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是税务代理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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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有选择的运作,以达到节税的策划。它根本不同于避税,更不是逃税和偷税,而是高水平掌握和适用税收政策的表现,是一般代理报税、代办登记、换证等这种普通服务之上更高层次的服务。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已越来越多,其发展变化也越来越深化。出现了为自身的发展、壮大而进行合并、分立、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业务。国家有关部门为适应要求,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在涉税方面,如何正确地适用税收政策,或协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是此类企业最迫切的一个课题。

例如对企业对外投资如何入帐这一具体问题,操作起来就头绪纷繁。《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在陆续发布的一些具体准则中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并规定,本(具体)准则自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而税务部门于1994年针对“……在我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印发了(94)财税字083号文。规定: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997年,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并宣布:“有关税务机关就以前年度事项做出的税务处理与本规定有不同的,应自1997年度起按本规定进行调整”。其中关于“分立的税务处理……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1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调整方法有两种,1.按实逐年调整。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综合调整……平均分十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应当说71号文件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还是较为清晰的。可惜它对投资的母体企业如何作业没有交代。

1998年,就在关于投资的具体准则出台,并要求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不久,财政部又印发了财会字[1998]66号文,考虑到税务要求,修改为:“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人‘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记入‘资产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时”如清理。转让、出售等,再作实质性处置。也就是说,这时收入已实现,将应纳税款解缴入库。这里回头再补充一条,1992年发布,至今仍在执行,并无新制度取代的,是“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作价入帐……用于投资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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