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后农业税时期”中农村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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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消除,解决“三农”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近年来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经济社会领域一场深刻的变革,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果。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通过的农业税条例,中国的农业税由免征转为彻底取消。

我一直认为,税费改革的真正内涵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调整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1].免征或取消农业税是惠民利民的重大举措,但这只是农村税费改革迈出的第一步。免征农业税对于一些农业税在其财政收入中占比重较大的地区和县市,无疑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从了解到的一些地区的实际情况看,免征农业税解决的问题可能没有引发和凸显出来的问题多。这也就使得深化农村改革势在必行,同时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转换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新的契机。现仅就一些地区免征农业税后引发和凸显出来的问题、根源及解决思路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一些地区免征农业税后引发和凸显出来的问题

(一)免征农业税后,农业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地区,在总体财力中,上级补助收入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已从“吃饭财政”沦为名副其实的“要饭财政”。

西北某贫困县,2002年当年可用财力为13850万元,其中省补助收入11427万元,占可用财力的82.5%;2003年当年可用财力14968万元,其中省补助收入12559万元,占可用财力的83.9%;2004年当年可用财力17449万元,省补助收入15734万元,占可用财力的90.2%;2005年预计当年可用财力10983万元,省补助收入10529万元,比重高达95.9%.该县34.93万人,财政供养人口8681人,占全县人口的2.49%.县级财政的所有收入远远不够发全县干部的工资。只能发2-3个月的工资。

该县2004年财政赤字4869多万元,如包括挪用的1000多万元的专款,赤字共6000多万元。2004年底累积债务达6836万元。2005年财政的实际支出预计为18928.5万元,支出的主要部分为:人头费(9435万元),公用经费(2664万元),上年结转的专项资金(3887万元),税费改革的中央转移支付非支不可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301万元)、村社干部报酬(191万元)、乡村道路、优抚等(641万元);预算执行中要求县级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462.5万元)、封山育林、救灾、低保(城市)、防疫、口蹄疫防治、世界银行贷款本息、医疗保险等1347万元。收支缺口预计将达到近8000万元,还还不算没有能力执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配套资金118万元。

免征农业税后乡镇一级的财政收支情况又怎样呢?在该县,乡镇一级的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县级财政,有的乡镇一年没有任何财政收入。镇上每年除了支付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外,无法再有其他支出。干部工资和正常办公经费(1人1年600元的标准)完全靠县财政拨付。这种情况也不仅仅发生在欠发达地区,广东某镇,现在镇政府唯一可支配资金是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20万元,市政府每月划拨给镇办公经费4000元,镇级收入大缩水,而各项支出依旧[2].

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现在财政全归县,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财政基础已经丧失殆尽。

(二)、为完成财政收入的任务,弥补收支缺口,地方财政部门加大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征收力度以增加入库数额,造成了非税收入的比重上升,“免税兴费”的倾向有所抬头。

我曾经认为,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这两个税种,免除了征税成本,也就铲除了“搭车”收费的根基和平台[3],现在看来,这种认识过于主观,对形势的判断过于乐观。财政财政,有“财”才有“政”,为了保“政”,必须敛钱。税收收入没有了,只有在非税收入上做文章。上述西北地区某县,在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2002年占34.3%,2004年占45.6%,2005年预计占57.7%.

非税收入基本上都用于原收费单位的费用支出,形成了财政收入数字上去了,但可支配财力却上不去的状况。

收费当中的一种是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即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该县按当地人均纯收入比例的30%,一对夫妇双方连征7年,2000年一个计划外二孩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195元,2001年为5485元,2002年5859元,2003年6098元,2004年一个计划外二孩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增到6388元。2004年该县全年共收缴社会抚养费40多万元,但在地区排名仍落后,于是2005年加大了清欠力度,到7月份已经收上了180多万元。其中收缴往年拖欠款87万元,新增58万元。2005年以前,收缴的社会抚养费10%缴县计生局,乡镇自留90%.2005年后,不再上缴县,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的47%用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的养老保险,20%为办公费用;30%用于工作人员的奖金和补贴。

中部地区一个县,2004年一个计划外二孩最少缴纳社会抚养费21900元。据当地的乡镇领导讲,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抚养费并没有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坐收坐支现象突出,社会抚养费的最终使用权还是在乡镇,其中有镇村干部的奖金和村里的分成部分[4].

另外,在一些地区,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将“两工”强行以资代劳,农用车管理、生猪屠宰、农民建房、土葬村民缴纳土葬费的罚款等,成为农村“乱收费”的新源头,“免税兴费”的倾向有所抬头。

(三)、专项资金被挪用,配套资金无法落实。

有的地方政府连“要饭财政”也维持不下去,最后是挤占挪用专项款,有的县一年挪用上千万元专项款来发工资,第二年再用新的专项款来补上,来化解。

项目往往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费用,但属于“要饭财政”的地方政府往往不可能提供配套资金。其结果不是作假,就是把项目放在不太贫困的地方。如真要配套,向群众筹,则必然增加群众负担;从银行筹,则形成新的挂帐。

(四)、围绕农村土地的利益问题成为焦点。

地方财源的枯竭使得各个利益相关方都把目光集中在农村的土地上:农户通过各种方式来占取宅基地;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04年全国村庄用地2.48亿亩,按当年年度农业人口计算,人均村庄用地高达218平方米,约是特大城市人均用地面积的2到3倍,比我国城市人均用地面积最高限额还多98平方米。更值得关注的是,村和社以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收入的来源,政府来征地,企业通过政府和村来占地。改变土地用途,借“地”生财,是目前许多地方财政走出“赤字”困境的绝招。这种行为已经对农村的社会秩序带来了大的隐患。许多地方频繁发生围绕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冲突,而矛盾的主要焦点就是土地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如果任凭这种情况发生,必将给社会带来不安。

(五)、免征农业税对乡村治理结构未来的走向形成挑战,基层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但传统的管理模式依旧占据统治地位。

在税费改革前,农业税和其他收费是农民与国家之间的重要纽带,是政府与农民之间谈判的筹码。但在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不怕干部了,乡村干部失去了一个社会控制的最有力的手段。但另一方面,乡镇干部也不需要为收税费来求村组干部和农民了,似乎可以不干事了。实际上,乡镇和村有适合其规模的该为老百姓提供的基本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如果说税费改革的结果是影响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行,该履行的职能不再履行,该为老百姓做的事不做了,从而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影响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显然与税费改革的初衷相违。现在的情况是以往传统的干群关系发生了变化,乡镇和村级组织应由统治型的管理模式转为服务型,可是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干部考核机制仍占据主导地位。从上到下,对各级政府的管理模式仍是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把各种经济指标(GDP增长率、财政税收任务、招商引资)和社会指标由上而下,层层分解,把完成任务和政绩、考核以及经济收益挂钩,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性。现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地方上又把阻止上访、防止媒体暴光作为第一要务,中国传统的自上而下、“一竿子插到底”、管理型的治理结构还没有退出历史舞台。

二、一些地区免征农业税后引发和凸显的问题的根源

出现以上问题的重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扭曲,“条条”与“块块”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地方的上级层次与基层之间的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突出表现为税收的分享结构严重向城市、向政府的上级层次倾斜。

1994年通过分税制改革形成中央和地方权力的重新划分,随着这一改革的推进,大大地解决了改革之初财政分配关系中“两个比重”过低的问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各级的财权和事权划分的扭曲。总的态势是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上边对下边是光给政策不给钱,基层的财权和事权严重不对称。乡村公共产品的过度供给(各个垂直部门为做工作、实现政绩而布置下来的各项任务)和严重短缺(该干的事没有钱干)并存。各种政府部门由自身的利益驱动,向农民伸手,最终把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触犯农民的利益,造成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纠纷,甚至抗争。

从2003年起,几个主体税种实行省、市、县共享,并且提高了对县一级的上划比例。县级政府从国税中得到的分成比例,增殖税从25%降到20%.县级政府从地税中得到的分成比例,营业税从100%降到50%;个人所得税从50%降到15%;企业所得税从50%降到15%;城市建设维护税从70%降到50%,加之取消农业税,使县级和乡镇的财源更趋薄弱,财政自给能力进一步降低。就目前的财政体制看,已不能被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县级政府除了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外,几乎是一些没有什么发展潜力、税基窄小的税种,有增长潜力的所得税,先是被划为共享税,现在共享的比例又进一步向县以上调整。县及县以下的财力进一步减少,但要保障的方面越来越多。

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枢纽和联结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平台和主战场,它应是最有活力的经济。但一种几乎完全依靠上级补助维持运转的县域财政,靠挤占项目资金勉强度日的县域财政,是没有生命力和发展动力的财政体系,无法为县域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支撑作用。如果听任上述趋向发展,这显然与科学的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相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也很将难以实现。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部门既得利益固化的局面没有得到改观。

迄今为止,我国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中,专项资金占很大比重,市场配置资源的比重在缩小。据从有关部门了解,中国2004年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约1万亿元多一点,其中税收返还占40%,实际转移支付约6000亿元。在这6000亿元当中,专项转移支付占57%,财力性转移支付仅占43%;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到750亿元,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29%,仅占实际转移支付的12%.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其余部分用于调整工资补贴,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县乡财政补贴、民族地区补贴等。专项转移支付的支配权掌握在中央各部门手中,一些部、委、办掌握着大量的专项资金,拥有资源的配置权,而且支配资源的权力越来越大。如:农口投资,都是投到一个县这一、二千平方公里,但林业部门管林业投资,农业部门管农业投资,水利部门管水利投资,部门利益的影响和条块分割严重,条条专政导致地方事权的分割,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这种体制使得地方上要千方百计来争取项目。尤其是贫困地区,有项目才能生存。有的贫困县的县委书记沉痛地讲,“跑项目的学问太大,但不跑又不行。我们只有盯着项目,犯错误才有条件。没有项目,我们连犯错误的资格都没有。”

如果追求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或资源成为许多部门或市场主体的重要目标,而政府部门控制的资源的投放又是“专项性”的,即把这部分专项资金给哪些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的权力掌握在一些政府部门和一些人的手中,决策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人为的成分,那么,严重的设租和寻租行为也将不可避免。专项资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部门腐败的根源,为毁掉一些干部创造了条件。

(三)免征农业税后基层政府和村组出现的反自治化倾向强化了传统的管理模式。

基层政府的走向应是从全能型、多功能的政府转向有限功能的政府;从自上而下、行政型的政府转向自治程度较高的政府,从统治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为此,深化农村改革就要进行制度创新。但在免征农业税后,许多乡镇和行政村的财政收入没有了来源,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上级的转移支付,这反而加重了它们对上级的依赖程度,固化了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村干部的工资改由上面支付后,村干部民选化将变成村干部官僚化。以前在各地普遍推行“村帐乡管”,现在则进一步提出“对一般乡镇,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既然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现在由外部的“上级”单位来管理“下级”的财务,实际上是一种无奈的、与提高自治程度相反的举措,必然强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反映出在乡镇和村这两级的本级层次上有效制约机制的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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