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营业税核算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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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娱乐服务和转让或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的营业税,应根据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分别确定:对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体户,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所从事业务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对于采用查账征收营业税的个体户,应当据其营业收入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例1」老张是开餐馆的个体户,税务局根据其营业情况核定其每月应缴纳营业税1000元。

对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应当根据其所从事业务的营业额来计算其应纳营业税额。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个体户应当于每月月末根据当月实现的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例2」马强为某美容院(个体)业主,2001年9月根据“营业收入”账户资料,当月美容院实现营业额192000元,另外,将美容院的名称有偿转让给另一个体户使用,按照协议规定由该个体户每月支付使用费10000元(不考虑城建税)。

月份终了,马强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美容院实现的营业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纳税额=192000×5%=9600元

其次,该美容院将其名称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纳税额=10000×5%=500元

则:应纳税额=9600+500=101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应缴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10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100

「例3」李某为某建筑队(个体)的业主。6月份完工三项工程,收到全部工程款780000元,另支付给某分包工程队工程款160000元。另外,当月完成的工程中有一项为装修工程,取得收入50000元,所用材料64000元由对方单位自备(不考虑城建税)。

月份终了,李某按规定计算出工程结算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按照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转包收入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其次,按照税法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其中一项装修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计算纳税时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则:营业额=780000-160000+64000=684000元

应纳税额=684000×3%=20520元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李某对于工程结算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2052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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