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污染企业进入中国西部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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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企业进入经济落后地区的实例

1.1印度的拆船业

近年来,欧洲尤其是挪威每年将大量的旧船卖给印度的一些拆船企业拆掉。在印度西海岸长达10km的阿朗海滩上,每天大约有4万名劳工冒着生命危险从事拆船的作业。大量的石棉粉、毒烟在时刻侵蚀着这些没有任何劳动保护的工人的肌体。被拆卸的船体钢板随时可能倒塌,频繁发生的事故不断地在吞噬着这些劳工生命。据报道,这里平均每天有100起事故发生。欧洲的造船业有着严格的操作以及技术规定,但对于拆卸旧船,却没有任何的规范。有些欧洲国家的政客,不仅将亚洲视为富国的垃圾场,而且还将穷国例如印度的拆船业说成是“穷国赚了富国的钱”,对这种污染而造成的后果根本不予考虑。例如,挪威贝廷斯公司的代表就直言不讳地说:“处理拆卸旧船时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是买方的事,与卖方没有关系,这里是市场决定一切,我们只是将旧船卖给出价最高的厂家,我们并没有干什么坏事”。

1.2菲律宾的铁矿石烧结厂事件

此事的始作俑者是日本千叶市的川崎炼铁厂。川崎炼铁厂的铁矿石是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巴西进口的。这些矿石要经过精选和烧结才能被用于炼铁,但在烧结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质。1975年5月,一些被认定是公害病患者的千叶市居民将川崎炼铁厂告上了法庭,强烈要求关闭污染严重的炼铁厂。同年9月,川崎炼铁厂败诉,随即将这个烧结工厂转移到了菲律宾。这个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公害输出事件在当时的日本被认为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对于川崎炼铁厂而言,既将大量排放氧化硫、氧化氮粉尘物质的污染源转移到了其他国家,不再担心本国的居民遭到污染,又有充分理由向世人宣称,这是为不发达的菲律宾提供了赚取外汇和工人就业的机会。

1.3印度的博帕尔农药泄露事件

美国的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CARBIDE)于1969年在印度中央邦的博帕尔市北部建立了一个农药工厂。建立之初,主要用来加工、调剂、包装从美国运来的原料,1979年建成异氰酸甲酯(MIC)车间并投入生产。1984年12月2日午夜零时左右,工人在对MIC车间进行定期的维修检查过程中的错误操作,使大量的水进入装有60tMIC的贮藏罐中,由此发生了难以控制的化学反应。罐内温度急剧上升,压力迅速增大,最终造成了震惊世界的毒气泄露事件。据印度政府后来公布的数据,有40多吨的MIC气体流进沉睡在梦乡的博帕尔城,因毒气之害而死亡的有2500人。但据更可信的民间团体提供的数字,当场死亡8000多人,包括逃离后死亡的人数至少在16000人以上。

上述几个例子所指明的趋势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千方百计地将其本土的高污染及高危害企业、工厂转移到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严酷的现实迫使我们认识到在中国西部开发的过程中,很可能会有与上述似的现象发生。那么形成这种推测的原因是什么呢?

2污染企业可能进入我国西部的原因是什么?

2.1人类自私的本性

可以将发达国家和地区向落后的国家、地区转移污染工厂输出公害说成是人类(严格地说是某些群体或个人)具有自私本性的表现。当然,这种说法肯定会引起争议。至少就人类的本性究竟是什么、人类有多少种共通的本性、人的本性究竟是善还是恶等,会有多种不同的说法,很难说得清楚。况且,人或者人类的本性中一定还存在着善良、利他的一面,决不仅仅是自私。但要指出的是,无论在理论上怎样强调我们应该为了一个地球而共同携起手来,都不能否认在全人类的利益和各国、各地区以及群体的利益之间还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人们在高喊为了全人类利益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本国的利益、自己小群体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这种污染转移的现象看成是人的或者人类自私的表现,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既然人有这种自私的本性,首先考虑的主要是自己而不是他人;那么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谁都不愿意将垃圾场建在自己的家门口,以及为什么今天的一些发达国家不去开发本国的森林、矿藏,而要从国外购买木材和矿石。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或许可以理解,在今天中国西部开发的过程中,国外污染工厂的进入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2.2这种现象的形成还与落后地区的环境标准有关

落后地区的环境标准往往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准要低。形成环境标准高低不同的原因很复杂,不同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尤其是环境科学发展的水平、环境污染的状况、环境污染的历史,以及政府的环境政策、政界企业界人士和普通公民的环境意识程度、整个社会生活的质量、生活方式,甚至对污染的消化、吸收、处理能力等都会对环境污染的判断标准带来较大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或者国家,缺乏有效的污染处理技术,加上资金和技术上的困难,无法对本国工业提出较高的不切合实际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在环境质量和经济发展两者间做出选择,最终的决策往往是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发展经济,而暂不考虑环境问题。这样就给发达国家向这些落后的地区和国家转移污染工厂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实,上面说到,日本向菲律宾转移污染严重的烧结厂,就是因为这个烧结厂的污染程度在日本不符合环境标准,但是,却符合菲律宾的环境标准,有着生产的合法性。

2.3落后地区政界官员的腐败行为

应该说,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存在于所有的国家,只不过不同国家因为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而腐败程度会有所不同。由此推论,中国西部开发过程中若出现腐败行为并非怪事。污染工厂的转移和进入落后地区,往往和当地的招商引资中官员的腐败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已有这样的事实,当污染企业引发环境公害受到社会关注其具体责任人被媒体披露或受到法律追究时,常常用“当时就不清楚污染工厂的危害程度”来搪塞。这样的回答很难令人信服。决定引进污染工厂的企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在审批的时候,当真就完全不清楚污染工厂的引进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居民的生活健康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吗?这是在自欺欺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腐败,是官员的中饱私囊,是为了所谓的“政绩”,才使这些企业或者政府的官员当起了破坏本地生态环境的“内奸”。这种情况不仅中国有,其他国家也有。且不用说印度博帕尔农药厂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官员有严重的腐败行为,甚至在出了事故后对死亡者的赔偿费用究竟是按照印度还是按照美国的法律标准赔付的讨论中,都存在令人发指的钱权交易。为谋私利而不惜出卖当地民众所应该享有的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权利,在中国当前各种腐败风气盛行的今天,很难避免。

2.4缺乏广泛有效的公众参与

就政治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来说,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与其经济发展的水平是相适应的。而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又是衡量民主程度高低的显著标志。无论是理论上的逻辑推理还是历史发展的实际,都向我们指明,不发达国家和落后地区的公众参与程度要比发达国家的低。因此,可以将发达国家向落后地区转移污染工厂的现象,看成是不发达国家缺乏公众参与的结果。由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生活中极少有民主意识,政府在进行经济发展的决策时——建设什么工程、某个企业要上马什么项目等,皆是由政府和企业的决策者自己决定的,很少能让平民百姓知道。这样做是极不讲道理的,也是极不公平的。理由很简单。无论何时何地上马上什么样的工程项目,对周围的环境有好的还是坏的影响,谁该有最终的决定权或者否决权?恰恰不是政府或者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而应该是受到这种环境状况直接影响的居民。他们是环境好坏的直接受益者或受害者,他们对污染工厂的建设投产最关心,最有权力说“不”。没有他们的参与和监督,污染企业的进入就少了一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屏障。

3防止污染企业进入西部的对策

3.1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环境教育的内容与方式都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要在学校,在中小学、大学开展环境教育,创办绿色学校,使学生在学校期间就能了解在环境观念、环境科学、环境法规、环境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全方位地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同时更要教育企业家、教育政府的官员。他们对环境意识的觉悟程度将对污染工厂能否“顺利”进入中国西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无论是哪一级的教育者,都要向受教育者讲清楚,污染工厂进入中国西部的危害性要比垃圾的越境转移更可怕,因为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骗性、诱惑性,是打着招商引资的幌子,举着开发西部的招牌,戴着扩大西部劳动人口就业的帽子来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因此更应该引起警惕。

3.2环境评估程序中应有社会公众参与的机会

国务院早就强调各级政府办公要实行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是防止污染工厂进入西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尤其是涉及到大的工程项目的上马立项,更应该在市民经常看到的媒体如网络、电视、生活类的报纸等媒体上面公告,提前半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通报给广大的社会公众。这不仅是尊重普通民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使他们能有机会行使其监督权。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ImpactAssessment,简称EIA)过程中应该有公众听证会这个程序,以便民间的环境社团有机会提出不同的反馈意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玛塞伊尔·耶特尔建议,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影响。

评价程序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社区的参与(公众介入)是一个项目的计划和实施的主要基石之一。EIA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如何成功地参与,最有可能受所建设项目影响的群众的意见应严重地影响EIA的过程。他们比其他人更能提供为做出关于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对所提出的缓减措施能够全面接受的有益性决策所需的信息。他们能够从积极的方面帮助做出从项目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收益的决定。所有这些对做出更明达的和更均衡的项目决策构成了非常宝贵的贡献。仅这些理由,就可看出适当的公众参与对EIA过程是至关重要的”。

香港地球之友总干事吴方笑薇女士在一次会议上曾提到,香港政府环境署在审批修建穿越dàn@②原湿地的九龙铁路的项目时,就是由于环保社团的参与并通过环境咨询委员会的努力,才阻止了严重破坏dàn@②原淡水湿地的项目上马。该工程因破坏湿地遭到环境咨询委员会否决的案例使我们看到了公众参与的真正意义。

3.3提高我国市场准入的环境标准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0日正式加入WTO,这既是契机,又是挑战。当发达国家可以借助于绿色壁垒限制我国的某些商品出口时,中国也可以设置自己的绿色壁垒。应尽快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环境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应充分地认识到环境保护标准和市场准入不仅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还是防止发达国家污染转移的刚性的保障措施。对要求进入本国国境的技术、商品、服务等,必须在运输、使用、用后处理等环节上对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达到国际规定的水平,否则不允许进入。

我国今天使用的相当多的环境质量标准大多数是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1982年制定的;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1984年;辐射防护规定则是1988年。而被国际上认可通用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标准则是1993年之后才逐步地确定下来的。有必要尽快按照此国际通用的环境质量和管理标准来重新制定我国的环境标准,以堵住这个发达国家污染工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合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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