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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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多学者研究证明,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无论在数量方面,还是在规模上都较以往各朝代有了很大的发展,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较完善。可是,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则研究不够。徐建青的研究[1]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还有多方面设施建设没有涉及。一般来说,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涵蓋面十分广泛,本文将探讨为商品流通服务的交通(路、河、桥、渡船①)、交易(集市、货栈、铺房、旅店)、保安(巡船、巡役、航行标志、救生桩、救生船)三方面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

在交通设施建设中,全国主要路、河、桥,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把修建路、河、桥,作为各级官员的职责,顺治元年、雍正三、七、八、十三年、乾隆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九、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五年、嘉庆四年,分别下达修理、维护的谕令。[2](卷932《工部•桥道》)道光八年重申:“各省要路桥梁,间有损坏者,地方官查勘应修之处,详报督抚奏明修理。”[3](卷146,道光八年十一月乙巳,P.242)由于当时所建道路多为土路,修理起来较容易,各地官员大都能较好地完成。“惟良有司知道路、桥梁,皆王政之大,以时加意,无令病涉,庶有济焉。”[4](卷19,《津梁》)康熙十四年,黄梅县受到洪水灾害,道路被损坏。知县李成林向黄州府申请修路,获得批准。府下拨银谷,李成林同县丞楼自新“分头督率,惨淡经营,仍捐赀,并设法募助,四阅月,工乃告成。”此役“共雇募人工四万有余,约工价一千二百两有零”。为使官道无坑陷之患,李成林采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令民“运沙一斗,给粮一升”,不到一月,百里官道铺沙完毕。李成林得到政府奖励,纪功一次。[5]河道的疏挖,在道光年间是十分繁重的工程,当时黄河经常泛滥,堵塞运河、淮河,严重影响了官方漕运,商品流通的运道,以及农业生产。“近年例拨岁修抢修银两外,复有另案工程名目。自道光元年以来,每年约共需银五、六百万余两。昨南河请拨修堤建坝等项工需一百二十九万两。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黄河挑工耗费,又不下一千余万之多。”[3](卷145,道光八年十月乙未,P.226~227)

各地区的道、河、桥则基本上是民间(包括官员以个人名义的捐助)捐资修建。民间修路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公买义路”;“捐地为往来通衢”;[6](卷之10,《人物》)或捐廉、捐银修筑,并在道路旁边设有茶亭、路灯等设施。[7](康熙五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贵州巡抚黄国材奏,7辑,P.390)[8](卷11,《风俗志》)以陕西省桥梁为例,雍正时期共修建30座,其中官建只有一座。知县等各类官员修建的有11座,这中间可能包括官员用公款建筑,即政府出资的情况。即使把11座桥梁都算作政府出资,在全部桥梁中也不占多数。而民间投资自建、修建的桥梁占绝大多数。[9](卷16~17,《关梁一~关梁二》)“与明代相比,清代民间捐修的数量明显增多。”“民间捐资恐怕已成为地方交通事业的主要力量。”[1]在各地方志中,普遍反映出这种情况,有的占该地区总数的一半以上。②

政府规定在各地的河流沿岸设立渡船,“以渡南北往来文报、差使”,史书称为官渡。渡船、渡夫、修船经费由地方政府支付,如有损坏,也由地方政府修补。乾隆“六年,更造一次,由司库给领银一百六十余两。嘉庆十八年,改由阳曲等十县摊捐。”[10](卷39,《工制•水利五•通省官渡处所》)民间捐建的渡船,在一些地方志中称为“义渡”。四川万县“湖滩上义渡,乾隆初年张灿若募设。”“黄连咀、陈家坝、担子坝三处义渡,嘉庆年间陈大方、大中、杨学儒等捐设,历数十年就废。道光年间陈光烈、光党等,倡募置业,三渡复兴。”[11](卷12,《地理志•义局》)因此官渡、义渡均不收渡钱。江西“至渡钱一项,除向系官渡、义渡不取钱文者仍照旧外,其余民渡,凡内河小港准取钱一文。”[12](卷1,《渡船条规》)乾隆八年湖南也规定:“官渡渡夫不许需索钱文、米谷,民渡小船亦不许多勒渡钱。”[13](卷2,《兵律•关津》,《江河渡口无论官渡、民渡,不许冒险多载。凡遇空手过渡,每人止许取钱一文,挑负货物、行李,每人取钱二文,多索从重治罪,刊刻禁约,竖立渡口》)对民营渡船,政府限定渡价、载人量,进行管理。从目前笔者见到的史料看,广东的情况与大部分省不同。广东全省的渡船,都向乘客收钱,政府向渡户收取渡饷。乾隆时详定章程:“各府州县所属地方,设立渡船。……征收渡租谷,咨报充饷。如有应设之处,先由该管州县勘明该地方实在情形通详,候奉批准。示召年力壮健,熟识风色、水性之人,承充渡户。一面取具供结,并铺户、渡邻保结。由州县加结申府,转缴藩司详院,饬府给帖开摆。不准一人兼承数支,网收渔利,及霸埠批租,私顶私摆情弊。”[14](卷3,《户例下•税饷•各省渡饷》)有时也让附近村民摊纳,如靛行渡,“昔被豪右占踞。雍正元年,奉抚宪禁革,勒石永为官渡。其渡饷,归附近乡村摊纳。”[4](卷19,《津梁》)

在交易设施建设中,设置市场进行交易,需要征收一定的商业税,因此城镇市场多为政府设置。集市也以政府设立为主,民间捐助设立为辅。各地乡村中的集市,有部分是前代遗留下来的,也有相当部分是清代建立的,大概是先有民间自然形成的交易市场,后由地方政府承认,并对其进行管理,征收商品交易税。也有由政府强制官员捐资建立的集市,这类集市应视为政府行为。但与修建路、桥等设施不同,如果集市只占地而没有店铺等设施,也就不需要投资了,“在北方,村镇的定期市都是在道路上,或者和道路相连的广场上举行,为此特别建筑房屋,似乎都是没有的。”[15](第3卷,P.96)“北方市集各有定期,边境之人络绎趋赴,各赁坐地,陈货于左右,交易者权其值而与之。”[16](卷之1,《地舆志•集市》)

民间自行设立,或者由某人捐资购地设立的集市,被一些地方志称为“义集”、“义市”,但这些义集、义市并非全都是民间的捐助行为,也有地方政府的官方行为。③民间设立集市,有一人、一姓独自设立的,广东四会县牛皮墟,乾隆四年由“邑人龙彬业创设”。[17](编2下,《墟市》)道光年间揭阳永兴市,由“桐坑乡林姓辟建”。京溪园墟由“长滩乡陈姓辟建”。下乡市由“林姓乡人建”。[18](《实业志》6)也有一族人同共设置的,据《邹氏族谱》记载:“乾隆戊戌岁之十一月十八日始议,一唱百和,众心一齐,而十九日即起一墟,赴集如云。”“胜公子孙曾侄孙礼崇公子孙御祖”,“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但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其建造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嘉庆七年又规定,“各人自造之店屋,各人自己递纳地租交众,及小庄租钱交众。”[19]还有居民共建的,琼山县永都市,“乾隆初年由永都西堡十七村居民,购地创建。”会文新市,“道光七年坡口屯、徐家屯、圣鹿都公建”。[20](卷5,《建置志六•市》)民间设置市场要经过县、府两级政府的批准,“场市例不许轻设,如果该处为乡民贸易之要地,自应该约地方人等公同报勘”。[21](P.201)如果民间设市取利,则属违法,政府禁止这类行为。[22](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刘师恕奏,15辑,P.258~259)

货栈、铺房,基本上没有政府无偿投资建设的,地方政府作为经营者,或建铺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供民间建铺房。“查得张家口堡旧有市圈房屋,商贾贸易其中,岁征课银向供抚赏,于是檄行道臣程绍孔备查。该堡原额官房一百九间半,除披塌外,现在房一百四间半,每间岁该课银陆两,共银六百二十七两,见今催征。”[23](顺治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冯圣兆揭帖,A2,B1009)乾隆年间,巴县有租官地置铺房,缴纳地租状纸四张。某人租“官基空地,进深一丈,自置铺房,每年纳地租银陆两叁钱”余,按季缴纳。[24](P.295~296)

民间出租铺面房屋,属于经营性,如乾隆二十八年,巴县城内临江出租铺面房四十一间,租银七百三十七两五钱;通远坊出租铺面房四十四间,租银一千零二十九两九钱;洪崖坊三十间,租银六百八十八两二钱;定远坊二十八间,租银七百九十二两四钱;临江厢二十二间,租银二百五十四两一钱;定远厢九间,租银三百零六两四钱。[24](P.316~318)也有民间捐助的铺房。“齐齐哈尔官房二十间,墨尔根官房二十间,皆康熙雍正间兵力捐建,商贩僦居称便。”[25](第1帙,上,西清《黑龙江外纪》)此外,还有亭、廊等作为交易用的建筑。广东顺德县悦来墟,“康熙四十七年,里人陈德送出己地建廊。”[26](卷5,《建置略二•墟市》)乾隆初吴启贤在琼山县雷虎市,捐地“并建约亭。”[27](卷5,《建置六•市》)嘉庆七年,南海县九江“填塘建亭,摆卖丝斤。”[28](卷13,《建置略五•墟市》)。

旅店的开设,主要是民间的经营行为,捐助的情况很少见。政府对京师开设旅店的地点有严格限制,“奴才看得,九门之内地方,甚为綦重,且外紫禁地方,所关更加綦重,因天下各省之人来者甚多,于外紫禁城内外地方开下榻之店房者皆有。开店之人一心图利,不计善恶,只要见钱,即准留居,遂不辨不肖行恶之人,风气甚劣。奴才愚以为,凡人随意栖止,似属无益,且九门外关厢之地开店者甚多。内外相距又不远,若外紫禁城内外店房皆予查禁,闲荡之人、零星商贩皆令于城外店房下榻,则城内风气似可改观,且良恶之人亦不可妄加栖止。”[29](康熙五十四年五月初六日赖温奏请查禁店房以端城内之风折,P.1008)

在保安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设置巡船、巡役,保护往来行旅的安全。雍正十年,清政府命各省在“江河中流要处,一例设立巡船,官兵往来游巡。……遇有盗案,照海洋行船被劫例议处。”[2](卷632,《兵部•绿营处分例》)乾隆时期规定,商人可以雇巡役,巡役由州县管束,并添给鸟枪。“巡役工食仍照例听该商给发”。[30](《户例》乾隆17年)商人“雇募巡役,携带鸟枪”,随行保护。[31](卷200,乾隆八年九月甲午,P.571)乾隆年间,江西“赣河一带塘汛亦已设有巡船,为卫护商船。”[32](卷14,《文檄》,《禁乘危抢货檄》乾隆七年八月)湖南在沿河各属设立巡船,“大州县捐备小船四只,中小州县捐备小船二只。各派干捕二名。……水手、捕役饭工之费,令于州县自理词讼充公项内拨给。如有不敷,自行捐给。”[13](卷8,《兵律•关津》,《近河各州县设立巡船分地拨役巡缉各章程》;卷4,《兵律•关津》,《衡耒交界河路设卡拨役巡查》,《郴属河道设立卡房拨役巡查》)嘉庆四年浙江订立“酌拟兵船乘便护送商船,以免盗劫”的章程,地方政府“出示晓谕,如有商船由乍浦、宁波出口,赴温、台一带销售者,即在各海口会齐,随同定海兵船南至海门收口。再俟黄岩兵船往南巡捕,随带至温州。其有欲赴闽省者,即由温州兵船送至北关山,俟闽省舟师巡哨至彼随同前往。南来者亦候过北兵船相随同行。”[33](卷7,《臬政》,《浙省办理海口营务缉捕各条章程》;卷8,《臬政》,《缉捕章程》道光元年)道光四年,“孙玉庭等奏,酌设卡巡一折。江苏淮徐等属由桃源至邳宿一带,通京湖路,多系旷野荒郊,自应择要设卡巡防,以安行旅。”上谕“著照该督所请,(委员派兵巡防)……所有弁兵薪水等项之用,均准于骆马湖充公租息款内照数动给。”[3](卷65,道光四年二月辛酉,P.33)。巡船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强制各基层官员捐俸设置,应该看成是政府行为。巡役的雇用和保镖,主要由民间的经营。官民自愿捐助的情况很少。

航行标志由官员、民间捐资建设的较多,在一些河段,还有少量滩师、梢公营业。救生桩、救生船,多由政府出资建立,民间捐建的也有,唯独没有政府或民间建造救生船取利的情况。乾隆四十年,在长江三峡江岸,忠州刺吏甘隆滨,沉铁治滩,并在折桅滩南岸的崖璧上,凿刻了“对我来”三个大字,导引舟船过滩。[34](卷之1,《地舆志•山川》)乾隆五十六年,清政府谕令“各省州县刊刻新旧险滩名目,在两岸插立标记,俾免冒险行走,以昭慎重。”[35](卷1,《地舆志•险隘》;卷8,《政典志•救济》)早在康熙年间,长江三峡所在的归州就设立了救生船,“康熙丙辰年分巡道李会生、知州邱天英设立……每处觅水手六名。每遇覆溺全活甚多。后又添……,水手工价照给。”[35](卷8,《政典志•救济》)江西也设了救生船,“星子县康熙二十二年捐置田租,”供给水手、舵工工食,不敷“公项动支”。“雍正六年间议详,所有救生船水手、船头等工食,并添置家伙,与遇修造船只、奖赏闰银,……与南康府同知巡湖哨船水手工食,并各船所需铜锣、鸟枪、火药等项,请于解司地租银内拨给。……按年将支过银数造册报销。”乾隆时在“江湖最险之处添设救生船一十三只,其旧有船只,一并改造,于司库公项内动置。”[12](卷1,《救生船条规》后《附载工食奖赏修造等银两运用支销款项》)雍正十三年,政府谕令四川省在奉节等县,“各设救生船”。[2](卷939,《工部•船政》)同年湖南湘阴、巴陵、华容三县公款设立救生船,对所募舵工、水手,“动支三分公项银两,按季给发工食。”如果他们救出落水人,地方官就进行“捐赏”,如果不实力抢救就被处罚。[13](卷2,《兵律•关津》,《设立救生船只》)乾隆元年政府又令四川设立救生船,“以防商民意外之虞。其所需经费准于正项内报销。务令该地方官实力奉行,毋得草率塞责。”[31](卷30,乾隆元年十一月丙申,P.617)四年谕令南方各省设立救生船,“南方号称水乡,长江大湖,洪涛巨浸,每遇风浪骤发,人力难施,向有设立救生船之处,每年颇多救济。但恐经费不足,则为数无多,而稽查未周,则为善不力。”并“永远遵行”。[31](卷90,乾隆四年四月乙酉,P.391)北方山西河津县禹门渡、陕西韩城紫阳两县、甘肃的一些县也都设立了救生船。[2](卷939,《工部•船政》)

总之,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是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建设的。以下的实例说明了这一点。四川忠州神溪渡,在州城西南岸,为州与外部联系的大道。“神溪渡乃一郡之通津也。向有渡船,悉民间私置,各占日期,既需索行人于当下,复指派升斗于秋成。且或去或来,任其自便,渡者苦于守候,非一日矣。”“渡船皆系附近居民造设,以博蝇头,重载多装,不能早晚时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人们响应刺史的号召,捐资建立义渡。“南北两岸各泊船一只,每船用夫一名,常川守候。当令其丰衣足食,得专司其事。”渡船与渡夫的经费来源,用共同捐资的二百千钱买田,每年租谷九石来支付;另一方面州政府“又拨花林驿官基一所,每年有课银四两二钱。查废寺田地两分,每年租谷七石,共收租谷十六石,课银四两二钱,以此分给两岸渡夫。”义渡建立之后,州政府认识到,“尚如概禁民间小船,则义渡居奇,亦必肆行勒索。是未收其利而转受其害。”于是规定管理章程:“令义渡停泊两岸,往来渡者不得过八人,载一牛马,即减去二人,不许分文需索,亦不许拥挤迟延。或此船装载不了,暂候彼船再渡,以防不虞之虑。”对民间经营性小渡船,并不禁止,但规定:“止许每人索钱一文,每船载人二、三。如小船多索,许义渡扭禀,义渡违禁亦许小船告官,立法无弊,可垂永远。”[34](卷之1,《舆地志•山川》,《张凤诰神溪渡义田记》乾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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