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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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凸显,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任务重、挑战大、难度高,迫切要求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积极参入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形势所需。
一、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法治理念是行动
基础
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强化法治理念。首先,要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人权是法治的真谛,是法治所要维护的核心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是我们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价值观的选择,是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质上就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1]有没有做到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人权状态的重要标志,也是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其次,要强化公平正义的理念。一般来说,公平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2]要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确保底线公平,实行最低保障、最低限度保护,并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实质公平,通过司法公正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再次,要强化民主参与的理念。人民群众是社会管理的根本主体,社会管理创新为了人民群众,也要依靠人民群众,要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3]最后,要强化保障民生的理念。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管理源头治理的根本,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舒畅。[4]
二、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明确职能定位是形势所需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和部门分工,原则上可以把社会管理部门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负责社会公平,主要手段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包括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劳动社会保障等;第二类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主要手段是行政和司法,包括公安、司法、安全、社团管理、安全生产等。[5]由此可以得知,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当代社会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变成一种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的“多中心主体”的开放式的公共治理。[6]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或者说,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执政的法治形式。作为党的法治形式主体的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施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人民法院只有通过积极履行职能,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大潮中来,才能在当前社会大背景下有所作为。正如王胜俊院长指出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三、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坚持能动司法是必然要求
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究竟是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这是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仍在进行讨论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坚持能动司法在当代中国有着内在的必然性:坚持能动司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是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是破解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还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包括社会管理创新在内的三项重点工作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刻把握能动司法理念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互动关系,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开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四、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立足审判职能是第一要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并指出,要实现这个根本目的,必须着力完成社会管理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及保持社会稳定等七个方面的基本任务。要实现这些基本任务,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 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
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见,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任务就是打击犯罪,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司法解决渠道的畅通。
(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突出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刑事审判职能调控着社会秩序,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这对于社会管理创新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一是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和安抚被害人,阻断矛盾冲突;二是公正判决,惩罚犯罪行为,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三是发挥法律社会功能,教育公民,有效预防犯罪行为发生。刑事审判的这种基础性职能作用机制是独特的,并且是不可或缺的。可见,刑事审判作为法院职能之一,在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不仅能使社会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而且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规制指引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现代司法区别于传统司法的关键点之一就是具备了主体性特征,即司法已经从结构上与社会系统其他结构——立法、行政、宗教、道德等存在——区别开来,有着自身的功能价值、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换言之,司法有了自己区别于他者的、清晰的面目。比较而言,“行政部门不仅掌握着荣誉,也执行着社会的刀剑;立法机构不仅把持着钱袋,也规定着管制每个公民的义务、权利的规则。相反,司法部门既不能影响于刀剑或钱袋,也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或财富;它也不能作出任何主动的决定。确实可以说,它既无强力,也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力。”[7]作为一种判断性质的权力,司法作用的对象应当是具体的案件;司法作用的方式应当是在解决纠纷中表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向社会提供行为预期;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坚守中立性、程序性、适用平等性等基本要求。这些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不同,主要应当通过诉讼内的工作发挥作用。就民商事审判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而言,核心工作必须定位于审理好民商事案件:一要坚持能动司法,将更多的民商事法律纠纷纳入审判范围,扩大民商事审判诉讼内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覆盖面;二要尊重民商事审判特性,树立正确的民商事裁判理念,科学发挥民商事审判诉讼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三要辩证看待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需要明示规则的案件注重发挥判决方式的指引功能,增强民商事审判诉讼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力度。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积极主动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新路径。将行政审判工作定位于社会管理创新参与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角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能动司法理念,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立足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纠纷,实现官民和谐。行政审判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是国家权力配置体系中针对如何规制行政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形成的制度设计,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8]行政审判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一方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最大限度地支持政府社会管理创新行为,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应充分利用在行政审判中最先聆听诉求、最先发现问题、最先解析矛盾的独特优势,主动回应有关社会问题,积极化解行政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将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化解行政纠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力发扬“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并将该理念贯穿到制度设计、方法创新和各项具体工作之中。
五、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延伸职能是主要途径
在现代国家,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纠纷解决职责,还要运用司法决策调控社会秩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避免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倾向,善于从执法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预防纠纷发生,促进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应当落实严肃执法这个“硬法之治”,还需要通过延伸职能形成“软法之治”,[9]即延伸职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诉前延伸,一是向诉后延伸,二者共同发挥着预防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一)延伸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采取判前走访调查、判前帮教、定期回访等一系列延伸审判职能的措施,主动将惩治犯罪的关口前移,大力开展对犯罪人的挽救工作,使其能及时悔悟、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走上正途,消弭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可针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改善管理,完善制度,增强预防犯罪能力,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延伸民商事审判职能,全力打造司法为民服务的新格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把完善便民、利民机制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工作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的目标,努力形成全过程、全方位司法为民服务的新格局,全面推进司法为民工作。要注重利益均衡、平等保护;要有针对性地行使法律释明权,帮助弱势方用足用好诉讼权利;要强化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全力服判息诉;要强化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力争把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化解在最基层;要坚持和谐司法,把调解作为结案首要方式,促进形成矛盾纠纷的化解合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推进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着重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加强诉前引导,将各种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分流,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促进管理主体的协调合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行政审判需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不局限于坐堂审案,只有延伸司法职能,扩大管理和服务领域,才能取得最佳社会调整效果。提出司法建议是行政审判延伸司法职能、积极介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与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相比,由于行政审判直接审查辐射面很广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其司法建议一定程度上有着特殊的份量和意义。由于一项行政决策或具体行政行为常常针对多个主体作出,调整着类型化情况,且决策的形成往往是各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整体上还不尽如人意,因此提出司法建议对改进管理常常很有必要。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虽然违法或具有一般性瑕疵,但如果采取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裁决方式,无益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会损害更大的公益,因此,案后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管理。
六、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依法参与是工作底线
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恪守“法律”这条底线,依法而为,依法参与。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法性,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的每一环节,绝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大包大揽,自我放大职权,突破法定职能包揽人民法院不宜承担的工作。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绝不能弱化甚至放弃法定职责搞所谓的服务,热衷于搞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更不能为了求新、求快、求亮点而突破法律界限,随意创制和乱作为,搞“政绩工程”。
总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善于发现问题,创新思想,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和“职责真空”,立足当地实际,选择适当时机,采取得当措施,充分发挥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自身优势,努力走出一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参与社会管理之路,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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