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有利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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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两法合并”后,我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取消,但会改进和调整,使其进一步合理化。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过多,普惠性倾向突出而实际规则紊乱;二是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过多冲淡了产业性目标;三是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妨害内资企业竞争力;四是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减免为主,容易受限和扭曲。

●优惠政策调整的出发点是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提高规范性与透明度。

●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上将有助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其依据,一是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二是没有税收饶让,外资并没有真正享受到我们给予的政策优惠;三是“两法合并”后的新所得税制对外资仍有吸引力;四是流转税的平稳并轨实践证明政策调整得当不会影响外资进入。

●目前是推出“两法合并”改革的最好时机,应与增值税改革联动,尽快推出“两法合并”改革,既可以节约改革成本,又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下一步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其中,“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是重要任务之一。为此,有关方面拟定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方案(以下简称“两法合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来看,多数人都对“两法合并”给予积极的肯定,并希望能尽快实施,但也有人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影响吸引外资。本文就此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两法合并”后,我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取消,但将合理化

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也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各国为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而纷纷采取的策略。为了吸引其他国家(地区)的经济资源流入本国(地区),近20年来,各国先后调整法律制度,实施特别政策,而给予税收优惠即是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应对措施。从1986年到2000年,26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降了9个百分点,由41%下降到32%,而美国则下降了11个百分点,由46%降到35%.如果将地方税率也考虑进去的话,那么从1996年到2002年,3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调了6个百分点,由37.6%下降到31.4%,而同期美国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一直维持在40%没有变化。我国周边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也将其公司所得税率降到了28%-35%之间(OECD,2001)。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我国不会也不可能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因此,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吸引外资政策的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两法合并”改革方案继续肯定了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并积极考虑其合理化,作了相应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那种认为“两法合并”改革将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

二、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进行改进和调整

继续对外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对现行的优惠政策原封不动地全部保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既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更要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已实行了25年,社会经济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经济发展因保持持续而快速的增长而受到世界的瞩目,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根本性的改善,中国在国际经济、政治中的话语权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国际经济政治发展的新动向,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既包括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也包括对内资优惠政策的调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还是履行入世承诺的必要举动。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现行优惠政策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陆续制定实施的,主要的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主要的优惠对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利用“三废”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林牧渔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及社会福利企业等;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各类开发区、各类开放城市、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老少边穷地区等。其中对外资的优惠幅度大,期限长,在整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具有特殊地位。上述优惠政策在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不容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税收优惠过多,普惠性倾向突出而实际规则紊乱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解决企业在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国家不断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至优惠政策的范围越来越宽,数量越来越多。时至今日,谁也说不清企业所得税到底有多少优惠政策,仅中央出台的优惠政策就高达100多项。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2002年我国全国税收(不含关税和农业税)的减免额为901亿元,其中涉外企业的减免额为357亿元(周华伟等,2003)。当多数企业都能享受或多或少的优惠时,优惠政策便成为一种“普惠制”,而在“普惠制”下,企业名义上处在了同一起跑线上,等于大家都没有优惠,实际上则运用不规范形式争取五花八门的“吃偏饭”的优惠,“潜规则”盛行。结果,国家支付了高昂的财政代价,却未收到税收优惠预期的政策效应。而且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不仅肢解了税法,对税制造成了严重的侵蚀,而且还会扭曲人们的思想认识,形成“要改革和发展,首先要靠争税收优惠”的倾向。

2.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过多冲淡了产业性目标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分别根据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吸引外资政策、进出口政策和社会政策等来制定的。由于政策目标之间缺乏系统筹划,决策的多元化往往导致政策目标的多重化,造成过渡性、临时性和特定性的优惠大量存在,很难保证制度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甚至会引发政策目标间的相互冲突,造成优惠政策效率的降低。正如世界银行专家韦特?P?甘地等人所指出的:“税收优惠在实现所有目标时,并非同等有效”,“一般说来,当税收优惠所包含的目标非常广泛时,税收优惠政策将不会有效”(许建国等,1993),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区域性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的优惠政策过多,不但冲淡了产业性政策目标,甚至可能与产业性政策目标相背离。例如,当产业调整目标与就业目标交织在一起时,一些限制性产业就很难关停并转。

3.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安排不当,妨害内资企业竞争力

从企业所得税优惠来看,存在着内外资企业、行业、地区、规模类型等多种差别。其中,以内外资优惠政策的差别最大。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采取全面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国家之一,优惠之多,范围之广,鲜有国家能比。对外资给予“超国民待遇”,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必要的,到如今也不违反WTO的有关规定,但其负面影响却日渐显现:一是严重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在竞争性生产领域,内资企业从一开始就处于下风。而我国的经济建设从根本上说还是依靠众多的内资企业,如果作为主力军的内资企业的发展受阻,绝对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战略安全。二是外资享受的优惠政策是通过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设立而取得的,而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又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从而形成东部地区对外资的“超捕捞”或“超吸收”现象(徐菁,2000),加大了中西部地区引进外资的难度,扩大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三是“两免三减”的优惠方式更多吸引的是中短期外资项目,虽然在当期实现了外资流入,但从长远看却潜伏着未来外资流出的问题,未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四是优惠政策设计不当导致外资的结构不尽合理。不同性质的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反应是不同的,有的偏好降低成本的激励措施,有的喜欢资产处理的激励办法,有的则更关注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而现行的优惠政策更多的是刺激引资的规模,而对外资的结构缺乏引导力,造成引进的外资中,中小型企业较多、国际大财团、跨国公司较少;亚洲国家及港澳台的投资居多,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相对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较多,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农业、交通业等投入较少,甚至有些外国公司把环境污染重、影响员工身体安全、资源高消耗的产业转移到我国(郭永芳,2000)。五是税收优惠的政策效益不甚理想。我国以牺牲租金和税收为代价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但外资的财务效益不如内资企业,比如2001年外资工业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所交增值税为3.37元,而同期国内工业企业则为4.64元。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关联交易多,常使用内部转让定价手段避税。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的避税高达300亿元以上(于保平,2003)。六是全面优惠政策导致了外资的鱼目混珠。外资并非铁板一块,也是良莠不齐的。我们引进的目标是具有高科技和先进技术的外资,但在全面优惠的政策下,不仅技术平平的外资大量涌入,而且“假外资”成为中国特有的现象,它们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对内资产生“挤出效应”,加剧了内资企业的人才流失和下岗失业。

4.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减免为主,容易受限和扭曲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是采取直接优惠方式,基本上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这样一种事后利益的减免,较少采取国外普遍通行的间接优惠方式,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等减少税基的事前利益上的优惠。税收优惠方式的单一,一方面使得优惠的规模往往受制于政府财力的多少,使需要优惠的企业不能及时得到政策上的支持,削弱了税收优惠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许多直接优惠措施还易于被纳税人利用来进行偷逃避税,这样就扭曲了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

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不仅不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税制本身完善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吸引高端资本进入的需要。

三、优惠政策调整的出发点是以合理的“特惠制”取代紊乱的“普惠制”,提高规范性与透明度

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就在于以政策的差别来“人为”地改善受惠者的条件,增强它的竞争能力,从而起到鼓励扶持的作用。显然,受惠面越窄,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就越大,反之,受惠面越宽,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就越弱。此番“两法合并”改革对优惠政策的调整,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即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泛泛地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明确倾斜的产业或企业(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并且优惠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很明显,特惠制更有利于吸引新兴产业和高端技术的外资进入我国,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

税收优惠政策之所以要进行这种调整,是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资本融合速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非常普遍。同时,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使我国经济成份趋于多元化和企业资本“混合化”,客观上要求制订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对不同的经济成份应一视同仁。在此情况下,必须打破现行以经济类型为基础建立的税收优惠制度,制定规范、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其执行效果会大打折扣并将难以继续实施。

其次,从国际上看,各国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普遍强调刺激投资、扩大出口、鼓励科技开发、支持农业和基础产业,以及促进区域开发和扩大社会就业等。在税收优惠方式上则具有不同特点,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定期减免、优惠税率等简单的直接优惠方法,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提高扣除标准等间接优惠办法。上述两种税收优惠方式各有利弊,直接减免税短期效果较好,政策优惠易于计算,适合区域经济开发的要求;间接减免税长期效果好,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可以体现国家产业政策,适合全国性推开。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已从重点区域率先发展向不同地区全面发展推进,因此,我国税收优惠也应从直接方式为主转到以间接方式为主上来。

第三,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都被赋予实施一些特殊政策。但是,不论是初期还是现在,这些特殊区域都不仅仅只是特在税收优惠上,在外资的准入、管理机构的设置、政府管理的方式、人才的引入和流动等等政策方面,特区都享有一定的特殊权限,以便率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与其说特区是特在税收优惠上,不如说是特在其灵活的机制、高效率的管理上,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比较完善、市场机制已经发挥基础作用的现阶段,特区税收优惠的作用已经大为减弱,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取消特区在税收方面的特殊政策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相信没有了特殊的税收优惠,特区依然可以保持其繁荣发展的局面,在新时期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经济特区。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得出几点结论:一是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工作思路,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们应当在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着力创造一个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二是当前国际资本流动出现了新的特点,跨国并购投资已成为全球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吸引外资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变化,更多地鼓励外商投资参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三是国外大公司到中国投资,更多的是一种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吸引他们投资的主要因素是国内广阔的市场前景、高素质及低成本的人力资源等,而不仅仅是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当前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部分外商投资投向一般加工工业,既造成了重复建设,加剧了国内市场竞争,又影响到外商投资的经济效益;五是经济特区的市场机制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转,税收优惠不应成为特区的主要政策手段;六是对重组改造成功的国有企业应该“断奶”,不应再通过税收优惠对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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