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衔接机制初探

打印本文 - 下载本文〗〖0条评论 - 150推荐〗〖字数:6800字〗

【摘要】从住房建设规划的概念内涵、编制要求、政策背景、现实意义等几方面入手,分析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重点研究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之间的衔接机制,即与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目标上的衔接、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指标方面的衔接、与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时序方面的衔接。希望能够为城市规划领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提供一些思路。

前言

2006年5月,发改委、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这就对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了如何认识住房建设规划、如何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与住房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的要求。

1住房建设规划的内涵与背景

1.1住房建设规划的概念内涵住房建设规划作为一个新的规划类型,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公认的概念。在理论上关于住房建设规划较为全面客观的理解是:住房建设规划(HousingProgram)是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中国地产商网)。

1.2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37号文件提出了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具体包括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年限、规划内容、公布时间、审批方式、主管部门责任等方面内容(表1),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37号文件赋予了住房建设规划内容的法定地位,即住房建设目标要纳入到当地“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

表1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与具体内容

编制要求具体内容

编制主体各级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

规划年限“十一五”期间(2006-2010),重点是今明两年(2006、2007)

编制内容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

与其他规划的关系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公布时间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审批方式两级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

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责任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落实

1.3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背景

尽管住房建设规划的推出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但如果将其纳入到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演变历程中,就可以看出住房建设规划是我国住房政策在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配套政策,它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在逐步系统、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98年以前,我国沿用计划经济时代以福利分房为主的住房供应制度,具有市场经济特点的住房供应体系是在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时期开始建立的。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标志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开始。国发23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具体内容包括:“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实际上就是我国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的住房政策。

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初,住房建设及其投资总体来看是国家的事权,这一特点从原国家计委的两份文件就可以看出来,2000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0]2260号),2001年国家计委又发布了《关于下达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1]907号),这种上报和下达的关系实际上表明住房建设是国家而不是城市的事权,反映了住房制度改革初期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具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1998至2006年的8年间,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初步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住房供应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国家在住房建设方面的计划导向逐步弱化,市场导向逐步增强。

2006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要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开发,重点发展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和房屋租赁制度”,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我国“十一五”期间的住房政策纲领。两个半月之后,九部委联合发文,提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从住房政策演变的角度看,住房政策的具体落实由原来中央调控管理的具有较强计划性的“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转为地方调控管理的具有较强市场性的“住房建设规划”,这标志着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在在逐步系统、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4住房建设规划的现实意义

(1)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住房、、医疗“新三座大山”之首;

(2)住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住房问题涉及到土地供给、金融信贷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住房政策无法落实,土地、信贷等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3)住房建设规划是体现住房政策的重要手段。

2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建设为工作对象,城市规划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工作对象之间有着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因此规划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2.1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

37号文件指出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十一五”规划是地方人大审批的代表地方事权的最全面综合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法定规划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份。由此可见,住房建设规划通过纳入到这两个法定规划从而间接地确定了自己的法定地位。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三类住房的建设总量、比例结构、空间布局、时序安排等等,这些具体内容最终必将落实在城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时序。而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因此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必须、也只有通过城市规划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存在一种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的关系,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成为住房建设规划的有力支撑。

2.2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规划,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都包括居住、公共服务事业(商业、教育、医疗等)、交通、市政、绿地系统等多个专项的用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各方面内容的统筹部署和综合协调。而住房建设规划属于对居住设施(住房)这一专项内容的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说,住房建设规划(由九部委推出)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务部、建设部推出)、中小学校布点规划(财政部、教育部推出)等类似,均属于相关部门推动的具有一定专项规划性质的规划类型。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具有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的关系。城市规划综合性的特点有助于住房建设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2.3规划实施与衔接手段

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中,各个规划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15~20年)的全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空间上的局部实施,一般是城市中的某片地块(新区或中心区等);近期建设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时序上的局部实施,通常是5年内的阶段实施内容。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相互衔接逐步深入、细化,将城市空间布局推向实施。

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尽管都是以用地为对象,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建设强度,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在于用地的项目实施计划。各类型的重点不同就决定了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可能存在隐患。与此成为鲜明对照的是,各个部门的专项规划实际上不只是对应于城市规划的某个阶段或某个类型,而往往是贯穿城市规划的各阶段、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一些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将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中的专项内容自上而下地衔接起来。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有助于推动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在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方面规划内容的衔接与落实。

3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的衔接方法

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是“明确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具体应包括各类住房的建设总量、分年度新建住房总量和结构比例、分年度各类居住用地供应计划、分年度旧区改造计划等几方面内容,其中当年的建设项目选址应深化到具体地块及分地块建设量。住房建设规划的这些内容要通过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而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的工作重点不同,那么住房建设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从不同角度进行衔接,才能获得有效实施。笔者认为,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应该重在目标、指标、时序三个方面。

3.1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这与住房建设规划中三类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总量、居住用地供应总量、城市旧区改造等几方面密切相关,尤其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中“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是二者衔接的重点。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较长一段时间内(15~20年)的综合性规划,必然跨越3~4版住房建设规划,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预见到未来城市发展中的住房需求,确定各类居住用地较为合理的建设标准和空间布局,为住房建设规划的滚动修编提供明确连贯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的空间布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市总体规划与住房建设规划在建设目标上应充分衔接。

3.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要求。37号文件要求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中“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就对侧重于指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通过规定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面积净密度等强制性指标,保证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各类套型(特别是中小套型)住房的数量和建设标准,推动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住房建设非常重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房屋建设面积总量的指标,将其作为我国住房建设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准,而这些总量指标实际上却无法反映住房套数这个反映社会总体居住水平的实际情况。作为37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建设部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指出“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确定了各类住房的建设标准和空间分布以后,在具体指标上与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衔接落实。

3.3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指出,近期建设规划要“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在编制中我们通常设立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与“十一五”规划对接。住房建设规划在纳入“十一五”规划后,其内容将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一起,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予以落实,因此住房建设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的衔接重点在于建设时序的安排,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在近期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表2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内容

规划类型衔接方法编制内容中与居住和住房相关的内容

住房建设规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编制办法: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编制办法: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居住区规范:居住户(套)数、住宅建筑套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

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编制办法: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

结语

在第一轮住房建设规划即将推出之际,我们既要看到我国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完善的光明前景,同时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实施中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住房建设规划与相关城市规划不同步编制,规划年限也不完全相同。应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编制滞后的影响,在住房建设规划每隔五年不断滚动编制的过程中,相关城市规划应在时间和内容上积极主动、及时协调,保证住房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

·应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反应,加强利益引导。目前我国各类住房建设(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都是通过房地产市场来进行,建设用地也都是通过招拍挂的市场途径来出让,37号文件推出之后,对各地房地产市场影响较大,有的地方出现了普通商品住房居住用地流拍的情况,这就很难保证住房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因此,各地方城市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税收等市场经济杠杆,来调动房地产市场开发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积极性。

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出发点是通过提供各种类型的住房,特别是政策性住房,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市规划领域在规划编制中应积极衔接,保证各类住房特别是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不再“居者忧其屋”,而是“居者有其屋”,再逐步过渡到“居者优其屋”,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美好愿望。

版权声明: 请尊重本站原创内容,如需转载本范文,请注明原文出处:中国范文模板网
原文地址:http://www.fanwenmuban.com/lw/hjgclw/250042.html

    相关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