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至民国时期陕西南部的环境保护
秦、巴山区是明清时期特别是乾嘉以降我国境内的大规模开垦地区,社会经济变迁比较典型,素为学术界所关注。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环境因素、环境变迁的重视与讨论,该地区再次成为人们考察的重点地区之一,但讨论的核心是山区开发及其所带来的环境恶化问题,内容大致涉及:人口迁徙、土地开垦、作物种植、水利兴修、林木采伐、工场造作等,从而使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江河溪流的水文特征发生明显变化、自然灾害加剧、环境恶化,其开发史特别是环境恶化也日益为世人所认识。
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学术界对在此之下所必然出现的环境保护却很少考察,知之甚少。诚然,研究者的学术兴趣不一、学术视野各异,未必都来关心环境保护问题,但在今天环保意识提高、呼声高涨的情况之下只谈当时何以破坏、不讲如何保护,终究不是很正常的现象,笔者以为,这其中与资料的限制不无关系:纵观这些有关秦巴山区的论著,大致上仍以地方志与几种主要的私人著述作为基本史料,而这些资料重在记载各地的风土人物、赋役治安以及作者的兴利除弊之策,环境保护的史料相对较少、尤其是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民间环保史料更是少之又少,欲从中爬梳寻觅、详细探讨当时当地人的环境保护实在不易,因此还需在此基础上另辟新的资料。有幸的是,在陕西省古籍整理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一套大型的《陕西金石文献汇集》正在陆续出版,从而为研究陕西各地特别是晚近以来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供了十分难得的详细资料,《安康碑石》与《汉中碑石》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两部,学术界已有人利用此类资料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就包括有明清时期的环境问题。但笔者对以上所有涉及秦巴山区的论文仔细阅读后依然认为,关于当地在大开发之后的环境问题仍有进一步探究、补充、扩展、完善的必要,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其中有些问题未必仅仅存在于明清秦巴山区的环境研究领域):
一、人们习惯于探讨大开发之后的环境恶化问题,但环境恶化并非全由开发所致,尽管开发是其中不可忽视的诱因之一;若要就后者而言,说环境恶化在于开发,那也是在于开发不当,因此开发方式值得特别关注。基于此,减少、杜绝环境恶化也并非是无所作为、弃置封禁,而是因地制宜、合理开发。
二、环境恶化也不仅仅是森林植被与河流水文特征的逆向变化,它实际上是人类生存的外在环境的恶化,在自然环境方面表现为系统失调与生态失衡的动态连锁反应,于是在表面上看来只是森林的逐渐消失,背后却隐藏着食物链的破坏、生物包括某些动物的退化、减少以至灭绝等等,因此对环境恶化的考察应包括自然资源的诸多方面,而且也应包括人文环境如人文景观等等。
三、在今天看来是环境保护之举,但在当时其出发点却是多种多样的,即客观上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在当事人的主观上却并非为、或者严格地说并非皆为环境保护而为;同样,历史上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出台的举措,事实上有一些起不到任何环保的作用。因而需对历史上的环境保护作具体分析。
四、历史上的环境保护也不仅仅是封山育林、禁止砍伐、保护植被等一味地追求保护、任其自然消长,保护环境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环境,故而应该是积极地介入诸如利用、优化食物链等等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保证某些资源的长期有效利用。而且除了对森林植物资源的保护外,还有对其他生物资源以及水资源、土地资源等方面的保护。
五、历史上的环境恶化与环境保护都是客观的历史存在,问题是我们今天如何正确看待这一矛盾的两个方面,人为的环境恶化未能得到明显的遏制,说明了当时环境保护的有限性,但如何看待某些无奈的破坏与这些有限的保护?如何评估历史上环境保护的当时功效及其对今世影响?
鉴于此,本文在前贤的研究基础上,主要讨论清至民国时期秦巴山地之间陕西南部的环境保护及其前因后果,虽不能全部解决以上所提出的问题,但毕竟有利于问题的逐步解决。另外,由于该地区晚近以来大开发与环境破坏的典型性,因而当地人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在中国环保史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一、环境破坏与保护的直接原因
生态环境变迁既有社会因素,也有自然原因,与人们的环保意识、宗教信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国家法令制度、人地关系、气候变化、火山爆发等有着密切关系,陕南概莫能外。例如在气候方面,清代中后期基本上仍属于寒冷期,根据干湿波动与冷暧变化大致对应这一特点,该时期也处于干旱期,各种植物的垂直、水平分布及其自我更生能力受到影响。而此时适逢人口大量入迁,原有天然资源被大量消耗,且随着人口的机械与自然增长而日益减少;位于大巴山之中的镇坪,据道光年间所刻碑石记载,因为“山林树木,恣意砍伐,肆行偷窃,忝然无忌,以致民食艰鲜而俯仰不给”。对秦巴山区森林的滥伐也是如此,留坝紫柏山的不少树木被伐,十年之内,“林木全非”,当局认为“究其故,皆佃户希图渔利,私行转佃,一任砍伐,住持亦从中肥己,以致古木荡然”。指责佃户砍伐谋利,未免偏颇,但渔利肥己,的确指出了其中的重要经济原因。后来随着天然林地的日益减少、木材需求量增大,就连一些栽种的树木也不断遭到人为破坏,如陕南著名的水利工程——五门堰在西河坎上栽植的树木,多年以来发挥了护田固堰之功效,但在民国时期先后数次被人盗伐,甚至出现了罚款“尚未呈缴,又往伐树”的失控局面,其主要原因均为“树长成材,木料价高”。
二、过度垦殖及具体生产方式所制约,后者在这里主要是指具体的劳动生产形式。在开垦山地时,即采取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的粗放形式,“开山之法,数十人通力合作,树巅缚长@①,下缒千钧巨石,就根斧锯并施。树既放倒,本干听其霉坏,砍旁干作薪,叶枝晒干,纵火焚之成灰,故其地肥美,不须加粪”,其中不少是坡度大,不宜耕作的山坡地,初始因焚烧树木杂草,地土尚肥,时隔不长则地力衰退,水土流失,于是迁徙另垦,“数年地薄,则又转徙而之地。今州属(指原兴安州)诸山既尽童矣,迁徙者北咸宁、西西乡,亦不常厥居矣”;“缘山内砂石多而土少,各就有土之处垦种,即于其处结茅栖止,零星散处,迁徙无常”。某些高寒地区,一般的山区作物也难以种植,如西乡县“西南巴山老林,高出重霄,流民迁徙其中,诛茅架屋,垦荒播种,开辟大半,惟老林之旁,地气高寒,只宜燕麦苦荞,即包谷亦不能种,民食颇为艰窘”。垦种及扩展田地面积时,因烧毁植物枝杆而往往引起森林火灾,如在清末安康,“姚光华烧地,烧死漆树无数”,地方上因而出台禁令,要求人们引以为戒。而“开荒之外,有铁厂、木厂、纸厂、耳厂各项”,其中“木厂分园木、枋板、猴柴、器具各项”,“木耳厂择山内八九年五六年花栗、青gāng@②、梓树用之,不必过大”,根据树木的大小与种类分别利用,事实上对林木进行全部采伐,“黑河山内木厂砍树之法,树木大小皆用斧伐砍”,彻底破坏了原有植被、导致水土流失。至于当地常见的有相当规模的伐木烧炭,也有火灾隐患,而且其原料往往又是刚刚复苏地方的幼林或成材林,使得这些恢复的植被再次遭到破坏,“炭厂有树木之处皆有之。其木不必大,山民于砍伐老林后,蓄禁六七年,树长至八九寸围,即可作炭……冬春之间,藉烧炭贩炭营生者数千人”。实际上不少手工场是从他人租佃而来,“俱系客户给稿立券,预写木尽留山,木尽留土字样”,故具体操作中对林木采取普伐。如此垦殖采伐之后,昔日青山绿水,几成童山浊溪,“至南山一带,老林开空,每当大雨之时,山水陡涨,夹沙带石而来,沿河地亩,屡被冲压”,田庐受损,河流涨溢,“近山近渭之处,每遇暴雨,非冲开峪口,水势奔腾,沙石冲压地亩,即渭水涨发,漫溢田庄”。而且对林木的过量砍伐,破坏了食物链与森林系统的生态平衡,会使某些动物逐渐减少、种群退化以至灭绝,而山区对某种动物的大量捕杀,也会导致同样的恶果。有资料记载,在秦岭山区,“鹿,山人猎获甚多”,老虎日益减少,起初“野猪践害,贫民远徙”,时隔不长,“野猪稀少”。此外又如“毒河捕鱼”,不仅毒死鱼类,而且也毒死了其他一些水生资源,破坏了水圈中的食物链,污染了水源。宁陕、砖坪等地都曾出现过此种情况。
三、战争的破坏与影响。如嘉庆初年白莲教起义期间,就有不少树木被毁,“自元年来,教匪滋事,汉南郡县,蹂躏特甚,庙中之地,已瓦砾成堆,松柏为薪矣”。李蓝起义军与太平军余部在陕南时,由于战争的影响,水利失修,环境恶化,如洋县,“蓝逆蹂躏是邑,祠宇公局尽毁,田地荒芜,堰堤崩坏”,沔县(今勉县),“自同治二年,长毛入境,人民离散,加之过多泥淤石梗,沟渠塞满,堤垠无形”。战争对环境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
四、制度与政策缺陷。清中央政府无专门的保护森林等与环境密切相关部门与机构,后来对砍伐树木、毁林开垦大多采取放任自流甚至纵容态度,在山区只伐不植,如嘉庆皇帝谕军机大臣等曰,“朕意南山内既有可耕之地,莫若将山内老林量加砍伐,其地亩既可拨给流民自行垦种,而所伐材木,即可作为建盖庐舍之用”。陕西地方当局也对开垦山地态度积极、甚至下达行政命令,如乾隆年间陕西巡抚陈弘谋申饬地方各属开垦山地,“如开垦田地,陕省地方广阔,山坡岭侧未必尽无隙地……凡尔士民当以食指繁多,得业艰难之时,正可以于无主间空山地,端力开种,以广生计,垦得一亩,即有一亩之收,可以养活家口,……如一二年后无收,仍可歇耕,另垦另处”。再如租佃关系中具体承种者的短期行为、土地使用权分散、主佃间的利益分配等也是影响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陕南“土著人少,所种者不一二。招外省客民纳课数金,辄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至七八转者,一户分作数十户”等等。
与上述情况相反,一些人出于某种原因,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时的自然与人文环境,虽然其最初的出发点未必皆为保护环境而为。在陕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保护寺庙道观、古树祠墓,美化私人园林,从而部分地保护了当地的自然环境、风景名胜与文物古迹。这种现象比较常见、普遍,如勉县武侯(诸葛亮)祠、武侯墓,清末与民国期间,汉中府与该县当局均明文予以保护,“(祠内)所有古柏等树、凌霄花,均系汉代旧物,亦令以时灌溉,加以保护,并就隙地栽种成材树木”;“其墓前古柏六十余株,森森毓秀,……则侯墓古柏,亟宜爱惜,岂容宵小任意砍伐”。实际上,当时的一些名胜古迹具有教化抚民、加强统治之功能,官方的重视自在情理之中,而那些寺庙道观,也会不时得到信徒的护养与关照,留坝厅出示禁令保护张良庙周边树木,而傅至@③方丈“生徒满堂,羽流盈室,莳花种竹,雕墙竣宇”。城固洞阳宫,“(主持)陈本秀培植风景,栽扦松杉,创修逼火城”。北魏、南宋两度设置在今天南郑的廉水县,至清代道光年间城郭遗迹虽不可考,但“城隍殿宇尚在”,“仪门古柏已数百年物”)。私人园林方面,如城固县清初时草莽荒野、颓垣残壁不少,而“皖阳先生之别墅”,“水陆草木之花,错杂交映,应接不暇,中有一古松,挺然高数丈……纵目远眺,则山之高,水之深,迤逦萦绕,接于檐下,恍然非复人世矣”。
二、风水的考虑。这种情况虽保护范围有限,但一般执行得比较彻底。如白河县即出于风水考虑而禁止垦种山地,该县县城之后山地,被视作“城山”,“至山后来龙所经、有关地脉者,尤不得有所侵损”,因而该处居民开挖耕种,使得“城垣愈卑”,与龙脉有恙,“所关殊非细故”,“虽系民间私业”,也不得随意垦种,否则“以侵毁城池律治罪”。现存平利县迎太乡光绪年间所立《迎真寺禁碑》写到,“狮子坝兴平堡为本乡钟毓之气,所关甚广。于光绪六年秋公议:嗣后无论业归何氏,上下周围不得挖毁。特此勒石禁止”,即以风水关系不准垦挖。
三、保护当地环境。如防止水土流失以保护水利设施,据光绪三年《留坝厅水利章程碑》记载,当地“每年夏秋雨多之时,山水暴涨,挟带泥沙”,“第坡势既陡,沙脉复松,夏秋雨淋,水沙杂下,殊于渠道有害”,于是规定“禁挖沙坡,以固渠埂也”,“预定岁修,以免壅淤也”。1948年西乡县政府出示公告,为保护当地重要的灌溉工程金洋堰,其中规定邻近坡地,不得开垦,以保植被,防止水土流失而淤塞渠道,并于堤堰两旁植树护堤,“沿堰渠内外山坡,禁止开垦,藉免沙石淤垫渠道,并在沿堤两旁,栽植树木,以固堰基”。官方与民间为保护当地环境而采取的举措在下文中还有不少的例证。
四、维护部分人的财产与既得利益。如留坝对紫柏山树木的保护,官方的解释是,“历系官山,应申官禁”。现存岚皋县的道光年间碑石规定,严禁盗窃滥伐,放火烧山,保护财产安全,“柴山竹木,寸草寸物,各有所主。如私砍盗卖及放火焚毁,一经查获,公同处罚,置酒赔山。倘不遵者,亦公同禀究”。汉阴县塔岭乡桃园村禁碑写到,“立严禁罚款人汉昌承大耳扒山场耳林壹块,若不严禁拿获,几为众人共置之业,其何以堪。兹此去冬,拿获二人,罚禁山碑一块,请客两席;大洋三元,以给捉贼工资。今而后,如再有肆行无忌,以作损人利己之事,此立有严禁数条,勒之于石,以垂不朽云”。又如平利县秋山沟护林条规规定,严禁偷窃毁坏漆秧、漆根,砍伐大小漆树及其他树木,轻者依价赔补,重则送官,以戕害农林条规与盗贼罪惩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然资源的有序、适时、适量利用,也有利于幼苗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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