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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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减轻纳税人总体税负的目的。它充分利用了税法中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税务筹划有助于国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助于国家实现立法意图,还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在西方许多国家,税务筹划就如同节水、节电、节气一样普遍,但在我国则刚刚起步。本文拟以高校教师为例,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对如何进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

从高校教师的收入构成情况及投资情况来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工资收入的筹划

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项目。虽然工薪收入是固定的,但根据2005年12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仍旧采用免税政策。因此,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高校在职工工资中应单独列明免税的津贴、补贴。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明确了只有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才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各高校应按国家规定的最高缴费比例进行扣缴,并将扣除的“三险一金”,也应在工资单中标注。

二、课酬津贴的筹划

课酬津贴主要包括课时津贴和指导的津贴。目前,高校财务部门一般采用在实际授课的当月将课时费一并计入当月工薪进行发放。但高校所开设的课程往往比较集中,如集中在3至4个月完成,而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则集中在8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月~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等因素,使教师的收入在某些月份过于集中。根据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调整办法,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教师当月收入越高,其适用的工薪税率也越高,因而教师的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采用将课酬津贴平均到每个月的做法对纳税人更为有利。具体来说,可将上半年的课酬津贴除以6,下半年的课酬津贴除以5(因为下半年的最后一个月根据国家政策要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个人纳税问题。

例如,某教师的月薪(扣除四金)后是1800元,某学期承担的课时量是120学时,在3月~5月这三个月内完成。假定每学时的课酬津贴为50元,且该教师这几个月没有其他收入。如果采用按实际授课的当月将课时费一并计入当月工薪进行发放,则该教师2月~7月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45{(1800-1600)×5%×3+[(1800+2000-1600)×15%-125]×3}元;如果将该教师的课时津贴在2月~7月平均发放,则该教师2月~7月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70{[(1800+1000-1600)×10%-25]×6}元;显然,进行税务筹划后,要少缴个人所得税75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规定,如果集中发放的金额越大,则个人纳税将越多。

三、科研津贴的筹划

目前,不少高校将科研津贴(根据科研成果的级别、获奖情况等)集中在上半年的5月份发放,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这显然对纳税人不利。而且,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仅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如发表文章需要缴纳的版面费等)。因此,为了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并减轻其税负,应将科研奖励分月发放(原理同课酬津贴的发放),同时允许教师用书籍费或版面费来冲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为:(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述两计算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需要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商数加以确定。在此,假设某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刚好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处于工薪税率级距临近点附近时,将会出现奖金多反而收入少的现象。

例如,某教师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2375元。而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1元,则其应纳税额为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即是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这是各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否则,将会大大伤及教师的利益。

五、奖金福利化的筹划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是当月收入(包括工薪及各种奖金)在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后超过1600元的,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各高校在发放奖金的过程中,可充分运用奖金福利化来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不减少教师的所得利益(只是利益形式的变化),其税负则有所减轻,而且学校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有所增加。具体办法包括:(1)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奖金则可以因此而少发。(2)提供福利设施。包括提供免费家具及办公用品,如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时要注意应将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让学校教职工仅拥有其使用权。(3)为教职工成立教育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接受继续教育的需要。(4)尽力为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学校在集资建房时可以适当进行补贴。(5)提供交通和通讯便利。包括开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及通讯费用等。

此外,还可鼓励教职工积极进行教育储蓄、购买国债、购买保险等多种投资活动,这些方式都将有利于降低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

总之,高校是一个引领时代潮流的地方,其积极为教职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将会在全社会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这于国于民上都是有利的,绝不可以小觑而不为之。但各高校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各财务部门一定要十分熟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用尽、用全个人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并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尽可能地根据纳税人的意愿选择税务筹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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