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合并” 合理选用会计政策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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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法税率由33%降为25%,且离实施时间不到1年,新法的颁布必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产生影响,作为财务人员应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具有敏感性与前瞻性,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即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表现在会计政策选择及会计核算方面应把握尽量延后收入,同时将计提及摊销的费用提前,以达到少缴或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一、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有多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确认时间不同,纳税期限也就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代销以收到代销清单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预收款销售待货物交付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延缓纳税。

二、建造合同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收入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若建造合同的能可靠计量,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第二,若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对合同成本能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当期作为费用处理,对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因此,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按实际能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为佳。一是分期确认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可获得延缓纳税利益;二是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三是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此法,不仅可享受延缓纳税,还可享受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且开工前就已存在,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至于完工百分比法中关键的完工进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有不同的确认方法;可以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扣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成合同工作测量等方法确认。因此,控制和确认完工进度,也就给合理确认收入提供了弹性空间。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从而对企业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特别是新办企业,应当慎之又慎,长短期利益兼顾,同时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四、折旧方法的选择。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因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因此,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税收挡板”的作用。但是,税法规定,大多数行业和企业,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税法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及其固定资产作了严格限制。第一,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估计越少,对企业节税越有利,但残值必须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情况特殊的,企业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更多的残值比例。第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越短,折旧额越大,成本相对较大,资金回收快,计税依据相对较小,对企业节税来说相对有利,一般来说,在比例税率下,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然后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对非正常损失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批财务损失。二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的,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可选择一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可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5年),三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六、无形资产的摊销节税策略,现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投资,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最好就在l0年内摊销完毕对企业节税较为有利。

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但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通过投资额的控制,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被投资企业先亏损后盈利,则宜选用权益法。尽管两种方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从而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对所得税的影响较大,筹划实现的主要途径是缩小税基和递延纳税。此外,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还表现在坏账损失的核销方法选择、债券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外币报表折算等方面,都值得很好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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