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理论研究应该突破“姓社姓资”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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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理论界异常活跃,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的争论,争论令人眼花缭乱,甚至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对此,笔者也想谈点自己的看法。

两派的争论虽涉及两大理论的方方面面,但不难看出,最根本的分歧在财政理论是非的评判标准上。

在纪念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大讨论20周年的今天,我们不妨重温一下真理标准的含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检验真理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践。判断一种理论是否正确,其标准只能是在实践中是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的争论实质上是财政理论“姓社姓资”的争论。在争论中,盛气凌人的一方当属“国家分配论”。他们认为,中国之所以不能搞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来源于西方,产生于资本主义制度,依据于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国家契约说,是地地道道服务于资产阶级的财政。而“国家分配论”是我国长期研究和总结出来符合我国实际的财政理论,它揭示了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阐述了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是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服务的,从而使财政科学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国家实现其职能这一坚实基础之中(注:叶子荣:《“公共财政”辨析》,《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显而易见,持“国家分配论”者们已将“公共财政”定位于姓“资”、“国家分配论”定位于姓“社”。结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国家分配论”,坚持“国家分配论”。暂且不论两派理论的具体内容正确与否,首先在评判标准问题上,财政理论界仍然盛行“姓社姓资”的标准,似乎与改革20年的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理论发展,尤其是经过思想大解放的90年代末,即将进入21世纪不合拍,给人的感觉似乎财政理论发展滞后于经济理论的发展,财政理论界似乎比经济理论界更保守一些,束缚的东西更多一些,可见,解放思想对财政理论的发展尤为重要。理论上的学派之争、观点不同,非常正常,只有争论,才能使真理形成,才能促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但这种争论应是一种学术上的争论和探讨,不应简单用政治上的“姓社姓资”作为评价标准,更不能在争论中打棒子、戴帽子。

“国家分配论”反对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财政理论的阶级性,对此笔者的看法如下:

第一,财政本身不具有阶级性,只具有阶级辩护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阶级性意指国家、政党等社会事物的一种本性,实质上表现为不同阶级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带有对抗的性质。而阶级辩护性是指社会事物对为之服务的主体利益的服务性和维护性。财政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一个手段,其为之服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具有阶级性,而财政只具有为国家的阶级性服务和维护的属性,财政的这种阶级辩护性可以因阶级的不同而不同,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在这里,财政与计划的性质一样,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实质上就是政府在实现资源配置职能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实际上是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计划同样是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手段,它同样表现为国家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有阶级辩护性,但它自身无阶级性,与社会制度无关。财政作为一种手段,与计划一样,自身无阶级性,只有阶级辩护性,它可以为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家服务,也可以维护不同阶级的利益。

公共财政由于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我所用,不仅不会削弱无产阶级政权的统治,反而会更好地维护无产阶级政权,更好地为无产阶级服务。因为:首先,公共财政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财政职能的正确界定,使国家和财政从原来什么都管、大包大揽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管好自己应该管的事务,特别是政权的稳定与维护,宏观经济的调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公共产品的提供,从而为微观经济主体的高效率运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公共财政为财政体制改革提供比较科学的理论依据,即按公共产品受益区域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这有利于划分各级政府职责和收支范围,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的合理划分。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若干地区共同受惠的公共产品由有关地区的政府联合提供。最后,公共财政理论重视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并提出计量和评价公共服务效益的思路和方法,这对提高财政支出效益是有意义的。

反之,“国家分配论”强调大分配职能,财政既要管全社会的生产成果的分配,又要管全社会生产要素的分配,结果,国家什么都管,财政负担过重,最终什么都管不好。当前,改革的最大难点是政企分不开,国企活不起来,追溯根源,政府职能不清,导致财政职能不清。改革伴随两个比重的不断下降,财政已不堪负重。财力不足,直接影响政府宏观调控力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欠缺,无法很好地解决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和出路问题,这又直接影响政权的稳定。可见,“国家分配论”虽自标榜为“姓社”,但坚持“国家分配论”,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不利于政企的彻底分开,不利于政府与财政职能的合理界定,进而不利于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加强,最终不利于无产阶级政权的稳定,这样的“国家分配论”难道还不应该让位于“公共财政”吗?

第二,财政的区别不取决于社会制度的区别,而取决于不同的经济发展形态。因为经济形态不同,所构建的经济体制不同,从而使国家经济职能所承担的任务和作用不同,最终财政的职能也必然不同。如产品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它们各自所要求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截然不同,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在这两种体制下也必然不同,财政的职能也不可能相同。相反,相同的经济形态内,不管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其经济体制是相同的,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和财政的职能应该是相同的。今天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的取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调节作用,市场在利用价格信息的个人逐利行为来达到社会经济的高效率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自利行为和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使市场产生了垄断、外溢性、公共产品、失业、通货膨胀、经济失衡、贫富悬殊等市场失效的现象,这些都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经济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采取何种社会制度,单纯由市场调节或单纯由政府调节经济都行不通,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是最佳选择。为了保证经济的高效率,客观上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调节作用,政府只应在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社会期望结果的地方(即市场失灵区域)发挥作用,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经济发展中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实践中升华的真理,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为此,我们为什么非要给公共财政冠以一个“资”的帽子,并以此排斥它呢?

第三,我认为公共财政是科学的、合理的,可以为我所用,还因为公共财政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职能。更进一步讲,公共财政依据实证性知识演绎出来的衡量资源配置效率的标准来评判市场实现的配置结果的优劣,进而阐明政府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如何做的问题。这对于构建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财政,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而“国家分配论”的最要命的缺陷就在于它没有一个衡量资源配置的标准,没有一套系统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国家关系的概念体系。这样,便无法确定财政分配活动的力度和范围,这难免不引起财政职能的混乱,从而给财政体制的改革特别是财政支出的界定带来困惑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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