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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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

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就颁发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10多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为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分配制度积累了经验。但总的来说尚处于实施的起步阶段,实施的地区和行业也不平衡。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就业、劳动用工政策的深刻变化,需要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

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点工作。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要求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体现了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由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终止条件及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是一种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为保证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矛盾乃至实现工人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加强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和引导

我国颁发《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来,实施的范围不大、效果不理想,地方政府的规范引导不力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十二五”规划要求“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国务院部署今年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政府作为改革的设计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必须结合本地区经济水平、企业状况等制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办法或规定,明确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任务,科学安排,稳步推行。尤其是各级工会要做好具体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资协议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双方代表的维权意识、法治素养、协商能力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以后,政府较少介入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工资分配,只是明确规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用工报酬由企业自主决定,在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中,强化了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主的资本意识,弱化了与劳动者协商意识,而身处弱势地位的工人维权意识和协商能力较差。劳动关系双方在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中形成的意识、素养和能力显然不适应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培育协商主体也就成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任务。当前尤其要在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的基础上,加强职工代表的培训和指导,地方工会组织应当建设一支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员,具体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增强职工代表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集体谈判能力。这样,才能使双方在地位平等、信息对称和能力对等的基础上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

实施一项新的制度,必须建立能够助推其有效运行的机制。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是组织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需要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为此,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职能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行业工会(协会)具体运作、企业主和职工共同参与的组织机制;同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机制,优化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环境。二是协商机制。遵循《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范,制定适合各地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协商程序,使代表产生、协商要约、集体谈判、协议的签订、审查、履行和终止等在规范的程序中进行。三是考核机制。工会等有关部门应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对企业的考核内容,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加强激励和约束。四是保护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利益协商,集体谈判过程是双方不同意见的申述,难免出现分歧甚至冲突,工会组织等要检查督促双方共同履行集体合同,尤其要依法保护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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