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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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总工会的要求,雨花台区总工会积极行动,通过召开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问卷等形式深入基层进行调研,调查了解各街道、局系统在《工会法》实施以来在工会组建、依法维权等方面的成功做法与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基本情况

(一)宣传教育活动取得成效。

为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区总工会将《工会法》连续纳入全区工会系统的“四五”、“五五”普法规划之中,大力在工会干部、职工中开展普及《工会法》教育活动。

(二)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得到发展。

近年来,全区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和15.7万人。较底相比,新成立工会组织1313家,新增工会会员数138820人。区总工会始终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基层职责,在基层工会大力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积极推动《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调整了区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在冷轧板公司召开了厂务公开工作现场会,全区85%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厂(事、校、企)务公开。

(三)帮困工作成效明显。

按照市总工会建设“民生工程”的要求,区总工会连续多年实行市、区、基层三级困难职工的建档工作,并积极筹措慰问帮扶资金,落实相关帮扶政策,实现帮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除了每年的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外,还结合“五&8226;一”、“七&8226;一”等时间开展慰问活动,以及金秋助学活动、职业技能免费培训、选树“创新创业”典型等,充分体现了工会在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和社会稳定方面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贯彻实施《工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工会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公企业组建工作不到位。部分非公企业业主对于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对工会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不够了解,对于工会在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担心建立了工会组织,一是开展工会活动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二是拨缴经费会增加支出,影响经济效益;三是职工会借助组织抱团维权,会削弱自己的威信,因而对工会组建工作持不支持态度。尤其是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建会难度较大,这些企业稳定差,职工流动性大,企业本身缺乏建会的愿望,职工认为工会为职工说话办事权力有限,维护合法权益作用不是很大,对加入工会组织的热情不高,非常不利于组建工会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管理干部配备不到位。有些企业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只有工会主席一人,没有工作场地、活动设施,工会工作有名无实,作用难以发挥;有些企业工会干部都是兼职,精力无法放到工会工作上来,工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有些已经建立的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受制于经营者,只是一个“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停留在口头上”的组织,工会主席处于“端企业饭碗,看老板脸色”的位置,不敢为职工说话办事,不能发挥维权作用。

(三)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一是社会保障难落实。一些企业少报职工人数,只让管理层及骨干职工参加了社会统筹保险,而其他职工未能参加社会统筹保险,致使这部分职工或职业病伤害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二是部分企业劳动条件恶劣。特别是汽车油漆、模具加工等行业的企业防护措施不落实,工厂生产环境差,导致职业病发病时有出现,损害职工身体健康。

(四)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不到位。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有相当部分的基层工会经费没有建立独立专用帐户;有的基层工会虽然设立了账户,但工会主席没有审批权,工会花钱由行政一把手签字才能有效;有的单位行政没有及时将按标准足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划拨至工会经费帐户,工会按比例及时拨缴工会经费也只能成为空谈,工会财务成了个有帐无钱的“空壳”;还有的基层工会只是在行政帐面上设立了个工会经费科目,工会开展活动的支出在行政账户上报销。以上种种情况,都反映了《工会法》规定的“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成为了一纸空文,对工会工作的开展造成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制约。

三、对《工会法》实行部分修改的建议

根据我区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情况,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工会组织建会有关条款的修改建议:《工会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委员会。”建议把有条件的“应当”修改为无条件的“必须”,防止单位找出种种借口逃避建会,规避法律义务。《工会法》第5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条、第11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经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建议赋予工会执法权。

(二)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条款的修改建议:《工会法》第30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机关……,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3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实实在在的落实才是召开会议的最终目的。建议将第30条规定中的“协助”改为“有权监督”,这样也更加符合胡总书记在中国工会十五大会议上提出的“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将更多的手段和资源赋予工会组织”的讲话精神。

(三)对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有关条款的修改建议:《工会法》第35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第36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37条规定“本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鉴于目前非公企业已占企业绝对多数的现状,建议在《工会法》中直接明确非公企业职工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保障非公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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