非恶霸应有所区别,保护工商业,对开明绅士适当照顾等政策。有些内容是中共领导土地革命经验的总结,其反对封建土地制度不彻底的方面,和当时全国内战的危险虽十分严重,但国共和平谈判尚未完全破裂的时局有关。由于《五四指示》的贯彻执行,到1947年春,解放区己有2/3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解放区农村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巩固了解放区,加强了对解放战争的支持。但此时的土地改革在各地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些地区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斗争还不彻底。有些地区,特别是经过1947年2月土地改革复查,为了解决土地改革不彻底的问题,开始突破《五四指示》的规定,加强对地主阶级斗争,打击富农经济。“左”的倾向也出现了:如批准农民清算搞掉地主工商业的要求,侵犯中农的利益,对新富农与旧富农不加区别一起打击。如此时的晋察冀解放区北岳及冀中两个区在土地改革中,虽贯彻了对地主与富农区别对待的方针,但未明确区别旧式富农与新式富农,新旧富农一般被削弱一半左右。

但也有不少解放区在土地改革中强调了保护新富农的政策,使新富农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保留。1946年8月,晋察冀局提出:“对于抗战后,由贫农、中农上升,朝着吴满有方向发展的新式富农,必须把他们看作基本群众(他们在政治上与旧富农有根本区别),不得‘调剂’其土地,或用任何方式侵占其财产。”1946年9月,晋察鲁豫局明确指示:“特别注意,不要损害中农富裕中农和抗战中发展起来的新富农的利益。”同时要求,在土地问题已解决、群众已彻底发动的地区,要“及时的组织互助合作,提倡吴满有方向,转入生产运动。必须给群众反复说明填平补齐,只进行这一次,以后不再进行。届时边府可颁布保障人权地权的法令,号召群众进行生产,勤俭起家,发则致富。召开生产座谈会、劳动英雄大会,发动新区群众到老区参观,交流生产经验,克服无止境的均产思想,靠斗争吃饭和二流子习气。”1947年1月,西北局发出指示:“在富农中要区别新富农与旧富农,要绝对保护新富农经济。”1947年7月,华中局负责人邓子恢强调:“我们必须保证中农土地财产及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劳动起家的新富农之土地财产不被侵犯”,因此“雇贫农要土地,只能引导他向地主、富农要,决不能引导他们向中农及新富农要,这是土地改革中与满足雇贫农要求同样重要的基本政策。违反这个政策,就要降低中农的生产情绪,妨害农村生产力发展”,“对新富农土地财产应坚决不动”。1947年7月,华东局发出指示,要求彻底克服富农路线,消灭封建残余,但仍坚持对“民主政府成立后劳动起家的新式富农,其所有土地及财产一律均不动”。

因此,部分新富农得以保留,或保留了较多的土地财产。太行区党委1947年6月所写的一份报告反映,该地区对过去“减租减息政策下,新兴的富农,即完全是作为基本群众看待的丝毫未动”。

(二)《中国上地法大纲》颁布后,在平分土地高潮中新富农基本被消灭

1947年7月,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标志着全国革命高潮的到来。为了使人民解放军能迅猛地向全国胜利推进,普遍实现土地改革,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民的革命积极性,成为当时革命向前发展和推翻蒋介石集团反动统治的一个关键问题。为此,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决定在全国解放区实行普遍的按人口平分土地的政策,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此后,在全国解放区内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对地主阶级开展了猛烈的斗争,形成了一个空前规模的土地革命高潮,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支持解放战争的热情。

但《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农村的阶级状况没有做出恰当的分析,没有明确规定不准侵犯中农的利益。1947年底,各解放区在土地改革中出现严重左倾偏向,明显地模糊了消灭封建剥削和绝对平均主义的界限,侵犯中农利益和破坏工商业等左倾错误普遍发生。特别是没有根据老解放区经过多年土地斗争,封建土地制度已基本被消灭或受到很大削弱,农民经济在民主政权扶助下已得到发展的具体情况,不加区别地按人口平分土地、财产,新中农利益普遍受到侵犯,新富农更受到普遍打击。在平分高潮中,不少地区对旧富农和新富农不加区别,少分田,分坏田,平分其牲畜、大农具,清算掉其油坊、粉坊,有的地方甚至对其一律扫地出门。

党中央及时发现了在平分土地高潮中出现的严重左倾偏向。1947年中共中央12月会议开始纠偏:强调土地改革的目标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反对绝对平均主义;明确了划分阶级的标准;要求团结中农,不要侵犯中农的利益;对待地主不搞肉体消灭并给予生活出路,区别对待富农与地主;特别要求注意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在人民政权下发展起来的新富农予以保护。12月会议的决议指出:“新富农应区别于旧富农。在减租减息后指出吴满有方向,对于发展解放区农业生产是收了成效的……在老解放区(例如陕北)尚须再一次分配土地时,对原有新富农(如吴满有)应劝告他们拿出其多余的土地来分,对其多余财产自动贡献出者表示欢迎,否则不应强迫征收,而应该保存。”1948年1月12日,任弼时再次强调:“对新式富农和旧式富农的处理,又应有所区别。有些贫苦农民,在过去民主政权下劳动生产上升为新富农,在此平分土地时期,应照富裕中农待遇,其土地在平分时应取得本人同意,方能抽动其按照一般中农水平的多余部分,如果本人不同意,则不应又动。”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强调,“必须将新富农和旧富农加以区别。在减租减息时期提出鼓励新富农和富裕中农,对于稳定中农、发展解放区农业生产是收了成效的……平分上地时,对于老解放区的新富农,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到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1948年2月22日,中共中央专门发出指示,要求根据各老区的情况,在土地改革中采取不同的方式。经过历次土地斗争,土地实际上已经平分过的地区,则再无平分的必要。留下的问题是在较小的范围内,用抽补方法调剂土地及一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使尚未彻底翻身的贫雇农,从地主、旧富农尤其是从占有超过农民很多的土地财产的干部家庭那里,补进土地及其他必需的生产资料。在“调剂土地中,对于在抽动新富农及中农的土地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取得本人同意一点,甚为重要。如果本人不同意,则应向他们让步,不得采取强制办法。”在政治上,“农会应容许新富农入会,但对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投机分子,则应坚决拒绝其入会”。

1947年12月会议后,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各地开始纠正土地改革中的左倾错误,大力宣传土地改革的正确路线政策,改正错定的阶级成分,补偿被侵犯的中农和工商业者。根据文献记载,有的地区在政策上虽提出对受到严重侵犯的新富农进行补偿,但在实践中却非常艰难,不可能恢复到平分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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