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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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一条宝贵经验。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制统一,对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制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保障。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制统一,始终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体现在科学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上。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为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提供了宪法基础。从共同纲领、第一部宪法到年宪法及四次重要修改,都是从最高法律的层面对经济社会进行约束规范,以充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始终坚持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从而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使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突出宪法权威,同时赋予地方更为广阔的立法空间,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体现和特征。年宪法将国家的立法权由年宪法规定的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肯定了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的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构架逐步得到确立。在其后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中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权,赋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也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分层立法的体制趋于完善。这样就形成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结构。这种立法体制既维护了法制统一又妥善照顾地区特点和差异,使法律具有更好的实施基础,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维护宪法权威,还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和审查方面。在宪法的指导下,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样保证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了行政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了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从而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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