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打印本文 - 下载本文〗〖0条评论 - 228推荐〗〖字数:3700字〗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
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所就镇及各村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我镇人民政府依法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镇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法所合署办公,负责管理、指导全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民间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代表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我镇的调解组织基本形成了镇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委员会和自然村调解小组的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队伍情况
目前,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7个,其中镇调解委员会1个,村民调解委员会16个,调解小组148个,全镇共有调解人员222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8人。人民调解员队伍在组成上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一批有能力、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加入了人民调解队伍,我镇的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提高。
3、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日益得到了重视和支持,镇党委、政府也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经过努力工作,进一步健全了调解组织,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妥善调处了一大批民间纠纷,加强了毗邻地区的联防联调工作,为维护全镇的社会政治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4、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主体日趋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纠纷、噪音扰民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对传统的调解方法和工作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地位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人民调解的职能具有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的地位、作用和特点:
一是预防基础性。解决纠纷,减少犯罪,都要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人民调解相对于诉讼制度具有主动性、及时性,它通过日常工作和专项排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化解于民间基层,防患于未然,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是便民利民性。人民调解对当事人来说具有就地性、程序简便性、即时快捷性、自愿性和无偿性等特点,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比拟的优势。
三是利国长效性。人民调解能减少其他部门如法院、公安、法律援助部门的压力,减少和预防大量纠纷,从而避免和预防一系列社会问题,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人民调解在工作过程中,宣传优秀文化、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培养社会凝聚力,起着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产生着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四是人际和谐性。相对于仲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讼,人民调解最具人际关系和谐性,最能体现“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公道正派、热心肠、有文化、懂法律、了解政策,是新时期对人民调解员的要求。而我镇人民调解队伍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
2、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只占全部 调解人员的26.1%,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
3、工作方式方法陈旧。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4、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人员
调整较频繁,不能专职专用。
5、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大调解”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如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
(三)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如有的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随意性,程序不规范;有的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等等。
(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没有得到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加上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没有财权,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委会来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了。调解人员的报酬得不到解决,严重挫伤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少数地方的调解委员会如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已日渐显现,且不可替代。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人民内部矛盾将大量存在,呈多元化、复杂化格局,由于县政府认识不够统一,向法院投资多,向调解组织基本无投资,措施力度不够,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投出如下建议,
1、适应矛盾纠纷调处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对调解纠纷范围要进行明确界定。不能使基层调解组织称为“万金油”,应坚持按级调解、按地域调解、上级指导调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基层民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作为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民主法律制度,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应是提供经费保障、加强扶持、培育建立自治性和自律性较强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为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2、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落实日常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待遇,支持和解决人民调解场所建设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3、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努力在社会上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4、着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是完善三级民调网络,重点加强村级、(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二是设立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包括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也可包括行政机关,形成多类型、专业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巩固稳定现有队伍基础上,整合民调资源,如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等以个人身份担任调解员,增强人民调解的多元性和权威性,认真做好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调解能力,提高民调队伍综合素质。
5、着力拓宽工作领域。加大对生活、生产中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的调解力度。在及时预防、化解常见多发性纠纷基础上,主动参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待岗、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纠纷,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探索建立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将改革的发展力度,发展速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人民调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鲜明的特色。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思想和观念上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更加重视,在机制和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和发展,使其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最大的、最有成效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版权声明: 请尊重本站原创内容,如需转载本范文,请注明原文出处:中国范文模板网
原文地址:http://www.fanwenmuban.com/bggs/dybg/342185.html

    相关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