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法律发展25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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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过去的25年中,美国在教育法律领域内取得很多突破性进展,立法系统与司法系统均对美国教育事业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文章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1)学生档案管理,(2)伤残学生的教育,(3)伤残学生的民事权利。通过分析以上领域的相关联邦法律条款和归纳具有典型意义的法院判例进行历史性回顾。

关键词:教育法律;美国回顾过去25年美国教育法律发展历程,可见这些发展在美国各州及整个美国联邦领域均有出现。事实上很多教育方面的改变发生在美国各州内,因为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各州管理地方教育的法律无权直接进行干涉。由于各州在教育领域都有独特立法,所以对于各州教育法律发展进行回顾不太可行。因此就将所关注的法律发展定位于整个美国国家这一领域。

尽管州立法机关在其各自管辖领域内对于规制教育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联邦立法机关和联邦法院系统同样对于美国教育事业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诸如联邦法律的制定,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之类美国联邦法院对联邦法律进行的违宪审查。

一、对于学生档案管理

教育领域管理者对于学生档案的保密性问题经常存有疑问。对于逐年递增的学生档案所记录内容应该让谁知晓?学生家长对于何种记录或信息有权知晓?对于哪类信息学校或老师应该确保不为旁人所知?在1975年之前此类事项没有得到重视,因为对于谁可以或谁有权知晓学生档案所载事项没有明确限定性规定。最为常见的是:学校回绝学生家长要求查阅教育记录的请求,因为他们认为那样既费时又费力,并且由于要向公众开放性展示教育进程以备接受详细审查,这无形中增加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学生档案记录一方面缺乏保密管理,一方面又获取困难,这无疑是一个突出问题。事实上,一些关注该问题的教育工作者和律师在1973年就发表了一项调查报告,指出了涉及学生档案记录及其公开化的4个主要问题:

1、家长和学生一般对于学生档案所载事项毫无所知,也不知对于此类信息如何加以利用。

2、许多学校对于非校内人员获知学生档案内容的情形没有制度性预防措施。

3、由于学生档案的私密性特征,家长对其准确与否无法判断。

4、即便家长有机会见到这些档案材料,也没有正规途径去更改那些错误信息。

由此这些教育工作者总结出:学生档案的管理混乱对于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极大威胁。

联邦立法和学生档案管理

在197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即FERPA法案),由纽约州的詹姆斯·布克利参议员提出该项议案,因此又称布克利修正案。到1975年,该法案在全美公立学校正式生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家长可以知晓学生档案记录事项,与此同时禁止那些没有得到法律许可的人知悉学生档案所载内容。FERPA法案适用于所有就读于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学术机构的学生。

《家庭教育权及隐私权法案》积极的效果在于净化那些学生档案中不准确的和基于主观臆断而非事实的信息。尽管对家长和学生可能就学校在学生档案中不准确的信息记录提起诉讼这一点心存恐惧,但毕竟这类诉讼没有大规模出现。学生档案记录准确无误是非常重要的,此类记录要求基于事实、依据第一手观察资料写就且应该与教育性内容相关。基于此项法令,公立学校被要求向家长开放其各自孩子的学校档案记录,并且此类记录必须被妥善保管且不为不相于的人所知。因此,教师确保学生教育记录的私密性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经家长允许或学生本人亲自认可就直接获取这类记录信息,或者在闲谈中不经意泄露了这些信息很可能就侵犯了学生基于该法令所享有的权利。

二、对于伤残学生的教育

作为在过去25年中颁布的主要法规的成果,伤残儿童的教育机会已经得到极为显著地改善。在1975年之前,伤残学生接受教育的机会被限定在三种主要方式内。

(一)很多此类学生被完全排除于公立学校之外。事实上,美国国会于1974年的调查表明超过175万的伤残学生没有接受过教育。

(二)超过250万的伤残学生即便被允许入校学习,也没有接受到适合他们需要的教育。

(三)由于公立学校所提供机会的有限性,这类儿童的家庭被迫异地寻找稳定的教育机会,而这些地方经常远离其居住地且教育费用超过其家庭经济负荷。

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倡导保障伤残学生权利的人们(例如这类学生的双亲,倡导权利保障的相关组织成员)开始针对国家提起诉讼,人们宣称并批判那些排异的和不适当的教育服务违背了美国宪法所授予公民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PARC诉宾夕法尼亚州案和Mills诉教育委员会案)确立了伤残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尽管类似的法院裁判在28个州都有出现并且各州教育法案的颁布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些权利受到保护。然而,很多伤残学生仍得不到应有的教育资源。此外,在全美各州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联邦立法和伤残儿童教育问题

考虑到伤残学生在尽其所能接受教育方面所遭遇的问题,美国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以确保伤残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在PARC案和Mills案之后,美国联邦内部最初进行的大规模确保伤残学生得到免费且适当教育的举措是颁布1975年的《智障儿童教育法案》,简称EAHCA法案。

1975年《智障儿童教育法案》颁布的目的是:(1)确保伤残儿童接受到免费且恰当的公共教育;(2)保护该类学生和他们家长的权利;(3)借以敦促各州和各地区努力达到可以提供类似服务的程度。

通过此项立法,联邦政府为各州提供资金,其前提条件是各州须为EAHCA法案所涵盖的伤残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项目和教育帮助。EAHCA法案的附录中列举出许可接受该法律援助的伤残情形的种类。在这一法案的诸多保障伤残儿童接受教育的努力之下蕴涵着六个主要原则。

表1EAHCA法案主要原则解释

1.遭拒绝率为零

(1)所有依据法案有权接受教育服务的适格伤残学生均可接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而不必考虑其伤残情况的严重性。

(2)各州必须确保所有需要特殊教育的适格学生被平等对待、定位和评估。

2.评估时保护

(1)在学生们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之前,他们必须接受一次全面而且逐个进行的评估。

(2)此类评估必须由一个涵盖多种学科专家的小组主持,使用有科学依据和多重步骤的方法去评估所有尚有悬疑的残疾症状。

3.免费且适宜的

公共教育

适格的伤残学生必须接受特殊的教育及与此相关的服务、补充性帮助。所述以上种种:

(1)均由公共开支进行支付;

(2)与各州的标准相一致;

(3)包括一套适当的学前、初等、中等教育体系;

(4)与个性化教育计划宗旨相吻合。

4.环境约束最小化(LRE)

(1)为了最大程度地使其适应,伤残学生应当与其他健全同龄人一起接受教育。

(2)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只有当他们残疾的状况和严重情形已经使其不能通过额外的帮助和服务在常规课堂中接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时,才被调入专门的班级或学校中去。

(3)各校区位置安排必须确保全面涵盖且彼此相连。

5.程序上的安全保障

(1)家长在最初对孩子进行评估和安置到校之前应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2)在对学生进行鉴定、为学生制定培养计划或安置学生这些方面发生改变前对家长要先行告知。

(3)家长或者校区管理官员有权申请仲裁,这是一种分歧不能解决时采取的正当程序。最终,任一方均可向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6.家长的参与

在对伤残孩子制定特殊教育决定时,其家长的介入必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州在获准接受联邦援助之前必须通过相关法案并且证明他们对伤残学生的教育是与上表中所列原则相一致的。由于EAHCA法案的通过和生效,联邦政府参与到各州教育伤残学生的工作中来。

为确保每位伤残学生可以接受到适合他们各自独特需要的教育,美国国会资助每位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使其享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FAPE)。这就意味着该法案要求伤残学生接受特殊教育和相关教育服务:(1)费用支出由公共承担;(2)这些支出与州教育机构的标准相一致;(3)这些服务包括各州所能提供的恰当的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教育;(4)这些提供的服务与个人教育计划宗旨相吻合。

提供免费且恰当的公共教育的关键是个性化。为确保每位受到EAHCA法案惠及的学生接受到为其量身打造的教育方式,美国国会要求为全部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适用个性化教育计划(IFP计划)。该计划是一种学生家长与学校协作的计划,通过写就一个涵盖学生教育计划所有必要组成内容的文档和发展该教育计划来实现该计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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