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的税收核算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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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核算的角度来看,非货币性交易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进行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在进行核算时,入账价值的确定和相关税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企业会计准则仅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对其会计核算进行了规定,而相关税费的规定与计算则涉及较少。仅就税法来看,各种法规也大多散见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章目中,因此在计算相关税费时,实际操作者往往觉得过于繁琐。笔者试从税收核算的角度探讨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税费计算与处理问题。

一、非货币性交易税收核算的重要性

1.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交易都是货币性交易,此种交易涉及的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各项成本费用的金额是确定的,无须通过进一步的复杂计算;而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实际成本的确定,则要复杂得多,尤其在涉及补价和不同类多项资产交换时,需要计算各种税费,并确认和计算换出资产的损益。因此,加强非货币性交易税收核算,对正确计算并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各项成本费用,正确并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2.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税费征收。由于非货币性交易这种方式灵活多变,并且税务机关对该交易过程的监督困难,交易中发生的各种涉税行为及税费的计算,单靠税务机关来完成,成本很大,需要企业的有力配合。但企业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避税、逃税行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加上近几年来国有资产兼并重组力度加大,各种形式的资产置换、股权交易等非货币性交易层出不穷,如果不加大非货币性交易的税务监控,不仅会造成税费损失,还可能给有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以可乘之机。所以,税务机关应从税务工作的角度对非货币性交易税收核算予以重视。

二、非货币性交易税收核算的原则

1.有利于会计核算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中的税收核算就是计算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各种税费,而这些税费是由交易双方支付的,需要在会计核算中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有涉及补价和未涉及补价两种情况,在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其计算方法和程序是不一样的。因此,非货币性交易税收核算应本着有利于会计核算原则,注重收入、成本和费用金额的确认,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可操作性原则。非货币性交易因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加之交易的类型复杂多样,交易行为涉及的税种、税率、税额计算的方式又各不相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会计和税法两方面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困难很大。因此,税务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会计准则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与税法衔接起来,并给出操作指南,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3.周密性原则。非货币性交易是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的交易,其行为多样,具有较大的可操纵性。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国有资产兼并重组,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非货币性交易广泛存在,其交易方式也日趋复杂和灵活多变,除公开的交易外,还有企业间的秘密协定。因此,从加强税收核算的角度看,有必要对非货币性交易的税收核算进行周密考虑,做到既不加重企业负担,又不让企业钻税收的漏洞;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和会计人员操作,又不加大核算、征收人员的工作量;既考虑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非货币性交易行为,又可预见到将来的各种变化。

三、非货币性交易税收核算实务操作

在税收核算中,是否涉及补价并不影响税种及税率的选择。因此,本文对补价不作讨论,仅从交易行为本身对其进行探讨。

1.同类资产非货币性交易的税收核算。同类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指存货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短期投资交易等。存货交易涉及的是增值税,有关增值税应分别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计税时,交易双方应作购销业务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按规定核算销货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交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且有关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无形资产交易涉及的是营业税,在计税时,首先应当确定的是营业额,即转让无形资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这里应将补价计算在内,然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营业税额。在短期投资交易中,由于其涉及的是双方债券的交换,因此不发生(除印花税外)较为复杂的增值税、营业税等。

2.不同类单项资产非货币性交易的税收核算。不同类单项资产非货币性交易的税收核算较同类资产非货币性交易的税收核算复杂,它所涉税种增多、计算程序复杂。以存货与固定资产交易为例:对于换出存货的一方来说,不仅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还要根据交易情况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成本;换入存货的一方也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还要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固定资产的相关成本。在存货与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中,不仅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在计算营业税时,还应把补价金额计算在内。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乙公司生产用车床交换,甲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5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生产用车床的账面原价为500万元,已提折旧为5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420万元,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车床搬运费1.2万元。乙公司另支付3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换入的车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获得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分析:①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很容易知道此项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甲公司收到补价:收到的补价3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50万元=6.67%<25%。乙公司支付补价:支付的补价30万元÷(支付的补价3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20万元)=6.67%<25%。

②甲公司换出无形资产,应计算营业税,换出资产计税价格450万元×税率5%=22.5万元;换入固定资产为动产,不发生应税行为,不计算税额。

③乙公司换出固定资产为动产,且为税法规定中不征收增值税物品,故不计算税额;换入无形资产,其纳税义务在转让方,故也不计算税额。

3.不同类多项资产非货币性交易的税收核算。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即企业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另一企业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或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或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另一企业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此种情形虽最为复杂,但也只是税种增多、计算复杂一些罢了,所涉及的税种、税率在前文均已讲到。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较大调整,以生产用设备、原材料等与乙公司的生产用设备、专利权和库存商品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已提折旧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乙公司生产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700万元,已提折旧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32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换入的乙公司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换入的乙公司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乙公司换入的甲公司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换入的甲公司的原材料作为存货核算。

分析:①此项交易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资产交换属于不涉及补价的多项资产的交换。甲公司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500万元(800-500+200),公允价值合计为620万元(400+220);乙公司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540万元(700-400+180+60),公允价值合计为620万元(320+220+80)。

②甲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存货中,只有存货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7.4万元(220×17%);换入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其中存货需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17%)。因此,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23.8万元(37.4-13.6)。

③乙公司换出的存货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6万元(80×17%),换出的无形资产需计算营业税为11万元(220×5%);换入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4万元(220×17%)。因此,乙公司需缴纳的增值税额为23.8万元(37.4-13.6)(增值税额为负值,可转入下期予以抵扣);营业税额为11万元。

从以上的例题不难看出,不论是多么复杂的非货币性交易,只要分清交易双方交换资产的类型,就可以很容易确定该类资产交易是否涉税以及涉及哪些税种,然后根据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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