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三小两靠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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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三小两靠”现象及其整治对策
目前,在个别国有企业内存在着一些小法人、小实体、小企业(简称“三小”)。有的明着挂靠(公开使用带有国有企业单位的名头招牌)在单位及单位下属的车间、厂队等国有企业单位;有的暗靠(“一厂两制”即是国有体制,又是私营或联办的体制,并具有对外合法的经营执照)混在单位及单位下
属的车间、厂队等国有企业内(简称“两靠”)。“三小两靠”现象的背后,就是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温床。他们鱼目混珠,与国有企业的经济关系、人事关系、利益关系复杂,是引起职工群众不满、产生不稳定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发违法违纪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主要表现有“六个不清”:1、企业的性质及注册资金归属不清。这些挂靠、暗靠在国有企业中的“三小”,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但企业性质“姓私”,而注册资金“姓公”。即企业性质为私有或集体,有的用国有企业单位的资金注册,或用国有企业单位的名义注册,或以国有企业单位中的个人集资,或用小金库及其它资金。其鱼目混珠的实质是,经营一段时间后有了积累,偿还了企业国有单位或集资注册的资金,资产和收益全部归己。未偿还的,甚至经营亏损无法偿还的,风险全部归公。
2、法人的身份及人员组成归属不清。这些“三小”中的法人,有国有企业本单位及车间、厂队的领导担任的;有一般干部或国有企业职工担任的;还有集体企业职工担任的;还有聘请社会上所谓能人担任的;更有利用亲属朋友、配偶、子女担任的。由国有企业单位职工担任的,一人两职,公私兼有。其他人员组成的,有社会上雇佣人员;有关系复杂的亲朋好友;还有在国有企业挂名开工资,在“三小”干活挣钱的。其鱼目混珠的实质是,让人不易看出来的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3、厂房、设备、地域等资产归属不清。这些挂靠、暗靠在国有企业单位中的“三小”,大多使用或冒用国有企业的厂房、设备和土地。有的不交任何费用,有的交少量的费用。即使交少量的费用,被所靠的国有企业用于帐外资金使用,使之得点“甜头”。其鱼目混珠的实质是,无偿使用国有资产。
4、材料、物资、能源等资料归属不清。这些挂靠、暗靠在国有企业单位中的“三小”,有的冒用国有企业单位生产需用,到供应、设备等部门领料、领备件。有的公开使用国有企业单位的煤、水、电、气、油等能源,不交任何费用,或交少量的费用,被所靠的国有企业单位用于帐外资金使用,还是使之得点“甜头”。其鱼目混珠的实质是,无偿占有国有资财谋取私利。
5、生产组织、订立合同等经济关系归属不清。这些挂靠、暗靠在国有企业单位中的“三小”,有的顶名冒用国有企业单位的名义对外揽活、签订合同,与国有企业单位抢活源,将生产经营风险转嫁在国有企业单位。不出问题得实惠,出了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可能引发经济纠纷、国有企业单位的帐号被查封、资金被划拨等司法官司问题,另被靠企业叫苦不迭。其鱼目混珠的实质是,所有的经营活动不承担任何风险,获取最大的利益。
6、财务、资金、帐目等往来归属不清。这些挂靠、暗靠在国有企业单位中的“三小”,大多与国有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关系密切。经营中收入货币则进入他们的帐目,收入的“内币”则进入所挂靠单位的财务。这些被挂靠的财务部门,则经常为其代收代付、挪借公款资金、“内币”倒兑货币,甚至有的为其拆借资金、贷款、担保等等。其鱼目混珠的实质是,用国家、企业的钱来赚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
针对上述“六个不清”鱼目混珠的问题,在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惩治顶风违纪领导干部的同时,强化机制和制度建设是源头治理的根本措施,建议如下:
1、国有企业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企管、财务等专业职能人员,其宗旨是管理和防止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理顺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的经济关系。
主要职责:一是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的现状,保证国有资产的产权清晰,资产明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理顺国有企业单位与“三小”及各种形式企业的经济往来关系;三是管理、中转国有企业单位与“三小”及各种形式企业的财务往来;四是清理、处理国有企业单位与“三小”及各种形式企业的陈年旧帐、追缴欠款及资产顶抹帐。
2、应采取果断的措施,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明确清理整顿挂靠、暗靠在国有企业单位的“三小”及各种形式的企业,对国有资产外借、外租、外包、外联、外给的问题坚决刹住,一个单位,一个单位的整治。二是明确挂靠、暗靠在国有企业单位的性质、资产所有权、归属权、营业执照的冠名等问题。该禁止的坚决禁止,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三是明确挂靠、暗靠在国有企业单位“三小”中的法人及所有人员的身份和归属,劳动工资关系,用工合同关系、各种费用的支付等问题。该禁用的坚决禁用,该解聘的坚决解聘,该划出的坚决划出。四是明确挂靠、暗靠在国有企业单位“三小”中的厂房、设备、地域、材料、物资、能 源、生产组织、订立合同等经济关系归属不清的问题。该处理的坚决处理,该禁止的坚决禁止,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五是明确把住国有企业单位的财务关口,严明财务纪律,清理算清、冻结查明国有企业单位与“三小”及各种形式企业的经济往来帐目。该拒付的坚决拒付,该冻结的坚决冻结,该追缴的坚决追缴,不留任何财务后患和经济问题。
3、制定规范和整顿“
三小两靠”问题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贯彻落实。
一是对“三小两靠”实体的所有制性质进行规范整顿。凡是冠有或非冠有(暗靠在)国企及下属单位等名头字样的非国有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一律与国有企业单位脱钩,不得实行“一厂两制”。所属各单位及单位下属车间、厂队、部门等国有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准申办非国有企业性质的任何经济实体。特殊情况需要申办的,必须由上级批准。
二是对“三小两靠”实体的法人代表进行规范整顿。凡是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在国有企业单位签订了上岗协议的人员,一律不准担任或兼任非国有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已经担任或兼任的,或解除上岗协议,或注销法人代表资格。今后,为防止行政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或委派非国有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
三是对“三小两靠”实体的注册资金进行规范整顿。凡是以国有企业资金注册的,或以单位“小金库”及法定帐外资金注册的,资金所有单位要即刻收回;凡是以国有企业担保贷款注册的,要采取措施解除担保,清除债务;凡是以国有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办、个人集资等形式注册的资金,要本着不损害国有企业单位利益的原则,清算收回,及时脱钩。
四是对“三小两靠”实体的劳动用工关系进行规范整顿。凡在“三小两靠”实体中工作的、并已签订国有企业上岗协议的职工,不得一人两职,双向取酬,必须要么解除上岗协议,要么辞去“三小两靠”实体中的工作。对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使用“三小两靠”实体中的劳务人员,其劳务关系一律不予承认,不得拨款结算。
五是对相关的无形资产进行规范整顿。各单位“三小两靠”实体不准无偿使用国有企业单位的各类技术、专利、商标专有权和冠名权,对已经使用的要坚决予以收回。如确要使用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使用,有偿咨询。
六是对“三小两靠”实体的土地、厂房、设备、大型工具等国有固定资产进行规范整顿。凡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能一次性收回的,必须收回。暂不能收回的,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实行有偿使用时,双方必须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等必要的文书,明确使用时间、价格折旧计算方法、结算办法等条款。
七是对“三小两靠”实体的生产物资使用进行规范整顿。不准“三小两靠”实体无偿使用、回收利用国有企业单位的物资、原燃材料、各类能源介质(煤、水、电、工业气体)、矿产品及其副产品。凡需使用和利用的都要依据各专业管理的规定,通过双方订立协议、合同等文书,按市场价格确立买卖关系,及时结算。
八是对“三小两靠”实体的生产组织、经济活动、订立合同等经济往来关系进行规范整顿。不准各类“三小两靠”实体顶名冒用公司国有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展承揽加工、施工、运输等项目的经济往来活动。不准以国有企业单位的名义,为“三小两靠”实体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资金贷款。对已经发生的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活动,及国有企业单位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有可能引发经济纠纷、帐号被查封、资金被划拨等司法问题的,要按照谁批准谁解决,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及时予以纠正,抓紧妥善处理。
九是对“三小两靠”实体的财务、资金帐目等往来关系进行规范整顿。企业财务部门,不准为“三小两靠”实体提供代收代付,不准用“内币”资金倒买倒卖货币资金,不准为“三小两靠”实体拆借资金。对与其签订买卖、租赁、资金结算等经济往来合同的,也不准无偿借用、占用国有企业单位的资金,更不准提供任何资金担保或资金贷款。对现已形成的各种各类财务、资金帐目无协议、合同等文书规定要求的,要认真清理整顿,做好善后处理,坚决予以取缔。
十是国有企业中与之相关的各专业部门,要按照上述规范内容的要求,属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问题,参照本专业的法规、制度、纪律,谁主管谁负责,加强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实施规范整顿工作。凡在规范整顿中发生、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生、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不纠正,不处理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保证规范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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