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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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企业年金应该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免税、减税和延税等税收优惠方式可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年金的大力发展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应具有积极作用;企业年金的大力发展可增进企业员工的福利,增强企业员工人力资本的安全性和竞争力;企业年金的大力发展还能增强资本市场资金的供给能力和运行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产品创新;企业年金的大力发展还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的流动性过剩问题。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税收政策

企业年金,一般又称职业年金计划或者私人养老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行参加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各国政府在对企业年金计划征税时通常要面临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当企业雇主为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时,是否允许其将这笔缴费支出打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从而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雇员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对其是否征收所得税。(3)当退休雇员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他们的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经营的三个阶段,有三个可征税点。根据对三个可征税点是否征税的差异,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大体上存在八种可能的组合,如果我们用E(Exempting)表示免税,用T(Taxing)表示征税,即为EEE、EET、ETE、TEE、ETF、TET、TYE、TIT。

企业年金税收中最常见的是EET征税模式,即允许缴费在税前列支,允许投资收入的税收豁免,但对支付给雇员的养老金利益征税。而实行养老金税收优惠的原因是,它鼓励为退休而储蓄,因为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家庭会储蓄太少。对储蓄不足的解释理由主要是:一些家庭可能缺乏远见,无法完全预见将来的需要,或者他们可能缺乏为将来的需要而储蓄的自觉性。以下具体分析西方国家在企业年金计划方面的税收实践。

一、西方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实践

(一)美国

美国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和控制主要依据两部重要的联邦法规《税收法》(TheInternalRevenueCode)和《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RetirementIncomeSecurityActof1974)(以下简称《保障法》)。由于《税收法》和《保障法》都属于联邦法规,因此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基本上不受州级政府的管辖。《税收法》要求美国税务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对企业年金计划税优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稽查,而《保障法》对企业年金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满足的各种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在美国,养老金计划必须满足税务局的要求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为了符合税收优惠要求,一个计划必须满足最低的标准,包括参与率、保留退休金的权益、对低收入者的无歧视等。如果计划不满足这些标准,雇主的缴费额度必须列入雇员的应税收入才可以允许雇主税前列支。

归纳起来,美国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特点:

1.缴费阶段。雇主在规定的限度内(通常为工资的15%),为企业年金计划所缴纳的分担额视为经营费用,可以从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不计入雇员当期个人应纳税收入所得。而雇员的缴费部分只需缴纳社会保障工资税,雇员可以将其工资的一部分通过雇主纳入到企业年金计划之中,从而使纳入的金额从该雇员的当期应税收入中扣减,以降低其个人收入所得税,达到延税的目的。但是,考虑到政府的税收损失和高收入雇员的税收偏爱问题,政府会设置一个最大可允许税前列支的缴费额度。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个缴费确定型计划(DC计划),年限额是25%的薪酬或者30000美元中的较小者。而受益确定型计划(DB计划)则可以借助一些精算假设防止该计划获得不合理的较大税前列支。

2.投资阶段。不论雇主缴费额还是雇员缴费额,他们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交所得税。

3.领取阶段。退休时养老金的一次性给付在税收上已经被赋予了特殊的收入平均规定,而对于养老金的年金给付需要交纳联邦和州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无需交纳社会保障工资税。另外,《税收法》还对退休金的领取时间作了严格规定。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采取的是EET征税模式,即在缴费和收益环节免税,在养老金的领取环节上征税。这种模式首要的一点是政府要放弃一部分即期的税收,以使得企业和个人在加入退休金计划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优惠税收和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根据美国员工福利研究院(EBRI)的统计分析,美国近年来企业年金部分(主要包括受益确定型的雇主计划和缴费确定型的401k计划)的税式支出和总税式支出状况如表1所示。

经过测算可以看出,企业年金部分的税式支出占总税收支出的比重很大,而且基本保持在35%—39%之间,这说明美国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视程度很高,不仅通过大力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而且还保持了其政策的稳定性。如1984年401k计划覆盖劳动力人口754万,累计资产价值917.5亿美元。而到2005年底,401k计划覆盖劳动力人口达4700万,为20年前的6倍多,累计资产价值达到2.4万亿美元。

(二)英国

在英国,雇主缴费可以作为经营成本从利润所得中扣除;而雇员缴费也可以享受一定税收优惠,但是受到部分限制。通常情况下,受益确定型计划中雇员按工资收入15%缴费可享受税收优惠,而在2001年后的缴费确定型计划中,雇员享有的税收优惠类似于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相关税收规定,具体见表2。在个人养老金计划下,其最大免税缴费额度是同年龄一起增长的,而这一政策的理念是:年长的雇员会更多意识到他们对退休金的需要,所以可能会更主动地去为他们的退休储蓄。而在美国和其它国家,这个数量并不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

雇员和雇主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投资收入和已实现资本利得,包括红利、资本增值、期货期权的收入,免缴资本利得税。但如果已实现资本利得是养老基金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过度交易获得的,不免资本利得税。

在英国,企业年金通常按月汇入领取者的银行账户,并作为个人收入所得而纳税。但是税务部门允许将受益确定型计划或缴费确定型计划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转为免税的一次性支付,只要数额不超过其最后工资收入的3/80乘以服务年限(最高为40年)。因此,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时间越短,所享有的一次性支付的免税额就越小。在英国,几乎所有的退休雇员都会选择这一限额的一次性支付待遇。

(三)日本

日本的企业年金是企业对雇员劳动的补偿,是对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补充,是由企业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制定的优税待遇退休金制度。如果企业年金计划符合《法人税收法》的规定,得到税务局的认可后,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全额进入成本,投资收益也可以列入免税科目。

在日本,绝大多数的企业年金基金计划都有一次性给付选择,而更多的人会选择这种方式而不是年金给付方式,就是因为它有税收优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将他们的一次性给付在一定的金额内税前列支。税前列支的金额随着雇员的工作年限而增长。一旦工作年限超过20年,其增长的速度就会更快。

至于年金给付方式,企业年金基金计划支付的年金给付和社会保障计划享有相同的税收。对于一个65岁以下已婚的养老金领取者,免税的最大金额是每年175万日元。对于65岁及以上、配偶为70岁及以上的养老金领取者,免税的最大年金额是305万日元(详见表3)。

(四)其他国家

以上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企业年金税收处理作了简要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均针对企业年金积累的三个阶段实施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国在企业年金或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制度构建中,采用最多的税制是:允许雇主或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及其税收制度现状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最早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历了补充企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试行阶段。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劳动法》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它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同时明确了企业年金应采取个人账户方式,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2004年1月6日和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颁布了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做出规定。2005年初又陆续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标志着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制度基本形成。2005年8月初,29家金融机构首批获得37个企业年金管理资格,意味着中国企业年金保险进入到具体实施阶段。

然而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企业年金并未像外界所期待的那样得到快速膨胀性的发展,相反,其积累的基金数额非常有限。究其原因,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位是制约企业年金大力发展的最大瓶颈。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增加迅速,政府已具备了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年金发展的财政实力。

相比较而言,当前我国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与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别。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国大部分地区和行业,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条件地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见表4)。其中江苏和湖北省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企业可以把上年度职32212资总额的12.5%在税前列支,而其他省市的这一比例大多为4%左右。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全国统一的、完整的、涉及企业年金三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缺失的,而且我国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但可喜的是,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起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经验,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

就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应该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减、免、延等税收优惠方式可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人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此重视,究其原因,一是它能够切实有效地鼓励和刺激年金的积累,二是其实施还能产生其他一系列重大宏观经济效应。

首先,从表面上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国家财政的即期收入,但实际上,随着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应具有积极作用。因为各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普遍存在严重赤字,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的,如果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大力发展,那么它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品,就能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压力。企业年金的发展还能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替代率,进而对完善养老的整个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从经济学上分析,税惠政策的实施能够鼓励和刺激企业投资员工福利项目,增强其人力资本的安全性和竞争力。同时,它还能够引导个人一生的合理理财和风险管理,达到储蓄行为和消费行为的最优化,有利于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

此外,企业年金基金的不断积累和市场化运营,必将为资本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长期资金来源,从而增强资本市场资金供给能力和运行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产品创新。同时,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的强制性储蓄,属于非流动性资产,通过它的不断积累可以将一部分银行存款和现金引入资本市场,减少银行超额信贷和个人短期消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流动性剩余问题,并通过货币乘数作用的放大,最终会对中长期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

正因为此,我们极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首先,应该明确作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基数的是基本工资而不包括奖金与福利,在此基础上,对于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应在4%的基础上有大幅度增加;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方法,即个人可以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前收入中缴费。其次,考虑到实际征收过程中的复杂性与不可控性,对于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适当给予减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年金的积累,而且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最后,在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可分为一次性支付与年金支付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征税。

当然,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中,还有两个问题必须给与充分关注和考虑:一方面,综合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另一方面,防范税收漏洞的扩大。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在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大税收的执法力度,制定并完善反偷税和漏税的有关规定,有效防范企业或个人的借机“洗钱”行为,以保证企业年金计划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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