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监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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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会计监督就是增加信息“透明度”。
为什么现实生活各种贪污、腐败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会屡禁不止,且违法金额、危害程度日益严重呢?并不是缺乏监督制度,而是事后型监督制度的必然结果。要将各种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必须建立过程型监督制度。会计监督贯穿企业经济活动始终,能全面反映企业所有的经济事项
,能将所有的违法行为纳入监督视野,属于典型的过程型监督制度。“水至清则无鱼”,如果将所有经济业务透明如摄像机摄像般,则腐败分子无法“混水摸鱼”。加强会计监督就是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让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事项均接受人们的监督(政府部门、监事会、企业员工、研究机构等),则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将会明显减少,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推行“会计委派制”、“委派财务总监”的目的也是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技术处理思想是建立“标准数据系统”,通过计算机智能系统,将企业会计活动产生的会计数据与审计智能系统衔接,如果产生相同的结论,则证明会计资料是真实、完整的,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反之,则说明可能存在错弊。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的现实做法就是定期向群众公布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在农村推行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就是成功的典范。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监督的基本前提。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资产所有者和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正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而完整的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是进行会计监督的基础,没有内控制度,会计监督将无从谈起,徒有虚名。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方向,典型形式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我国公司制当务之急是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委派财务总监就是针对目前公司制监事会乏力,无法正常进行监督而提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发挥各自具体的功能和作用,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为会计监督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四砂股份”、“嘉宝集团”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拍案而起”说明监事会在维护公司权益上的重要贡献,对企业会计监督将起重要的示范作用。因为监事会是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对管理层的一种制度监督,监事会在完成其任务时,将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性。
三、会计监督的根本落脚点是“人”。
无论制度设计多么完美无缺,但最终仍然需要人来实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单位负责人深感责任重大。但从单位负责人到中层管理人员到基层管理人员到直接生产人员,往往由于利益关系,会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尴尬情况,对自己有利的就积极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消极抵制,难于实现政令通畅。因此,根据“授权批准控制”制度,对那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直接生产人员,单位负责人有权让其下岗。其次,应将会计监督制度与企业激励机制相结合,使企业负责人、中层干部、基层干部和企业员工自觉接受会计监督。
四、会计监督与企业目标的关系。
企业是有机运行的系统结构,企业每个管理子系统都围绕企业目标运转,企业目标决定了企业财务目标,企业财务目标影响着管理阶层对会计监督重视程度。为解决我国会计监督不力的现实国情,必须系统整合企业管理子系统,将会计监督寓于企业管理系统之中。实际上,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
五、会计监督应走“群众监督”路线。
由于利益关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往往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如授权管理层的违法行为,会计人员若抵制,则可能被穿小鞋或调理会计工作岗位,而财政部门对此类事件往往因为管理层不可否定的理由(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难以办理。会计人员出于利益考虑,往往会同流合污,更何况《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取消了连带责任。外部监督虽然严厉,但往往力不从心或鞭长莫及,加上社会大环境影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及责任可能会达不到设计的效果。“群众监督”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督形式,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如果将经济事项交给群众去监督,置身于群众的汪洋大海中,则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将无处遁行,才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许多大案、要案告破的最初线索基本为群众举报说明群众监督的 巨大威力。
六、会计监督与财政职能的关系。
《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但会计监督并非财政基本职能。配置资源、调节收入和稳定经济是财政三大基本职能。要更好地实现财政三大基本职能,财政部门必须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决策工作。因此应处理好会计监督与财政职能的关系,使两者相得益彰。会计
监督涉及头绪较多,事情繁杂,具体涉及的会计人员情况差别较大,因此没有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将陷入庞大的具体事务之中,无法实现财政的三大基本职能,也无法进行科学的会计监督。
七、“会计监督”和“监督会计”。
两者在行为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和监督效果等方面截然不同。会计监督是由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的,是在公司、企业“管理层”的授权下,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会计监督应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其效果仅仅限于单位内部,是一种过程控制行为。监督会计应是对会计活动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包括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种形式,其法律效果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会计理论界对会计监督争论不休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将两者混为一谈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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