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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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不仅是国家给予非公经济主体一个与“国有”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它对于调整我国金融组织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破除金融行业垄断有效治理非法金融活动以及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等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非公经济;金融领域;法律制度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非公经济36条”的公布,使我国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有了政策依据这对非公经济主体来说,不仅仅是有了与“国有”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机会,更加蕴含着深远的历史意义与法律意义

一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有利于调整我国金融组织结构

经济结构决定金融结构,经济实体的多元化决定金融组织结构形式的多元化我国曾经的计划经济时代,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金融行业主体也是以“国有”为主改革开放后,我国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主体的所有制成分也由原来的单一化变为多元化,相应的我国金融领域的市场主体也应该多元化因为,多元化的金融组织结构,才有可能相对应地服务于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如:国有银行一般主要服务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而民间小银行则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如果一个国家只有国有银行,那么,这个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就可能产生困难目前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尽管国有银行仍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民营银行已日益成为银行业的主流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但金融组织机构多元化的发展却赶不上经济实体多元化的发展在一定情况下,我国的金融行业还是垄断行业,禁止“非公经济”进入这一现状,使我国金融组织结构与相对应的经济结构不符,也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不符

有资料记载,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从1998年起,用了3年时间,对世界107个国家的金融和银行体制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广泛搜集了各国银行所有制结构及变化趋势等情况调查表明,截至2000年底,民营银行资产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接近70%国有银行比重最高的包括中国东南亚拉美和苏联等国家和地区有些国家的国有银行资产占比高达50%-80%,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北美和澳洲,国有银行比重已低于10%调查显示,就发展趋势而言,自1990年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资产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而国有银行资产比重则在不断下降近年来,发达国家国有银行资产比重平均由40%下降到20%,发展中国家则平均由60%下降到40%可见,发展民营银行是符合国际银行发展趋势的选择虽然,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变迁轨迹,但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吸收世界各国的经验,及时调整金融组织结构,以对应多元化的经济实体结构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二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

中小企业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一般占国家企业总数的90%以上鉴于中小企业能够为社会创造很高(80%)的新增就业机会,能够为国家创造40%以上的利税,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中小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并给予政策与法律上的支持我国是近年来由计划经济过渡为市场经济的国家,由于计划经济下人们公有制观念的根深蒂固,对以“非公经济”为基础的中小企业不太重视,致使中小企业在其生存发展中遭遇重重困难据典型调查,约有80%的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它们面临的主要发展障碍,9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是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的在民营企业的融资构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资金约占65%;民间借贷及商业信用占25%左右;向银行贷款仅占10%,在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则几乎为零

基于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取得资金支持的现实,中小企业为了发展,只好采取民间借贷拖欠货款私募股本和典当抵押等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而这些融资方式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非法性私募股本是非法,构成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也是非法第二,自毁信誉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给企业造成不守信用的影响,给社会造成“三角债”问题第三,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非公经济36条”规定,允许“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这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因为,“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一般规律是由下而上,而由下而上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新设中小金融机构国家可以在经济源头搞试点,以“非公经济”为主体,允许设立适当数量的中小金融机构第二种,改造现有国有集体金融机构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革,吸收民营资本,使其改造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公经济”金融机构第三种,让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民间金融,是指那些得不到国家金融制度支持的自发衍生物,属于灰黑色金融的范畴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针对中小企业进行非法融资的地下金融互助会标会当铺基金会钱庄等等这些民间金融机构,是在目前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结构和特殊的金融资源配置政策的差异下而产生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历程,民间金融已从小到大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推动中小企业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温州为例,在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来自民间金融如果国家将那部分条件好的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到我国正式金融体系,不失为上策

以上三种“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的方式,如果可行,都能方便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

三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将打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一统天下

由于我国经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占我国经济的主导地位,久而久之形成了国家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金融垄断是我国能源电信金融三个最主要的行业垄断之一由于我国金融垄断的形成,是国家依托公有制经济的结果,因此,在它的初期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在市场经济制度下,金融业的生存与发展,是建立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上的,其前途在于市场而不在于国家,它需要依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才能健康发展与多种所有制并存一样,金融业也需要有各种经济成分来充实,才具有活力“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这就为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政策依据因此,打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一统天下,发展非公经济金融机构,为我国金融业平稳发展注入活力,这对维护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对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加入WTO的今天,我国金融业是否经受得住考验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将成为有效治理我国非法融资活动的前提

非法融资活动,是非法金融行为之一,指那些处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视线外的非正式组织的民间融资行为比如那些地下钱庄没有存贷款业务资格的基金会,以及没有任何金融资格权限的中介人,由于他们掌握了大量的资金来源信息和中小企业资金需要的信息,于是,他们私下招揽投资融资业务,通过和投资者要求融资者的撮合,将社会剩余资金直接转移到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手中,用于从事生产性投融资的过程中

非法融资行为因为是非法,即未得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许可它的存在,对投资者来说,投资风险很大,一旦出现融资方违约,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对需要资金的融资者——中小企业来说,要付出高于法律规定的高利息,增加了融资成本而撮合双方成交的中介人,本身为非法,岂有能力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非法融资活动的背后有可能存在着欺诈违约暴力等等违法犯罪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所以,非法融资活动,一直以来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打击的对象但是,奇怪的是,非法融资活动,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打击下,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有着强盛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南方地区还十分发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改革开放后,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形式的民营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这种发展伴随着大量的资金需求;第二,由于多年来的计划经济意识在人们脑海中的遗留,由于金融主管部门金融政策的所有制偏好,以及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操作的习惯和资金资源的紧缺,造成中小企业不能够从正规渠道获取所需资金;第三,由于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地方财政带来利税收入,维持民营经济,解决民营经济的资金短缺问题,也是地方政府的任务所以,非法融资活动虽为非法,但因为其及时填补了地方资金供求市场的空白,这种非法融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默许和支持上述三个原因,在我们的眼前会展现这样的情景:非法融资活动的当事人中介人,忙着投资融资和撮合活动,金融主管部门不断的发文件开会,部署如何打击非法融资活动,而地方政府应付着上面,私下却对非法融资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默许和支持非法融资活动

其实,非法融资活动并非我国所独有考察表明,凡是存在严重金融压制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正式金融体系难以满足经济活动的要求,大都会出现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甚至非正式金融组织例如台湾民间借贷占全部金融活动的比重曾长期保持在20%以上,占间接融资的比重则高达35%以上日本的民间借贷也十分常见,借贷机构为解决资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困难,还设计了非常便捷的服务方式即便在一些欧洲的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活动也普遍存在,有的国家的政府甚至鼓励投资者在非正式市场进行投资活动(如在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因此,根据“非公经济36条”的规定,正确看待非法融资活动,承认非法融资活动的“填补”作用,将其纳入正轨金融体系,并且制定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当正式金融体系发展到相当程度金融压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式金融活动才会缩小到无足轻重的程度

五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将促进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开始的,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填补不断修正不断完善,到今天我国已经建立了《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投资法》《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律20多部,金融行政法规150多部,金融部门规章不计其数,真可以说,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在短短的十几年中已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世界在变化,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相对的,我国也如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在以前看是相对完善的,现在看还有很大的欠缺比如金融《反垄断法》的欠缺《金融信用评价法》的欠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的欠缺等等二是世界金融发展趋势在变化,各国的金融法律也在变化,比如英国2001年4月份施行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美国1999年11月份施行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日本1998年12月份出台的《金融体制改革法案》等等都是紧跟世界金融形式发展的产物而我国5年前已经加入WTO,金融市场全开放的承诺兑现已经来临,但是,我国紧跟世界金融形式发展的金融法律还欠缺三是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问题,我国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金融业务分配的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国家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非公经济36条”作为非公经济主体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已经出台,这将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的契机因为,非公经济主体能否顺利进入金融领域,能否在金融领域生存与发展,不但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国家法律的支持,我们将拭目以待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的全过程

除此之外,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还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使金融机构由过去单一的所有制成分走向多元化,进而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对我国金融机构融入世界金融体系,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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