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高职教育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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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失衡。本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经验,分析了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失衡的主要原因,提出了从建立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健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以及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施中的作用等方面来实现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

一、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失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由第三方认证、标准参照性考试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该制度实施10多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一是国家虽在推进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上采取了积极的举措,但目前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之间尚未实现有效衔接。一方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迅速膨胀、办学质量和实力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是国家尚缺少很好的措施和机制保证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有效落实。大部分从业人员、新增劳动力和再就业人员没能得到良好的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没能有效地渗透到劳动力就业的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中去。二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缺少足够的认识,因而出现了就业中不少无资格上岗而有资格的上不了岗的现象。许多地方缺少甚至就没有建立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监督机制和管理办法。

二、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失衡的主要原因

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失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起步较晚,劳动市场对此认可度不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权威性不够;现有的职业分类比较陈旧,有的职业标准过于细化,但同时又存在着较多的职业标准空白,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二是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体制比较混乱,国家对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整体的规划,部门行业积极性调动不够,职业资格证书“证出多门”,存在着一定的无序现象。三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原因,许多学校还没有充分注意以职业资格框架构建专业教学的模式,教学的学科性成分浓厚,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式、评价标准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职业教育法》提出的职业教育应同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的要求,专业或课程的培养目标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性较差;教师的实践技能水平以及教学实践设备与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学校与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之间缺乏实质性的业务沟通和教学培训合作等。

三、国外发达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经验及特点

1.国外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主要模式。(1)竞争性分权管理,即由自由竞争产生的各种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推行和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西方模式,以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为主要代表。采用分权管理方式的特点在于重视质量且能够紧密结合经济与生产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2)非竞争性集中管理,即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地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东方模式。东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采用了非竞争性方式,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主要代表。采用非竞争性集中管理方式,在政府行政效率高的前提下,资格认证和证书的权威性、推广效率会高,容易做到集中统一,对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技能的推广有较大促进作用。

2.一些发达国家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

(1)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英国政府在1986年发表了《教育与培训——共同工作》的白皮书,提出了根据国家标准开发一种被雇主认同,同时与学历相并行的职业资格,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教育与培训更接近产业的需要,创立真正与工作直接相联系的职业资格,并使之成为向全体劳动者开放的证书体系。英国的这种制度一产生,就迅速覆盖了全社会约90%的劳动力。

(2)德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德国职业资格认证始于100多年前,具体操作机构为具有行会性质的行业联合会,如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农业联合会、医生联合会等。联合会是政府与经济界之间的中介。“双元制”培训的考试由各行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3)加、美两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在加、美两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在加拿大,一般设立职业资格的专业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涉及民生安全,二是应用工程。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不管从事什么专业,都必须取得职业资格。美国1938年制定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法律和法规,对职业培训、标准、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经过多次修改。对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美国、加拿大都由政府和专业工程师协会共同承担。

(4)日本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日本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58年日本颁布了《职业培训法》,1969年又颁布了《日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掌握的技能进行公正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

(5)韩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韩国政府于1973年12月颁布《国家技术资格验证法》,并于第二年10月下达这项法案的施行令。1976年12月,隶属于科技部的韩国职业技能鉴定公团成立,并开始执行技能鉴定工作。到1982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实施。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是政府劳动部下属职能部门,政府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法规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实施由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执行,公团下设60个左右的类似鉴定站的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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