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配偶子女投资入股经商办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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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党政干部的形象,容易滋生腐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纪委、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纪发[2007]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在企业兼职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

二、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矿山(煤、铜、锰、铁、陶土、河砂等采掘业)、民爆物资等经营活动。

三、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党政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四、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从事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和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配偶不准从事与该党政干部管辖业务相同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某些特种行业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党政干部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党政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近亲属从事宾馆、酒店、茶楼、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该党政干部所在单位和直管单位的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到这些场所进行消费。

七、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办的宾馆、酒店、茶楼、美容美发室等营业性场所,发生卖淫、嫖娼、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除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外,还要追究该党政干部的纪律责任。

八、凡党政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办企业活动的,党政干部本人要作为重大事项按规定进行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九、中央和省制定的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我市党政干部。

十、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退出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业,或者该党政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组织责令该党政干部辞职、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该党政干部纪律处分。对党政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在永单位的党员、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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