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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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报告
  省档案局于1996年工作会议上布置了一项任务,要求省内各个档案馆广泛开展并完成民国档案的鉴定研究工作。为了完成这一工作任务,内江市档案馆成立了以局长姚世全同志为组长、编研科三位同志为成员的课题组,在对馆藏民国档案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就其鉴定和存毁提出了意见和看法。  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开展对民国档案
鉴定研究工作是适时和有意义的。正如美国档案学家詹姆斯·b·罗兹指出的那样:“对那些不再有用的文件进行销毁,是一个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行动。它腾出了办公空间为人们所使用,还腾出了在现行事务处理中所需要的存贮文件的设备。如果这项工作不间断地进行的话,能经常地腾出一些文件存贮空间和归档设备,从而减少和避免这方面的开支。”但是,另一方面,应当强调,民国档案的鉴定研究工作也应持慎重态度。因为一旦作出了允许某些民国档案实体(多数为孤本)销毁的决定,其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包含在这些民国档案中的信息将无法从其他任何材料资源中获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讨论如何进行民国档案鉴定这项工作,或许是整个档案工作中责任最为重大,同时也是最为困难的专业活动之一。
  我们希望,这份报告对于促进与帮助制定民国档案鉴定的有关法规和本馆民国档案的优化有所助益。
  一、档案调查
  参加民国档案调查的成员为:杨修武、叶自明、连莉。
  内江市档案馆现存的民国档案,主要是民国元年门911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期间四川省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部分资中县、内江县行政、党团、军警、法院、银行、税务、厂矿、学校和曾设在内江境内的川康区食糖专卖局、四川省高等法院十分院、四川酒精厂等单位所形成的以及部分其它地区流散在内江的档案。这批档案卷帙浩繁,数额较大,据1995年统计,计有全宗37个,案卷38541卷,排列总长度为645.05米。
  民国档案调查工作主要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我们把摸清馆藏民国档案整体情况及其构成作为第一个层次。在这一环节中,通过较为全面的核实与统计,并列项分别进行了计算,以达到获取有用数据的目的。
  (二)第二个层次,以案卷级为计算单位,选点对资中专署全宗共计4480卷档案进行了列项统计,重点了解了该全宗的档案构成。同时,对其中的部分档案进行了较为详细调查,特别是各县的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的选民名册和涉叭耸路矫娴娜康蛋福随后,还从文件来源这一角度,对部分档案进行了选点抽查?/agt;
  (三)第三个层次,以文件级为计算单位,选点对广汉酒精厂全宗进行了列项统计,较为详细地调查和研究了该全宗的文件构成。该全宗原无卷内目录,我们在编制卷内目录的同时,对文件逐份逐页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此外,为了弄清文件的份数与页数之间的关系,我们还分别列表作了统计。
  在调查过程中,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以历史的态度,结合民国档案的实际,拟制了“民国档案价值鉴定表”。在此基础上,选点分别对资中专署的部分档案和广汉酒精厂的全部档案进行了鉴定模拟实验,并形成了“广汉酒精厂全宗鉴定模拟实验报告”。
  尽管在档案调查中做了上述工作,但由于时间和人力方面的原因,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选点中偶然因素极大。因此,此调查结果不一定全面和准确,仅供参考。
  二、分析结果
  我们对调查的情况和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馆藏民国档案的整体结构:
  如表1所示,内江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中,司法档案所占的比例极大,达到44.67%,而这批司法档案中,诉讼档案竟占99.09%,据了解,这一状况在其他档案馆也都普遍存在。四川联合大学陈贤华教授曾在荣县档案馆做过调查,该馆保存的三万多卷民国档案中,诉讼档案就有1.8万多卷,约占60%。这在民国档案的整体结构上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二)全宗内档案的构成——资中专署
  可以说,资中专署全宗内档案的结构基本上是合理的,比较完整。但就其保存价值而言,“选举”一项(均为各县造具的国大代表、立法委员选民名册)似乎无必要全部保存。从表2中可以看出,这部分档案所占的比例较大。单就卷数而言,即将近占去总数的五分之一;若以其排列长度推算,因其多为厚卷,估计所占的比例将更大。这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三)全宗内文件的构成——广汉酒精厂
  通过表3和表4,反映出这么一个基本事实,即民国时期对文件的选留以至最终形成档案是有所侧重的,并非某些人云亦云一概贬之为“有文必档”。从广汉酒精厂这个全宗来看,作为一个工厂,反映其生产、销售的文件无论从件数还是页数上看均是最多的,分别占56.77%和35.91%;其次是反映人事、劳工方面的,分别占24.86%和34.36%;第三是反映基建、设备方 面的,分别占7.78%和15.41%;最后是机构及其他。从总体上看,这些文件的选留应当是合理的。
  (四)档案中文件来源的比例
  从表5中可知:民国档案中自身形成的文件依然是主要的,所占的比例最重,达58.30%;其次是来自上级机关的文件,约占22.12%;而来自下级机关的文件居末席,只占18.58%。
  
(五)档案存毁率:
  表6和表7反映出,所调查的两个不同全宗的部分民国档案,经初步鉴定,不需要保存的所占比例不大,分别只有10.25%和11.57%。
  另据有人对某馆馆藏的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县警察局及部分区乡等11个全宗(单位)统计,可剔除的约占15%。
  三、讨论意见
  下列意见是我们对内江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讨论研究而产生的。
  (一)对于数量较大而确无保存价值的某一类型的民国档案,可采用“选样保留”,以达到优化的目的。
  属于这一类型的民国档案,至少应包括这么两个部分:一是诉讼档案。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部分档案反映的多为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如赌博、斗殴、赖债、毁约、侵利、盗窃、吸毒等等)。其利用价值十分有限。二是各县的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的选民名册,从利用情况和研究价值这两个方面来看,均无继续保存下去的必要。而这两部分档案数量巨大,前者占整个馆藏民国档案的44.67%;后者虽然只占馆藏的2.25%,但在该全宗中却占去了五分之一。这两部分档案若处理掉,可减轻将近一半的库存压力。
  而这一类型的民国档案是否还有(如学籍档案等)?可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认真研究加以确定。
  (二)对于数量较小的民国档案,无论其价值大小,除少量剔出外,原则上不宜作大的变动。
  我们认为,对于民国档案的鉴定和取舍,不应囿于现行文书档案的鉴定模式。如先制定一个详尽的《民国档案保管期限表》,然后逐件逐页地去鉴定、剔除,此举且不说需耗费大量人力,实际上在为数众多的基层档案、尤其是县级馆是很难把握的。弄不好,就会造成玉石俱焚的恶果。
  在对民国档案的调查和分析中,我们曾对两个不同全宗的档案进行了模拟鉴定,实际上应当剔除的不过分别为10.25%和11.57%,所占比例并不很大。若为这些微瑕而去大动干戈,甚至承担某种风险,实在意义不大。
  更何况,我们通过分别从案卷级、文件级两个方面的调查和分析,事实上其构成也基本上是合理的。
  另一值得讨论的是,在我们调查的民国档案某些全宗中,外来文件所占的比例比较大。例如,资中专署的档案,自身形成的文件只占58.30%,而来自上级、下级及其他方面的占去了41.70%。对此,我们的认识是这样的:世间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一个机关要正常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能,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要与上下左右、方方面面发生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档案中,便是存有相当数量的外来文件,对于反映该机关的主要职能和基本历史面貌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我们后人对民国时期各个机构及其职能并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况且,民国档案是历史的产物,档案材料的形成乃至案卷的形成都是历史面貌的反映。若要大量剔出外来文件,必将破坏案卷的历史面貌,破坏案卷原有的内在联系。其另一结果,还势必影响原有的管理与检索体系,从而增加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甚至影响档案的开发利用。
  最后,我们建议:民国档案鉴定研究工作应当加强,而且应当更为广泛和深入,切忌简单化,不能片面地为消肿而消肿,考虑的因素似乎周全一些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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