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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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学界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总的来看,从文化的角度进行研究显得不够。实际上,有组织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其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因而必须从文化的角度加强研究,才能更深刻地认识这种犯罪。我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对社会犯罪,“只要考虑到发生行动的社会的文化传统,就能得到理解和解释”,“中国的犯罪只能以中国的文化来解释”。[1]笔者认为,用中国的文化来解释有组织犯罪,就不能不考察帮会文化及其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

一、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的内涵

帮会,或秘密结社,是指那些按秘密宗旨或教义进行地下活动的下层民间团体。这种民间团体在我国有非常久远的历史。可以说,拉帮结派,入会结社,自古就有,而在清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帮会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非法性。帮会所奉行的秘密宗旨或教义,一般都对抗官方意志,活动方式不受官方约束,因而为法律所禁止,只能以非法的形式存在。二是神秘性。帮会都有自己的入会仪式、联络方法和赏罚规章,因而使其有很强的凝聚力和保密性,其特有的隐语、标志、口号及传授方式等,难为一般人所识破。帮会所选择的崇拜偶像,来自宗教、神话乃至传说中的英雄豪杰,加之一般都有开山立堂、结盟拜会的宗教迷信形式,因而使人感到神秘莫测。三是反社会性。帮会的基本成员大多为破产农民、城市平民、手工业者、商贩、运夫、水手乃至僧道医卜、散兵游勇等,这些人抱成一团,相依为命,具有互助的意义;另一方面,他们良莠混杂,不少人桀骜不驯,因而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2]帮会的异端思想和非法活动,对政府统治造成很大威胁,所以,历代政府莫不从法律上加以禁止,从军事上加以镇压。几乎所有的帮会,为维持其生存,除了进行一些经营活动外,都呼朋引类,盗窃劫掠,欺行霸市,直至杀人越货。可见,帮会的存在,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切不可认为他与统治阶级作对,就将其积极作用捧上天。

由于各种原因,帮会在清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有人估计清代各种秘密结社不少于三四百种,且一向有“南会北教”之说。“会”,就是帮会或会党,以天地会为主体,活跃于福建、台湾、两广和长江流域一些省份,小刀会、三合会、仁义会、江潮会是天地会的分支派。“教”,是指教门,流行于北方各省,如白莲教、天理教、八卦教、义和拳、一贯道、大刀会、红枪会等。就其实质来讲,教门也是帮会,只不过宗教色彩更浓厚罢了。直到清末和民国,“南会北教”仍有很大的势力,洪帮、青帮当年在上海的“威风”是人所共知的。

在中国,帮会之所以能不断发展,是因为其生成的社会经济土壤很肥沃。自发农业周期性的破坏不仅造就了一定规模的流民、氓流,也造就了各种各样的破落贵族及下层不得意的知识分子。农业的破坏,还影响到手工业的破产。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无业游民和市井小儿,形成了帮会的人力资源。这些弃业流徒,四处游荡,饥寒贫苦,起以为盗贼。他们流窜在外,单独很难存在。为了能生存下去,便结成群体,成为一种社会势力,遇到天灾人祸,就很快繁衍起来。各种帮会,都以地缘关系、同业关系为联络手段,以异姓结拜的方式形成队伍,以跪天拜地的盟誓仪式强化内聚力。反映帮会特有的生存方式、活动方式、行为准则、伦理关系、帮内规矩、价值观念的文化,就是帮会文化。它是帮会入会仪式、入会誓词、活动隐语暗号、歃血结盟、社交礼仪和帮会纪律及各种制度的综合,属亚文化范畴。帮会文化是帮会的价值依托和吸引力、凝聚力之所在,任何人加入帮会都是从认同帮会文化开始的,这与今天加入犯罪组织,从事有组织犯罪活动几乎是相同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组织犯罪”,不仅成为学术界经常使用的概念,而且频频见诸新闻媒体之中,这些概念有无区别,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研究有组织犯罪必须作出回答的问题。黑社会就是地下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是进行职业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因此,黑社会犯罪是最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目前,在我国,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尚未出现,所以,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从字面上来理解,所谓黑社会性质犯罪,就是具有黑社会犯罪某些特点的犯罪,还不是完备形态的黑社会犯罪。具体讲,其在组织完备程度、犯罪规模及与政界人士合流的水平等方面,与黑社会犯罪还有差距。但从本质属性上来讲,黑社会性质犯罪就是黑社会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典型的黑社会。正因如此,黑社会性质犯罪亦属于有组织犯罪范畴。

那么,什么是有组织犯罪?对此,国际国内的有关机构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1991年,美国司法部在“莫斯科国际反对有组织犯罪研讨会”上提出,有组织犯罪是“划分为两级以上的犯罪组织,采用阴谋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从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公众生活施加影响。”1992年,德国议会则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数个人或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的旨在获利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人或组织在较长时间或不确定时间内,利用企业或商业组织,利用暴力或其它恐怖措施致力于对政策、传媒、司法、经济等施加影响”。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为达到目标以犯罪手段进行的有计划的犯罪活动”。意大利有的学者认为:“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指由3人或3人以上的人组成的集团,它利用这一集团关系的恐吓力量,以及与该集团相关的人所形成的从属关系和互稳条件来实施犯罪。”国际刑警组织反有组织犯罪处则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

我国学者,有的从基本特征的视角界定有组织犯罪,如有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首领决策层、组织指挥层和具体执行层多级垂直权力构成庞大、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集团,它的组织结构严密,戒律帮规严酷,等级制度森严;运用暴力、威胁和贿赂等基本手段,占有一定区域,并跨境跨国有计划、有分工地以合法或非法形式,开办经济实体,控制和垄断行业,进行大规模盗窃、抢劫、敲诈、绑架人质、走私武器和贩卖毒品等多种犯罪活动,以谋取高额暴利为目标,贿赂政府官员和警官、法官、检察官等人员,以保护自己,逃避法律惩罚。[3]他把有组织犯罪的所有特征都包括在其定义之中,没有抓住最本质的东西,由于内容庞杂,表述上必然不精炼,因而是不可取的。有的从本质特征的视角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界定,如有人认为,任何有组织犯罪都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必然由数个个体所组成。所以,有组织犯罪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是一种共同犯罪。既然是共同犯罪,就必然存在着协调犯罪活动的组织形式,因此,有组织犯罪的另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过程。据此,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具有对犯罪活动和犯罪人员组织过程的一种共同犯罪。[4]这个定义抓住了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可取的,但严密程度不够。尤其是它否认有组织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则是由曲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对犯罪本质的论述,也是不可取的。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的“犯罪”,是包括有组织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的,所讲的“孤立的个人”,是指不是代表阶级、国家、民族的分散的个人,是相对于阶级、国家、民族而言的。[5]还有的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视角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界定,如有人认为,广义的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它是指3人以上故意实施犯罪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行为的团伙犯罪,也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的集团性犯罪,还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就是刑法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它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人数众多的(3人以上)犯罪分子的结合体或几个犯罪集团的联合体,具有严密而稳定的组织结构——等级制、专业与分工及规帮戒律,有一套能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通过暴力、恐怖和贿赂腐蚀等犯罪手段,以达到追求垄断,谋取经济利益,并对政治和社会问题施加影响的目的。[6]笔者认为,从广义和狭义的不同视角界定有组织犯罪是可以的,但不见得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就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而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就是刑法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我们研究的是犯罪学,只能处处着眼犯罪学,根本无须从刑法学意义上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界定。而且,一般团伙犯罪,犯罪成员不固定,结构松散,谈不上有什么组织性,它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形态,将其纳入有组织犯罪范畴,显然超出了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范围,使人难以接受。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的各种界定,结合我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秘密组织及其等级结构,主要犯罪成员稳定,故意实施的严重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它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也包括黑社会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这个定义在组织性特征上,强调其秘密性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否则,它很难在我国存在;在共同犯罪特征上,强调其主要成员稳定,且有等级结构,从而把团伙犯罪排除在外,在学理上站得住。就是说,它不仅坚持了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表述比较严密,符合下定义的基本要求。从这个定义中亦可以看出,有组织犯罪与历史上的帮会一脉相承,有很多相似之处。这是它与帮会文化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的一种表征。在我国,所有有组织犯罪无一不是从认同帮会文化开始,并从中吸取自己的精神营养的。

二、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在我国得以形成和发展,有多方面的重要原因。如经济上生产力发展落后,尤其是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和发展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适应的土壤;政治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发展,使“依靠权力”得以进行的有组织犯罪具备了必要的条件;现代化进程中出现巨大的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矛盾增多,社会控制减弱,为有组织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等等。笔者认为,在众多的原因之中,帮会文化是有组织犯罪发生的基础性原因。可以说,正是帮会文化为有些人变为有组织犯罪者架起了桥梁,也使他们在犯罪过程中迸发出巨大的犯罪勇气和能量。有组织犯罪的头目正是利用了在群众中有着广泛影响的帮会文化,来实施这种犯罪活动,达到犯罪目的的。

在谈到有组织犯罪类型时,很多学者都认为渗透型是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基本类型。所谓渗透型,就是境外、国外的黑社会渗透进来发展犯罪组织或同境内黑社会势力相勾结而成立的犯罪组织。在东南沿海地区也确实破获了一些类似的犯罪案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外、境外的黑社会有可能加快进行渗透。但大量事实证明,我国有组织犯罪主要是土生土长的,他们在组织上保持了很强的独立性,有些犯罪组织是很难对其进行渗透的。所以如此,与帮会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

帮会文化发轫于家族宗法文化。在我国,自西周宗法制确立以来,族长传统得到延续,父权制家族成为国家的基础。在家族中,族长是家庭成员行为、观念或思想的典范。家族成员被教导必须对族长或长辈尊敬、畏惧、迁就、自抑。“孝”是父权制家族的基本规范,它在家族成员的观念里培养出一种偶像,成为家族成员认同的根据,它反过来又成为加强家族成员凝聚力的源泉。有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种家族宗法文化而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这种犯罪组织在犯罪成员结构上,以家族成员为核心骨干,在犯罪运作和管理上,实行严格的家长制。核心成员之间感情与利益天然结合,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的价值自然认同,因而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些人“作案父子兵,犯罪亲兄弟”,犯罪能量极大。在我国有组织犯罪发生的初始阶段,家族型有组织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辽宁义县“三利一伟”犯罪集团就是这样一个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的32名主要犯罪成员都是由家族和亲属关系聚集起来的。他们持有各种枪支、刀具、车辆等犯罪工具,集流氓、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爆炸、贩毒等11种犯罪于一身,作案220多起,横行乡里达10年之久。家族型犯罪组织犯罪能量大的一个原因,在于其内部矛盾少,能紧密地团结在一起。所以如此,在于组织者能通过祖训、族规、家约等一整套家族文化观念,对族人进行约束,通过祭祀、崇拜祖先等封建迷信活动神化其血缘关系,强化家族情绪,达到统一犯罪意志的目的。如果组织者与加害者有仇,他会巧妙地激发组织成员的血族复仇意识,一方面以此强化内部团结,一致对外;另一方面实施更严重的报复犯罪,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帮会文化巧妙地把家族扩大化,从而使家族文化与帮会文化融为一体。办法就是搞异姓结拜,歃血为盟。歃血,原指诸侯订盟,割耳为质,以血书约,并以血涂在口边,然后宣读誓词的仪式。春秋战国时期,歃血盟誓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国家之间或统治阶级内部派别的结盟;二是民间人与人、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盟誓。秦汉以后,由于确立了高度集权的封建统治,歃血为盟的传统则完全沉积于下层社会,并与民众的反抗结合起来。至明代,由于《水浒传》、《三国演义》等通俗小说,都竭力渲染异姓结拜、歃血为盟,并将其与“侠义”密切结合起来,从而产生了更广泛的影响。以致结拜、盟誓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使很多人争相仿效。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各种秘密会党、帮会组织无一不把歃血为盟作为形成和壮大自己组织的一种重要手段。1735年(乾隆59年)5月,台湾郑光彩、陈旺等人结拜成立小刀会,共54人。会首郑光彩供称:“我与陈旺们口称,会内的人都要齐心,如一人出事,众人协力相助,背盟之人,立死刀下。又各人将左手食指用刀割破,滴血酒中分饮。约定各人置备小刀一把,用牛角做柄,随身携带,以为暗号,又可做器械。”[7]岂止小刀会,历史上的很多帮会都是用这种办法起家的。他们通过歃血为盟,把大家笼络为一个“大家庭”,鼓吹“入会皆兄弟”,由此形成一种虚拟的血缘制度。这使加入帮会的人感到自己既有一个可以依赖的社会——江湖,又有一个可以托付的家庭——帮会,因而死心踏地地跟着帮主干。就其组织结构而言,帮会内部纵向的是师徒父子关系,横向的是兄弟平等关系。实际上,帮会中的“平等”是一种表面现象,实际实行的是封建专制主义,帮主在会内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但这种虚拟的血缘制度在帮会的形成和发展中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类帮主都是利用这种制度来联系会员,扩大组织,巩固自己地位的。所以,虚拟的血缘制度,在帮会文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种帮会文化被现代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全盘袭用,在我国有组织犯罪中占绝大比重的地域型和联合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几乎都是用这种办法建立起来的。如山西运城“狼帮”犯罪组织的班底,就是一个由23个“拜把子”组成的兄弟会,连被其腐蚀拉拢的公安司法干警都加入了他们兄弟的行列。广东番禺市以曾锦均为首的“九兄弟”帮,也是用这种办法成立起的一个犯罪组织。用虚拟血缘制度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完全是秘密帮会的变种,其行为模式无一不仿效帮会,如加入犯罪组织要饮血酒,排座次,发标记,传授黑语手势,纹身,宣布“家规”。有的还对天宣誓,如某地“十里帮”的誓词为:“五湖四海,入帮为兄弟。不是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不怕刀枪剑戟,不怕妻离子散,不怕坐牢杀头”等。在犯罪组织内部,一般都设立“帮主”、“老大”、“堂主”等头衔。帮主对组织成员实行严格的控制,拥有很大的权力。有些还在帮主之下设有“八大天王”、“四大金刚”或“打手”、散兵之类;有的犯罪组织还设有“堂口”,实行分层控制,如上海的“天龙会”按五行设金、木、水、火、土五堂,每堂的成员都按年龄大小排座次,服从正副堂主指挥,他们又都听命于“帮主”的号令。[8]可见,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形成发展中,帮会文化为其提供了适用的组织发展形式和经营运作范本。由于帮会文化在中国已形成深厚的文化心理,有着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因而极易为犯罪者所接受和奉行,这是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所在。

帮会文化的核心价值,是一个“义”字。根据刘平博士的研究,“义”之观念,就其本意而言,从羊我声。凡从羊之字,皆有善义,故《诗经》中“宣昭义向”、“而秉义顾”、“不义从式”等,皆作善字解。其后引申作“宣”解、“理”解及“道”解,大约至战国时即成为人己关系中之一项德目。孟尝君收债于薛,尽焚债券,自称市“义”,信陵君济人之困,史称“高义”。[9]秦汉以后,“义”的观念流行于民间,并逐渐演变为帮会文化的哲学思想。在帮会文化中,“义”是家族伦理规范中“孝”的观念的延伸,除含信义、忠义等意思之外,主要表现为“士为知己者死”的观念,即“知遇之恩,不可不报”是也。由于《三国演义》和《水浒传》的广泛流行,使“桃园结义”、“梁山聚义”成为人尽皆知的故事。关羽“有难同当有福同享”的义气,宋江“仗义疏财”的品格,则成为所有帮会顶礼膜拜的对象。从“义”的社会价值取向看,它有正义的一面,就是天理正义。所谓“替天行道”、“仗义疏财”、“劫富济贫”、“除暴安良”,以及“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就是“天理正义”的经典表述。但“义”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或处世哲学,即“江湖义气”,却是一种流氓无产者的行为哲学。[10]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帮会,主要是一些盲流、无产者、侠客、江湖术士、地痞、流氓及市井小儿组织起来的,这些人由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所决定,很容易把“义”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精神支柱。由于“义”所标榜的“为知己者死”、“为兄弟两肋插刀”,实质上是为帮会的利益万死不辞,从根本上讲是为帮主的利益赴汤蹈火,所以,几乎所有的帮主都将其作为帮会的行为准则。正因如此,“义”在帮会中是无处不在的,它既表现为“虚”的思想观念,也表现为“实”的仪式和誓词等形式。在中国,帮会所以能存在和发展,靠的就是这种帮会文化。天地会的帮主就经常讲,他们是靠“梁山的根本、桃园的义气、瓦岗的威风”打天下的。“忠义”则是贯通这三者的核心,所以,说到底,天地会是靠着“忠义”维系组织,并使其不断发展的。陈国屏认为,“道义”是使青帮兴盛不衰的原因,“道义者,能扶危,能济困,可互惠,可援助是也。且有一种神秘功用,以师生为父子之义,一系相传,大受无知识界中一般无亲无友无依无归分子之欢迎,爱之如珍宝,藉之为护符,不独可结许多亲友,而又得潜伏势力相助。故人都乐于进帮。”[9](246)可见,“道义”或“忠义”在青帮形成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

有组织犯罪同帮会一样,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就是必须有一个游民阶层存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恰好就造就了这样一个阶层。其主要由两部分人构成:一是少数下岗职工。由于市场经济加剧了竞争,竞争的结果,使一些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落后、资金短缺的企业必然倒闭,造成大量职工下岗。他们中多数人通过有关方面的帮助和自己的奋发努力,在社会上重新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成为有用之才。但也有少数人,既无一技之才,又不愿流汗出力,因而成为社会上的游手好闲者。二是少数进城淘金的农民。城乡差距的拉大,吸引了大批农民拥向城市经商、务工,造成城市人满为患的压力。应该说,多数进城农民能发挥自己的特长,不怕出力流汗,用辛勤的劳动既增加了个人收入,亦为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但他们中的少数人在城市一再受挫,梦想并未成真,心理落差极大,一种无形的力量将其推向“边缘”,不自觉地成为游手好闲者的一部分。这两部分人组成的游民阶层,生活上不安定,经济上无保障,因而急需要各方面的帮助,更迫切需要能给予精神鼓励的靠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更甘心于被人收买,去干反动的勾当。”因此,帮会文化所标榜的“仗义疏财,济危扶困”,与他们一拍即合;帮会文化所倡导的“兄弟情义胜过一切”,使他们想起来就兴奋。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将信奉“有难同当,有福同享”作为加入犯罪组织的条件,他们不仅乐于接受,而且有点义无反顾。很多人加入犯罪组织,宣誓要“生为组织人,死为组织鬼,愿为组织和首领效忠到底”,就是明证。大量事实证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都把帮会文化的伦理核心“江湖义气”,作为犯罪组织和犯罪成员安身立命的根本价值。可以说,正是帮会文化的“义气”观,把游民阶层聚合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使其成为滋生有组织犯罪的最重要的文化土壤。在中国,凡是有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都要通过灌输和树立榜样等形式,使犯罪成员坚信“自古英雄,其义一也”,从而把帮会文化的“义气”观变为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一种信仰。犯罪组织的头目深知“信仰的力量是巨大的”。只要犯罪分子树立起这种信仰,就不仅会缓解或减少其犯罪的恐惧心理,而且会强化其犯罪动机,增强其犯罪能量,促进其犯罪事业的发展。所以,我们说帮会文化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精神动力,这是我国有组织犯罪形成和发展的深层次原因。

三、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有三个:一是组织上的严密性,二是经济上的贪婪性,三是共同犯罪手段的兼备性。这些特征同样与帮会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

中国历史上的帮会,都是地下秘密组织,因而都有很鲜明的组织性特征。洪帮开始是由一些反清复明人士创建的“汉留”组织,其组织名称很多,在国内主要有“三合会”、“天地会”、“红灯照”、“哥老会”等。加入组织要举行仪式,叫做“开香堂”,一定要上过香、拜过祖,才算正式入会。“洪帮”的组织严密,帮内等级分明,且有严格的规章21则、10禁、18律和汉戒10条等等。其10大帮规为:不准泄漏帮务,不准同帮相残,不准私自开差,不准违反帮规,不准引进匪人,不准戏同帮妇女,不准扒灰倒笼,不准吞没水头,不准违抗调遣,进帮不准出帮。青帮是一个家长式的帮会组织,帮内兄弟、师徒之间的关系很严格,他们的口号是“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师徒如父子,兄弟如手足”。帮内组织像一座金字塔,高居塔顶的是当时辈分最高的老太爷,以下分辈各有首领,组织成员在帮内的地位除了受辈分的制约,还与其社会地位有关。青帮组织设三堂六部。三堂为翁佑堂、钱保堂、潘安堂;六部为引见部,传道部,堂布部,用印部,司礼部,监察部。青帮的帮规更加完备,有10大帮规、10禁、10戒等等。其10大帮规为:不准欺师灭祖,不准藐视前人,不准扰乱帮规,不准泄露秘密,不准扒灰倒笼,不准引水带线,不准奸盗邪恶,必须有福同享,必须有难同当,必须遵守仁义礼智信,等等。

黑社会性质犯罪完全承袭了帮会文化的这一套做法,对犯罪组织的经营可谓煞费苦心。一般来讲,他们都同帮会一样有自己的组织名称,而且为了体现自己的特点,有的以野兽和飞禽的名字命名,如上海的“天龙帮”、深圳的“飞鹰帮”、运城的“狼帮”和济阳的“黑豹”集团等;有的以某种武器命名,如“大刀帮”、“斧头帮”、“洋枪队”等;还有的以地方或企业公司的名字命名,如“吉安帮”、“福清帮”、“海欧托运部”等;也有的以古人的名字命名,如“十三太保”、“拼命三郎”,等等。这些名称,多数表明了其凶恶、霸道、目空一切、与人民为敌的性质。在犯罪组织成员上,他们虽然没有像洪帮、青帮那样大的规模,但也少则数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其主要组织成员一般都是职业犯罪分子,多数是惯犯,因而比较稳定,且分工有序,形成严密的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一般是金字塔型。上层是首领层,负责犯罪策划,一般不直接参加具体的犯罪活动;中层是指挥层,由犯罪组织的骨干组成,直接指挥犯罪活动;下层是执行层,由一般犯罪成员组成,按组织头目的要求,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为了有效地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保证组织稳定和团结,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都制定有严格的纪律,并有专人负责执行。如兰州的“丐帮”就严格规定:不准卖水(向警方检举),不准叛帮,不准独吞,不准犯上等等。他们大力强化其组织性,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方式,有效地提高了犯罪能量,扩大了犯罪规模,满足了组织成员的畸形心理需求,且有利于犯罪组织的自我保护。

历史上的帮会之所以长期聚而散,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帮会文化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帮会头目争权夺利的历史。每个帮会头目都清楚,对他们来讲,有徒就有势,势大财就多。解放前30至40年代是青帮的昌盛时期,也是其头目黄金荣大发横财的时期,他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不断扩大家产,还不忘借扩建花园、过生日之机,公开向门徒敲竹杠,可谓日进斗金。洪帮中“栖霞山”、“太华山”的两山寨主杨庆山,将其门徒广泛安插于汉口轮船、码头,使长江各口岸、水面和陆地成为他的一统天下,无时不干着广泛敛财的勾当。在青、洪帮中,靠参加组织大发横财的可谓不计其数。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经济上的贪婪性,与帮会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组建犯罪组织的根本目的。其表现:一是疯狂进行侵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但以侵财犯罪为主,其中包括盗窃、抢劫、杀人、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据统计,在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占70%以上。为了快速获取大量钱财,有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连续实施绑架犯罪,勒索金额越来越大,在有些省已普遍高达十余万元、数十万元,有的甚至高达一两百万元;二是大肆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黑社会性质犯罪为了追求犯罪效益,往往以“合法”的企业、公司作掩护,大肆提供利润丰厚的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如走私军火、汽车、香烟,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赌博、卖淫、拐卖人口,组织偷渡,代为索讨高利贷,居间调解经济纠纷,强求取消借款(赖账)等。他们通过向社会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聚敛钱财,不断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加速积累犯罪资本,为进一步扩大犯罪规模,更严重地危害社会奠定基础。三是一贯画地为牢,实行垄断经营。黑社会性质犯罪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从其产生那天起,就非常重视画地为牢,拥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如被警方摧毁的贵阳八大犯罪集团,将贵阳按地片瓜分,各霸一方,任何人不得侵犯。山东菏泽的“帝王敢死队”,成立之初就将全市划分成不同的势力范围。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一定的地段和区域为基础,把触角伸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他们欺行霸市,垄断集贸市场、建筑工地、沙石场、车站码头等,用统一抬高价格的手法,坐收渔利。他们还在自己的“地盘”内,向商家强收“保护费”,要求提供“捐款”和“赞助费”等,群众敢怒不敢言。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则涉足公共场所、娱乐行业,开设酒吧、迪吧、桑拿按摩场所,并以此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暴利。其犯罪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黑社会性质犯罪经济贪婪性的特征,说明它是犯罪从“手工”阶段进到“产业”阶段而产生的现象。所以,美国学者认为,这种犯罪组织是“旨在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商业企业”。[11]

帮会既然是一种组织,它的行为就必然是一种组织行为、共同行为。洪帮和青帮在历史上都发动过多次起义和叛乱,这种行为就更是一种集体的共同行为。这两个帮会的后期,都演变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恶势力,他们在各地称王称霸,为非作歹,包赌、包娼、包鸦片、诈骗、绑票、杀人越货,其中无一不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各种帮会一般都拥有自己的武装,非常重视用暴力扩充自己的势力,显示自己的威风,这是他们与政府抗衡,从事非法活动的资本。就是对内,他们也不忘使用暴力。洪帮对违犯帮规者的处罚充满了浓重的血腥气,其中有极刑:凌迟或刀杀;重刑:挖坑活埋或溺死;轻刑:三刀六眼或40红棍;降刑:降级或挂铁牌等等。青帮对违规者的处罚亦很严厉,只要老太爷“赐死”,绝对活不了,叫谁半夜死,谁也活不到天明。帮会组织一方面用暴力打天下,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寻找靠山。国民党统治时期,青帮的大小头目纷纷与帝国主义、新老军阀相勾结,各立门户,扩充势力就是明证。青帮中的几个重要头目,如黄金荣、杜月笙等,还直接投身蒋介石的怀抱,在1927年参与了镇压共产党人的“4.12”反革命大屠杀。青帮在这次共同犯罪中,其暴力手段与投靠权势是合二为一的。而在一般情况下,帮会两种手段兼备,各有各的用场,却能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与帮会相比,只不过其组织性更具现代性,共同行为的目的性更明确罢了,所以,从组织头目到成员都知道他们的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这是它比一般犯罪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一个原因。湖北张君黑社会犯罪组织,从1993年4月至2000年9月,先后实施抢劫、故意杀人22次,致使28人死亡、20人重伤,抢劫财物计600多万元,是典型的共同犯罪。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纠集一些劣迹斑斑的不法分子,购买私藏枪支弹药,滥杀无辜,武力抢拆房地产、暴敛钱财,达到极其残忍的程度,也是典型的共同犯罪。为了使这种犯罪更有成效,更好地维护犯罪组织的根本利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般都多种手段兼备。当然,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他们所使用的手段,与帮会相比,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却是相通的。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使用的基本手段,可以概括为硬手段和软手段两种。所谓硬手段,就是暴力手段,它是有组织犯罪起家的资本,原始积累的保障。所谓软手段,就是腐蚀拉拢的手段,它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资本投入。硬、软两种手段交替使用,形成有组织犯罪的支撑力量。其暴力手段的使用,同样包括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外,它是一种犯罪手段,通常采用武力威胁、恫吓、殴打、凶杀、伤害、爆炸等手段,达到犯罪目的。他们的经济实力,就是依靠这种暴力逐步积累起来的。对内,它是一种维持组织内部秩序和纪律的手段。对有组织犯罪来讲,“暴力成为加入犯罪组织的必要条件,是组织内部拥有权势的个人资本。因此,权力的分配标准是使用暴力的能力;与国家司法机关抗衡取胜的能力;为其实权人物所承认的能力;使人敬畏,并得到下属拥护的能力。”[8](96)另一方面,如果组织内部有人违犯了帮规和纪律,将视具体情况毫不留情地对其施加暴力,或抽鞭子,或断指,或处死,直至杀死其全家。他们的内部秩序和凝聚力,就是依靠这种暴力来维系的。可以说,暴力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命根子。有组织犯罪的腐蚀拉拢手段,主要用于国家公职人员。就是利用贿赂建立保护伞,以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他们认为,贿赂是具有价值的投资,虽属额外开支,却有利于事业的发展。随着有组织犯罪与公职人员腐败现象的联姻,相互利用,密切合作,犯罪组织的安全性进一步增强,犯罪活动更加猖獗,社会危害就更加严重。有组织犯罪实施共同犯罪手段兼备性的特征说明,他们是一种以暴力为盈利资本的犯罪组织,凭借多种手段,以恶打天下,因而社会危害性极大。

由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本质特征的内在联系可知,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同帮会文化在精神气质上是天然相通的,有组织犯罪完全是帮会组织形式、功利价值和行为方式在新形势下的翻版,就其实质而言,完全可以说是一种现代化了的帮会。所以,凡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没有一个不是从帮会文化中吸取精神营养,并将其作为行为依托的。有组织犯罪确实是帮会文化哺育出来的一个毒瘤。因此,彻底批判帮会文化,弄清其社会危害,肃清其流毒,并切实加强先进文化建设,进行有效的文化控制,乃是扼制有组织犯罪的根本之策。这是很艰难的,要做的工作实在太多,但必须切实做下去。只要方向正确,措施有力,做出成效是肯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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